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翻译协会(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China ,TAC),成立于1982年,是由全国与翻译工作相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组织,是翻译领域唯一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分布在中国内地各省、市、区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下设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军事科学、民族语文、外事、对外传播、翻译理论与翻译教学、翻译服务、本地化服务10个专业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外文局。

中文名

中国翻译协会

外文名

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China ,TAC

组织性质

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组织

成立宗旨

团结和组织全国各行各业翻译工作者和为翻译事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

所属行业

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组织

经营状态

在业

统一信用代码

51100000500000541T

登记证号

4336

业务主管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注册机构

民政部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团结和组织全国各行各业翻译工作者和为翻译事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翻译人才培养与翻译队伍建设;进行行业的指导,参与行业的管理;维护翻译工作者合法权益;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使翻译事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发展。

业务范围

⒈ 团结全国翻译工作者,加强翻译界的联系与合作,繁荣翻译事业;

⒉ 举办各种与翻译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⒊ 开展与翻译相关的服务、咨询、办学和培训等工作;

⒋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⒌ 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⒍ 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外翻译学术交流,增进友好往来;

⒎ 出版会刊,编印翻译学术资料和书籍,宣传翻译事业。

组织活动

中国译协自成立以来,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经常举办翻译学术和行业交流活动,积极开展翻译人才培训、翻译咨询服务和与翻译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如:1986年创办,每年一届的“韩素音青年翻译奖”竞赛是目前中国翻译界组织时间最长、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翻译大赛;1997创办,平均每两年举办一期的“暑期全国英汉翻译高级研讨班”已成为中国翻译界高端翻译人才和翻译师资培训的有影响力的品牌;2001年以来开展的资深翻译家表彰活动,对毕生从事外事外交、对外传播、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军事科学、民族语文翻译和翻译服务、翻译理论与翻译教学领域的1000多位翻译家进行了表彰,受到国家领导人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2004年举办的首届“中国翻译成就展”、2006年举办的“中国国际翻译文化周”等活动,均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2008年8月4~7日,中国译协与国际翻译家联盟(简称“国际译联”)在上海共同主办第18届世界翻译大会,获得巨大成功,赢得国内外翻译界广泛赞誉,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

中国译协积极进行行业指导,参与行业管理,致力于推动中国翻译行业国家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2006年中国译协受国家人事部和中国外文局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委托,负责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证书登记与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中国译协积极开展与国外翻译界的交流与合作,于1987年正式加入国际翻译家联盟,其代表一直当选该联盟理事。2005年8月在芬兰举行的第17届世界翻译大会上,中国译协副会长黄友义当选国际译联副主席。在2008年8月的第18届世界翻译大会上,他又被选为国际译联第一副主席。中国译协于1995年发起组织的“国际译联亚洲翻译家论坛”已成功举办五届,中国译协主办了1995年第一届和2004年第四届。

组织刊物

《中国翻译》(双月刊)杂志是中国译协会刊,1980年创刊,属翻译专业学术期刊,是国内外译界同行进行学术交流的园地,在国内翻译界发挥了重要的学术导向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中国翻译》杂志多年被新闻出版总署评为双效期刊并列入中国期刊方阵。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翻译协会,简称中国译协。英文名称为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China (TAC)   。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与翻译工作相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其宗旨是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翻译人才培养和翻译队伍建设;进行行业指导,参与行业管理;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⒈ 团结全国翻译工作者,加强翻译界的联系与合作,繁荣翻译事业;

⒉ 举办各种与翻译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⒊ 开展与翻译相关的服务、咨询、办学和培训等工作;

⒋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⒌ 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⒍ 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外翻译学术交流,增进友好往来;

⒎ 出版会刊,编印翻译学术资料和书籍,宣传翻译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的相关团体、机构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⒈ 单位会员指中央机关、省、区、市依法成立的翻译社团,从事与翻译相关的业务或支持翻译事业、依法成立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⒉ 个人会员指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或与翻译相关的业务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的个人,以及支持翻译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的个人。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⒈ 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⒉ 由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入会申请;

⒊ 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⒈ 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⒉ 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⒊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⒋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⒌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⒈ 遵守本会的章程;

⒉ 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⒊ 执行本会的决议;

⒋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⒌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⒍ 按规定交纳会费;

⒎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按照一定比例推举产生。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⒈ 制定和修改章程;

⒉ 选举和罢免理事;

⒊ 审议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⒋ 决定终止事宜;

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五年,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

⒈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⒉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⒊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⒋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⒌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⒎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⒏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⒐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⒑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任期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六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⒈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⒊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⒋ 建议增补或更换理事;

⒌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⒍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⒎ 聘请有关人士担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

⒏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⒐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⒑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⒈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⒊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⒋ 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⒌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⒍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秘书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常务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⒈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⒉ 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⒊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⒋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⒌ 决定增补或更换理事;

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⒎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⒏ 决定聘请有关人士担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

⒐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⒑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⒒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具体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⒈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⒊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⒋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⒌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下属的各委员会是本会开展工作的分支机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设定。

第三十一条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各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由本会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各委员会须按照本会的章程制定其活动规则,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严格按照活动规则组织开展活动。

第五章资产

利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⒈ 会费;

⒉ 捐赠;

⒊ 政府资助;

⒋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⒌ 利息;

⒍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三十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4年11月7日第5届全国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本会的军队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在执行本章程的同时,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军内社会团体的规定。

组织结构

机构设置

协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行业管理办公室,均设在中国外文局对外传播研究中心。

分支机构

中国翻译协会对外传播翻译委员会

中国翻译协会对外传播翻译委员会(原名“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对外传播翻译委员会”,简称“中国译协对外传播翻译委员会”)成立于1991年,是全国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成员由来自外交部、文化部、商务部、中联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华社、中国外文局、中央编译局、中国日报社、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等党和国家重要外事、外宣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下设中译英和中译法两个小组,常设工作机构为中国译协对外传播翻译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译协对外传播翻译委员会业务范围为中译外学术研讨、专业培训、咨询服务等。自成立以来,定期组织学术会议,对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疑难词汇、用语的翻译进行研讨,并将讨论确定的参考译文向社会公布,供各级外宣、外事部门参考使用。这项工作的开展受到各级外宣、外事部门和翻译界的广泛关注与好评,对于改进和提高对外宣传中的翻译质量,促进外宣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主要领导人:

主任:黄友义

副主任:(按拼音排序)陈明明江宛棣李振国王刚毅张援远周宗敏

秘书长:李振国(兼)

中国翻译协会翻译服务委员会

中国翻译协会翻译服务委员会(原名“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翻译服务委员会”,简称“中国译协翻译服务委员会”)成立于2002年,是全国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业务范围:经验交流、咨询服务、规范翻译服务市场。常设工作机构为中国译协翻译服务委员会秘书处。2004年11月在中国译协第五届全国理事会议上,荣获中国译协“先进分支机构”荣誉称号。

在中国译协的领导下,翻译服务委员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先后编制了三部国家标准并均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即2003年11月27日发布的《翻译服务规范 第1部分:笔译》(GB/T19363.1-2003),2005年5月12日发布的《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GB/T19682-2005)和2006年9月30日发布的《翻译服务规范 第2部分:口译》(GB/T19363.2-2006),及上述三部国家标准的英文版。

中国译协翻译服务委员会强调行业自律和协调、协作。按照自愿、自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每年召开一届全国翻译经营管理工作研讨会,联合国内的大中型翻译公司和机构,共同推进翻译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其中第五届会议公布了《翻译服务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与会代表签署了《翻译服务行业诚信公约》。2007年10月,翻译服务委员会编辑的《翻译产业经营论集》由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该书收录了全国第一届至第六届翻译经营管理工作研讨会和2006中国国际翻译产业论坛翻译服务分论坛发表的近120篇获奖论文。

2005~2006年,委员会推荐的几十位从事翻译服务的资深翻译家受到中国译协表彰。2006年9月22~23日,翻译服务委员会在济南举办了中国翻译行业国家标准宣贯会议暨首届全国翻译公司总经理培训班。会议宣讲了《公司法》、《合同法》、《中国标准化概述》和翻译服务国家标准。2008年10月9~12日翻译服务委员会在大连主办了全国第二届翻译公司总经理培训班暨东北内蒙翻译协作会议,对已颁布实施的三个翻译服务国家标准进行深入讲解并逐条释义,并介绍了即将编制的针对翻译服务企业等级划分的第四个标准的有关设想。

中国译协翻译服务委员会聚集了国内109家知名翻译公司和机构,其中有十几家企业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这些企业翻译领域涉及面广,语种涉及英、日、徳、法、俄、意、西、荷、葡、捷、希、韩、越、柬、蒙、印尼、马来、阿拉伯等。

主要领导人:

主任:尹承东

副主任:(按拼音排序)黄长奇 贾砚丽 林国夫 孙承唐王鹏吴希曾张南军

秘书长:贾砚丽(兼)

常务副秘书长:张南军(兼)

中国翻译协会翻译理论与翻译教学委员会

中国翻译协会翻译理论与翻译教学委员会(原名“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翻译理论与翻译教学委员会”,简称“中国译协翻译理论与翻译教学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是全国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成员由来自全国著名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组成,常设工作机构为中国译协翻译理论与翻译教学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译协翻译理论与翻译教学委员会业务范围为开展翻译理论研究、探讨翻译教学、培养翻译人才。自成立以来,经常组织学术会议和各类学术活动,如:“全国翻译理论与教学研讨会”、“全国翻译学博士论坛”等,在翻译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对于促进翻译理论研究和翻译学科建设发挥了应有的学术导向作用。

主要领导人:

主任:张柏然

副主任:(按拼音排序)范守义刘树森罗选民王东风 王克非 谢天振许钧

秘书长:杨平

中国翻译协会军事科学翻译委员会

中国翻译协会军事科学翻译委员会(原名“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军事科学翻译委员会”,简称“中国译协军事科学翻译委员会”)成立于1987年。中国译协军事科学翻译委员会是全国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委员会由军队驻京各大单位所属有关部门、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解放军外国语学院等20多个单位和部门的代表组成。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世界军事研究部。常设工作机构为中国译协军事科学翻译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译协军事科学翻译委员会的业务范围为:团结军内翻译工作者和军事外国语言文字工作者,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繁荣军事翻译事业;举办各种与翻译和军事外国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开展相关的服务、咨询工作;开展翻译合作;维护军队翻译工作者和军事外国语言文字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国内外同类组织之间的学术交流与联系。

中国译协军事科学翻译委员会成立以来,每年要举办一至两次学术研讨会,一至两次学术讲座,组织次数不等的军事翻译合作,不定期召开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会议,举办一次年会。从2006年开始,开展军队资深翻译家的表彰活动,这项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中国译协军事科学翻译委员会作为军内群众性学术团体,始终把委员会自身的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经常组织包括时事政治讲座、到部队参观讲学等活动。

中国译协军事科学翻译委员会主要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创办的全军性刊物《外国军事学术》、各成员单位及院校创办的刊物及学报,发表有关翻译成果、军事翻译理论学术论文及翻译技巧文章,促进军事翻译工作的繁荣与发展。

在新的历史时期,在军队各有关单位党委的领导下,中国译协军事科学翻译委员会继续发挥军内群众性学术团体应有的作用,团结并协助广大军事翻译及军事外国语言文字工作者,着眼国际战略形势的新变化、世界新军事变革的发展趋势、高技术条件下战争的特点和规律,增强使命意识,坚持军队的总目标和总要求,积极进取,奋力登攀,为推进有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实现我军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主要领导人:

主任:王卫星

常务副主任:张世斌

副主任:钱利华,朱成虎,李晓华,聂送来,巨乾生

秘书长:袁杨

顾问:蔡祖铭,张邦栋

中国翻译协会科技翻译委员会

中国翻译协会科技翻译委员会(原名“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科技翻译委员会”简称“中国译协科技翻译委员会”) 1992年正式成立,首届主任为时任中国译协副会长叶笃庄。

中国译协科技翻译委员会系全国翻译领域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委员由来自中国水电翻译学会、中国科学院科技翻译工作者协会(中科院国际合作局、研究生院、科学出版社、文献情报中心及院属研究所)和国内有关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与中国科学院科技翻译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科学院译协”)秘书处联合办公,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业务。2004年,荣获中国译协颁发的“先进分支机构”荣誉称号。

中国译协科技翻译委员会的主要业务范围:组织科技翻译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包括科技翻译理论与实践研究),促进科技翻译人才的培养,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并以市场化方式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翻译服务。

中国译协科技翻译委员会已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译协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与部分高等院校及大中型企业开展业务联系。自1989年以来,每两年举行一次全国科技翻译学术研讨会(迄今已举办12届,前3届由中国译协直接主办),并组织过不定期的全国大中型企业翻译研讨会(已举办4届),多次开展了科技翻译优秀论文评奖活动。同时,始终支持中国科学院译协参加国际译联的世界翻译大会和竞选国际译联理事的努力。中国译协副会长兼科技翻译委员会副主任邱举良连续当选国际译联第16届和第17届理事会理事。

由中国科学院译协于1988年创办的会刊《中国科技翻译》实际上已成为中国译协科技翻译委员会翻译理论与翻译实践研究的学术阵地。该刊开辟了近20个栏目,是国内外翻译同行切磋技艺、交流经验和服务社会的学术园地,是外语类语言类核心期刊,被收入“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并曾获得国际译联1990-1993年度最佳国家级翻译期刊奖。

主要领导人:

名誉主任:李佩

主任:李亚舒

副主任:(按拼音排序)曹京华高文杰邱举良 晏勤

秘书长:赵文利

中国翻译协会民族语文翻译委员会

中国翻译协会民族语文翻译委员会(原名“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民族语文翻译委员会”简称“中国译协民族语文翻译委员会”)成立于1985年,是全国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委员会由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局)、民族出版社、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民族广播中心、民族团结杂志社、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学院、民族画报社等中央在京单位组成,并由这些单位的负责人在该委员会担任主任、副主任。挂靠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局),其常设办事机构为中国翻译协会民族语文翻译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局)民族翻译研究所)。在2004年中国译协第五届全国理事会上,荣获中国译协“先进分支机构”荣誉称号。

中国译协民族语文翻译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担负的主要任务是:1、用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七种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出版马列经典著作、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著作、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法律汇编及全国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文件及向大会提供同声传译等;2、用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五种民族语文从事中央人民广播台民族语广播的翻译和播音任务;3、用汉、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6种文字编辑出版国家级期刊《中国民族》、《民族画报》;4、整理、翻译和研究清代中央机关的满文档案、史料;5、用藏、汉、英三种文字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藏文古籍,编辑出版国家级藏学专业期刊《中国藏学》杂志和民族语文翻译专业期刊《民族翻译》杂志,承担民族语文翻译教学等。

中国译协民族语文翻译委员会成立以来,同全国各有关省、自治区、自治州译协每两年共同举办一次全国民族语文翻译学术研讨会(迄今已举办12届),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国民族省区译协会长、秘书长工作会议(迄今已举办9次),不定期举办专业语种的翻译学术讨论会。还先后开展了5次优秀论文评奖活动和全国少数民族资深翻译家表彰活动。同时还开展了包括国际交流在内的有利于民族语文翻译工作者学习和工作的其他活动。

中国译协民族翻译委员会会刊《民族翻译》(原名《民族译坛》,2008年8月改为现名)自1985年创刊以来,发表了大量有关民族语文翻译方面的理论文章,该刊现已成为广大民族语文翻译工作者探讨译事、交流经验、切磋技艺的重要学术园地。

主要领导人:

主任:吴水姊

副主任:(按拼音排序)安清萍毕华甘玉贵李国清李建辉祁继先

肖玉林文日焕吴元丰

秘书长:旺堆

中国翻译协会社会科学翻译委员会

中国翻译协会社会科学翻译委员会(原名“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社会科学翻译委员会”,简称“中国译协社科翻译委员会”)成立于1986 年,是全国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委员会由来自中国有关高校、科研机构、新闻出版机构等单位的代表组成。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共中央编译局,常设工作机构为中国译协社科翻译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译协社科翻译委员会在中国译协领导下,依照译协章程开展工作,为繁荣中国社会科学翻译事业而努力。业务范围为:1.团结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翻译工作者和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翻译的哲学、社会科学界的专家学者,开展各项联谊活动,交流翻译经验,讨论与哲学、社会科学翻译有关的各种问题,以推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翻译事业发展;2.不定期举行地区性和全国性的“社会科学翻译研讨会”,就与社会科学翻译有关的各种学术问题交流经验、进行研讨;3.为广大社科翻译工作者推荐选题,了解学术动态和出版信息,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4.在中国译协的领导下,定期进行表彰社科翻译界资深翻译家活动;5.对社科翻译图书在选题方向和翻译质量上存在的不良倾向或较为严重的问题,组织专题调查和组织撰写批评稿件;6.对优秀社科翻译著作组织撰写表扬和评介文章,向有关部门推荐以参加评奖。

主要领导人:

主任:韦建桦

常务副主任:陈小文

副主任:(按拼音排序)蒋仁祥李河

秘书长:陈小文(兼)

中国翻译协会外事翻译委员会

中国翻译协会外事翻译委员会(原名“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外事翻译委员会”,简称“中国译协外事翻译委员会”)是全国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成立于1993年,委员会由外交部、商务部、中联部及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外事翻译部门的代表组成。业务主管部门是外交部翻译室。

中国译协外事翻译委员会担负的主要任务是:1.就中国外事翻译领域内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对重要提法的翻译提出意见和建议;2.组织外事翻译部门开展跨学科、跨语种的业务交流活动;3.开展外事翻译人员感兴趣的其他公益活动。

中国译协外事翻译委员会成立以来举行过多次不同规模的全国外事翻译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并在中国译协决定开展资深翻译家表彰活动后,率先组织了全国首批资深翻译家表彰大会。这些年来,多次组织或参与语言难点译法讨论会。

主要领导人:

主 任:施燕华

副主任:(按拼音排序)李洪海 沈蓓莉

秘书长:(按拼音排序)陈明明 张援远

中国翻译协会文学艺术翻译委员会

中国翻译协会文学艺术翻译委员会(原名“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文学艺术翻译委员会”,简称“中国译协文学艺术翻译委员会”)成立于1986年,是全国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是人民文学出版社。委员会由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人民文学出版社等在京单位的代表组成。委员会聘请北京、上海部分大专院校知名人士为委员,其中以文学翻译家为主,同时还包括电影、美术、音乐、戏剧专家。秘书处设在人民文学出版社。

中国译协文学艺术翻译委员会着眼于外国文学翻译全局的发展,协助英、德、法、俄等大语种的翻译团体开展专题学术活动。同时也促进历史较短、专家人员较少的其他语种开展学术活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国译协文学艺术翻译委员会同有关单位,包括各语种文学研究会联合主办过有关亚、非各国以及澳大利亚、瑞士的国际文学翻译研讨会,以及综合性的全国范围的文学翻译研讨会和多方协作的专题性研讨会,如:先后在石家庄和北大举行的“英语诗歌研讨会”、与中国译协军事科学翻译委员会合办的“外国军事题材文学研讨会”、与北京少儿出版社合办的“外国儿童文学翻译研讨会”等。此外,还举行了一些外国作家(马雅可夫斯基、法捷耶夫、易卜生、安徒生、斯特林堡、济慈等)诞辰纪念会、海峡两岸翻译家文学翻译研讨会。这些活动对沟通信息,提高翻译水平起了一定作用。

中国译协文学艺术翻译委员会成立以来,在中国译协的领导下,还于2004年成功举办了首届文学艺术翻译领域的资深翻译家评选活动,表彰了在京的41位为中国文学艺术翻译做出突出贡献的老翻译家;2006年又表彰文学、电影、戏剧界45位资深翻译家,在文学艺术界产生极大反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主要领导人:

名誉主任:李文俊

主任:黄宝生

副主任:(按拼音排序)仝保民余中先仲跻昆

秘书长:张福生

中国翻译协会本地化服务委员会

中国翻译协会本地化服务委员会(简称“中国译协本地化委员会”)成立于2009年,是依照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登记核准的全国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由来自国内外知名本地化服务企业、语言服务购买企业、工具开发商、教育培训机构和国际化与本地化行业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中国翻译协会领导下,广泛团结全国与本地化服务相关的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行约行规,反映本地化行业的诉求,维护本地化从业者的利益,推进本地化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常设工作机构为中国译协本地化服务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译协本地化服务委员会业务范围为:举办本地化与国际化领域的学术及行业交流活动,促进信息共享,推动行业发展;参与制定和推广本地化行业标准和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中外学术及业务交流,增进友好往来,推广中国本地化行业形象与品牌;开展行业调查,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指导与开展本地化行业的服务、咨询、培训等工作;维护本地化服务委员会行业成员单位及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领导人:

主任:赵常谦

副主任:(按拼音排序)黄翔力是 蔺熠 魏泽斌 杨颖波

秘书长:崔启亮

中国翻译协会分支机构图

会员管理

中国翻译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入会细则,请详细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翻译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管理,更好地开展活动,向广大会员提供有效的服务,根据《中国翻译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的相关团体、机构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三条

会员组成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指依法成立的翻译行业社团、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指从事翻译行业相关工作的人员。个人会员包括

资深会员、专家会员、会员、荣誉会员和学生会员,具体条件如下:

1、资深会员(终身):

受本会表彰的资深翻译家。

2、专家会员:

凡具备下列任一条件者,可申请成为专家会员:

(1)取得副译审(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一级(含)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国际译联任一会员组织颁发的授权翻译或认证翻译资质证书者;

(2)在翻译学术界或翻译专业领域内有显著成绩和贡献者,或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3、会员:

凡具备下列任一条件者,可申请成为会员:

(1)取得中级、初级翻译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三级证书者;或国际译联任一会员组织的会员;

(2)在翻译行业领域有一定成就、贡献或实践经验者。

4、荣誉会员:

热心翻译事业,愿意支持、赞助并参加本会活动,在翻译相关产业中成绩显著、有影响的各界人士。

5、学生会员: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的人员,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热爱翻译事业,外语或翻译专业成绩优异的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第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3)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的程序:

1、向本会秘书处索取或从本会网站下载“中国翻译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填写“中国翻译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交回本会秘书处,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第五条);

3、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议审批;

4、本会向被接纳为会员的团体或单位发放入会通知书;

5、被接纳的团体或单位在接到入会通知书的一个月内按规定交纳本年度会费;

6、本会秘书处向被接纳为会员的团体或单位颁发全国统一编号的中国翻译协会会员证书和标牌。

(二)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的程序:

1、由本会单位会员,或分支机构,或两名理事,或秘书处向会员资格审查小组推荐;

2、向本会秘书处索取或从本会网站下载“中国翻译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3、填写“中国翻译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后交回本会秘书处,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第五条);

4、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议审批;

5、本会向被接纳为会员的个人发放入会通知书;

6、被接纳的个人在接到入会通知书的一个月内按规定交纳本年度会费;

7、本会秘书处向被接纳为会员的个人颁发全国统一编号的中国翻译协会会员证书。

第五条

入会材料

(一)单位会员入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

(1)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社团简介;

(3)社团章程;

(4)社团组织机构、主要领导成员名单;

(5)《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

(6)《社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7)社团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企事业单位

(1)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单位简介;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事业、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中央机关单位参照企事业单位执行。

(二)个人会员入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外籍会员提供护照复印件和国际译联会员组织的会员证复印件,学生会员同时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3、个人简历;

4、本人近段时间两寸免冠照片三张(照片背面写清本人姓名);

5、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会员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3、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义务(一)本会单位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3、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本会开展相关活动;

4、按规定定期注册、交纳会费。

(二)本会个人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3、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开展的各类活动;

4、按规定定期注册、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籍管理 1、本会会员会籍由本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2、会员发展工作每年集中受理两次;

3、会员证书由本会按会员类别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加盖印章,由本会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遗失时,应向本会秘书处书面申明遗失原因,可按原证编号补发证书;

4、会员自加入本会之年度起每两年注册一次;

5、单位会员的名称、法人代表、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

6、个人会员的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

7、会员要求退出本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本会秘书处收到会员的退会申请和会员证后,办理相关退会事宜,退会不退会费。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按自动退会处理;

8、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声誉,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警告直至除名。会员被除名,不退会费,会员被除名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入会;

9、发展会员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第九条

会费管理(一)会费标准:

1、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1)社会团体每年会费标准:1000元;

(2)企事业单位每年会费标准:1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会费标准:3000元;

(4)中央机关单位参照企事业单位会费标准执行。

2、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1)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免交会费;

(2)专家会员:每年260元;

(3)会员:每年180元;

(4)学生会员:每年50元。

(二)交费方式与时间:会员须在每年的3月31日前交纳当年的会费;新会员须在收到入会通知书之日后一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会员交纳会费原则上以一年为标准,7月份之后获准入会的新会员可按会费标准的60%交纳当年会费。

(三)会费用途: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的服务;支持会员及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向国际译联交纳会费;补贴本会举办的各种大型会议、活动以及协会秘书处的日常运转等。

(四)本会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条

会员服务

(一)本会单位会员享受以下服务:

1、获取业界相关信息和政策法规指导;

2、在《中国翻译协会会员通讯》和本会网站上刊登会员介绍和信息等;

3、免费获取全年《中国翻译协会会员通讯》、《中国翻译协会会员名录》;

4、免费获取本会会刊《中国翻译》全年杂志;

5、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国内外会议、交流、培训、考察活动;

6、理事单位除享受上述服务外,还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业务信息和市场推介服务;优先获得与协会共同开发相关项目和举办相关活动的机会;优先并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国内外会议、交流、培训、考察等活动。

(二)本会个人会员享受以下服务:

1、获取业界相关信息和政策法规指导;

2、免费获取本会全年《中国翻译协会会员通讯》、《中国翻译协会会员名录》;

3、订阅会刊及本会出版物享受优惠价格;居住地在中国大陆的专家会员免费获赠全年《中国翻译》;

4、优先并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国内外会议、交流、培训、考察活动。

(三)本会学生会员享受以下服务:

1、订阅会刊及本会出版物享受优惠价格;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3、获得本会提供的行业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