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度,获得者被称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这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21年末,全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累计18.7万人。

中文名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外文名

Special government allowances of the State Council

出现时间

1990年(庚午年)

间隔时间

2年

津贴标准

人民币20000元

选拔条件

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发放方法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1、每两年选拔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对经批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给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1]

2、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1]

(一)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上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

3、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学术成就卓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带头人;或取得较多的科研成果,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4、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5、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国家和省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产生程序

人选产生方式及程序

(一)从专业技术人才中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主要采取单位逐级推荐、全市组织评审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1、各区、县,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由主管领导牵头,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2、基层单位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初步人选,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后,确定本单位的推荐人选,逐级上报至区、县,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企事业单位报至其所在辖区的区、县人力社保局。

3、各区、县,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对基层单位及本辖区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企事业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人选,进行排序后,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4、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邀请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拟定上报人选。

(二)2008年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时,已经本市推荐上报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按隶属关系直接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并拟定为上报人选。

(三)从高技能人才中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再进行逐级推荐

(四)拟定上报人选确定后,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进行公示,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选拔范围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从在专业技术岗位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且应注重推荐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二)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高技能工作的,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

(三)北京市公有制经济成分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均可按选拔程序推荐。

津贴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我国从1990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放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3]

津贴人数

截至2010年,中国全面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3日发布的《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到2010年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已累计评选出16.2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786人。

这份公报显示,到去年末,中国累计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5206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113人。从1978年到2010年底,中国各类留学回国人员总数达63.22万人,其中2010年留学回国人员总数为13.48万人,比上年增长24.5%。

到2010年末,全国共建成各级各类留学人员创业园150余家,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地方政府共建创业园38家,入园企业超过8000家。2010年,中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总数达到2158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总数达到2146个,全年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1.06万人。

2013年1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批准了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这次共有4824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至此,从1990年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建立以来,共有16.6万多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2]

截至2021年末全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累计18.7万人。

选拔程序

选拔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国家有关部门干部人事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开展。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非公有制单位推荐工作由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副省级城市指标单列,选拔工作单独开展,人选由所在省统一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4]

推荐人选须经过专家评议程序。除涉密人员外,必须经过公示。公示在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范围内开展,要确保群众的监督和知情权。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荐人选,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军队系统的选拔工作,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部队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推荐的人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转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