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欧语系
    印欧语系
    03-11
    印欧语系(英:Indo-European languages)是十九世纪的英国人威廉·琼斯提出的一个语言学概念,即认为印度和欧洲的大部分语言都是从“原始印欧语”分化出来的,这些语言彼此之间具有亲属关系和相似性。按照母语人口来排名,印欧语系是世界上第一大语系,占世界人口的41.8%。如今印欧语系包含了四百多种语言,其中包括英语、德语、法语、俄语、威尔士语、希腊语、印地语、伊朗语、阿尔巴尼亚语、亚美尼亚语、波罗地语等。是当代世界上分布区域最广的一个语系,使用者几乎遍及整个欧洲、美洲、澳大利亚、新西兰,还有非洲
  • 南亚语系
    南亚语系
    03-11
    南亚语系(Austroasiatic languages)是德国人威廉·斯密特(Wilhelm Schmidt)于1907年首先提出的语系类别,旧称“孟高棉语系”(Mon-Khmer languages)。南亚语系的代表语言是越南语、高棉语、孟语、蒙达语、尼科巴语等。截止2017年,有168种语言被划分在南亚语系,分布在印度、孟加拉、尼泊尔和中国南部边境,共有约1亿1700万母语者。在这些语言中,只有越南语、高棉语和孟语有悠久的历史,也只有越南语和高棉语分别作为越南和柬埔寨的官话。卡西语在印度的梅加拉亚邦
  • 南岛语系
    南岛语系
    03-11
    南岛语系是世界上唯一主要分布在岛屿上的一个语系,包括1200种以上的语言。其分布东达南美洲西方的复活节岛,西到东非洲外海的马达加斯加岛,南达新西兰(一说不含澳大利亚,亦有说澳大利亚原住民的语言亦应归入本语系之内),台湾则是该语系分布的最北端。其东西的延伸距离,超过地球圆周的一半,说该语系的总人口数大约两亿五千万之多,绝大多数居住在东南亚,至于新几内亚以东只有一百多万人。
  • 阿尔泰语系
    阿尔泰语系
    03-11
    阿尔泰语系(Altaic languages),别译阿勒泰语系,是中国五大语系之一,是语言学家按照语言系数分类(谱系分类法)方法划分的一组语群,包括了60多种语言。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阿尔泰语系已普遍被学术界否定,即认为这些语言是互相接触而非同源,现在分为突厥语系、蒙古语系和通古斯语系。主要分布在中亚、西亚、东亚、西伯利亚以及欧洲东部的一些国家。
  • 汉藏语系
    汉藏语系
    03-11
    汉藏语系(英:Sino-Tibetan languages)是法国人让·普鲁祖斯基(Jean Przyluski,1885—1944)于1924年提出的语言学术语,是语言系属分类(Language family)的一种,分为汉语族和藏缅语族,是用汉语和藏语的名称概括与其有亲属关系的457种语言。中国的学者认为这个语系至少包含汉语语族、藏缅语族、苗瑶语族以及壮侗语族,共计约400种语言,但西方的学者一般否认苗瑶语族和壮侗语族属于汉藏语系,而把它们看作是各自单独的语系。按使用人数计算,汉藏语系是仅次于印欧语系
  • 名誉主席
    名誉主席
    03-11
    名誉主席指名义上的主席(多指赠给的名义,含尊重之意),又称为荣誉主席。某一团体或单位因需要借助威信较高的领导人或资深的业务专家、教授的名誉,征得本人同意,来担任领导职务。这种职务只是名誉上的,对其本人来说是一种荣誉,区别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实际领导职务。
  • 八大人民团体
    八大人民团体
    03-11
    人民团体是1949年前后在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统一战线组织,各人民团体的成员基本涵盖了各种主要统战对象(工人、青年、妇女、科学家与工程师、商人、华侨、文艺界等)。
  • 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
    03-11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有的附属于法院系统(大陆法系国家),有的独立设置(英美法系国家)。在中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其职权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中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 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
    03-11
    司法机关(judicial branch)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关国家职权的司法组织。包括法院、检察院及有关功能部门。在中国,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大类。
  • 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
    03-11
    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国初期,政务院曾设有人民监察委员会。后政务院改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家监察部。1959年4月监察部被撤销。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我国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0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03-1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事业编制925名,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和首席会计师各1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0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而设立的部门。[7]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6]2018年4月10日,自然资源部在北京正式挂牌。[8]
  • 新政协
    新政协
    03-11
    新政协组织法起草小组首先提出异议。他们认为以一个“新”字来区别于旧政协,这种提法并不够确切。新政协组织法起草小组的意见首先得到周恩来的认同。在8月22日完成的《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案的初稿中,他就把“新政治协商会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也是目前发现最早使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名称的文献。
  • 代议制
    代议制
    03-11
    代议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政治活动中心,由少数代表通过讨论或辩论进行主要立法和行政决策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亦称国会制。因代议方式不同,代议制政体分为议会君主制和议会民主制两种。议会君主制的国家元首是世袭的国王,议会民主制的国家元首是选举产生的总统。议会实际权力大于君主或总统,君主或总统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代议制始于英国,后来被许多国家采用。在现代政治中,由于人口众多,民主国家需要有某种形式的代表制。因此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为解决与代表制相关的许多问题,如关于选举人的资格、选举区的划分、选民的分配、选举的基础
  • 共和
    共和
    03-11
    共和制或称共和民主制、民主国或民国(republic),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政体(和这样统治的国家),君主不是国家的最高首脑。施行共和制的国家通常称作“共和国”。这个词起源自拉丁文res publica,意思是“公民的公共事务”。相对于帝国及王国,共和的特色是国家元首并非世袭的皇权,若元首的产生方式是以民主选举方式选出,则是民主政体。
  • 乡级行政区
    乡级行政区
    03-11
    乡级行政区,即行政地位与乡相同的行政区,包括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为四级行政区,由县级行政区管辖或由地级行政区(仅限于地级市、自治州)直接管辖。中国共计38895个乡级行政区,包括8773个街道、21157个镇、7847个乡、962个民族乡、153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2个县辖区。
  • 地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
    03-11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地级行政区数量逐渐稳定,地级市数量约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地级市已逐渐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截至2019年1月10日,总计有333个地级行政区,其中有293个地级市、30个自治州、7个地区、3个盟。(此处统计没有包含台湾省辖市)
  • 省级行政区
    省级行政区
    03-11
    省份,即我国的省级行政区,是行政地位与省相同的行政区,为一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中国共计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23个省分别为: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5个自治区分别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个直辖市分别为:北京市、天津
  •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
    03-11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划分三级行政地位的主要依据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
  • 民族乡
    民族乡
    03-11
    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民族乡的建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为主。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伊车嘎善锡伯族乡,建于1953 年11月。是我国第一个民族乡。
  • 乡
    03-11
    “乡”,现代汉语规范一级字(常用字),普通话读音为xiāng,最早见于商朝甲骨文时代,在六书中属于形声字。“乡”字,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为“国离邑,民所封乡也。啬夫别治。封圻之内六乡,六乡治之。从皀声。许良切”。“乡”的基本含义为泛指城市外的区域,如乡村、穷乡僻壤;引申含义为自己生长的地方或祖籍,如家乡、故乡[1]。在日常使用中,“乡”常做名词,表示某种超现实的境界,如梦乡,醉乡[1]。
  • 市
    03-11
    市,现代汉语规范一级字(常用字),普通话读音为shì,最早见于商代甲骨文时代。在六书中属于会意字。“市”的基本含义为做买卖的地方,如:市场;引申含义为人口密集的行政中心或工商业、文化发达的地方,如:城市。[2]在日常使用中,“市”字还表示一种行政区划,有中央直辖和省(自治区)辖等,作为后缀使用,如北京市、南京市。[2]
  • 自治县
    自治县
    03-11
    自治县,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在中国,行政级别等同于市辖区、县级市、县等县级行政区。自治县,属于一级地方民族自治政权,行政地位与普通的县相同,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自治县(旗)与一般县相比具有更多自治权限。截至2018年10月8日,中国共计117个民族自治县。
  • 自治州
    自治州
    03-11
    自治州,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在中国,行政地位与地级市相同,属于地级行政区。是在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地位介于省与县之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享受较高的自我管理权利,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州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州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州长由自治主体民族的公民担任。截止到2019年1月10日,中国共计30个自治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