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结合意指同性二人间类婚姻的共同生活关系。其有别于民事结合或民事伴侣,后两者通常指两个同性或两个异性的结合,但少数国家或地区亦用其指称所有非传统的类婚姻关系。同性家庭与我们一般所认识的家庭并无太大的差异,双方之间存在感情,只是和普通家庭相比无法生育。

中文名

同性结合

外文名

Gay(Lesbian)

人群比例

3一4%

释义

同性二人间类婚姻的共同生活关系

拼音

tóng xìng jié hé

现状

同性恋问题在当今社会已是相对普遍,也逐步被人们所接受,他们对在法律框架下正常结合的向往由来已久,同性恋者虽然是少数群体,但绝对数量并不少。据统计,男女同性恋人口在人群中占3一4%,在中国就是3900万一5200万人。[1]

同性结合

同性结合家庭环境会否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性倾向发展、交际与认知能力以及未成年子女的物质及情感需要等成为世界各国法律认可同性结合与否以及是否赋予同性结合者收养权及共同监护权的重要考量。由于正反双方在此问题上分歧严重且均缺乏有说服力之实证数据的支持,多数国家基于同性结合家庭环境对未成年子女之身心健康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而对同性结合法律认可,尤其是赋予同性结合者收养权及共同监护权持审慎态度。[2]

同性恋亚文化存在的历史几乎和人类的历史一样长。大量调查表明,不同地域、制度、文化的社会都有比较固定比例的同性恋者,通常占性成熟人口的2%—5%。这一相对数量较少,绝对数量庞大的群体常常生活在社会大众和政府的偏见与歧视甚至迫害之中。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同性恋现象正在逐步被世界接受。西方国家对待同性恋的态度经历了从刑事化到无罪化但认为是反常、病态,再到认为它与异性恋一样是一种正常的性取向,最终走到同性结合合法化的四个阶段,我国同性恋者也经历了刑事化—非刑事化—非病化—逐渐人性化的艰难发展历程。多数西方国家已经实现同性结合合法化,亚洲的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也承认了同性伴侣的合法地位。同性结合合法化成为了世界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在自由、平等和人权写入我国根本大法的今天,我国也不得不正视这个问题。

相关制度研究

我国现行法律对待同性恋行为持宽容的态度,但同性结合制度仍然是空白,不利于保护同性恋公民的合法权利。西方国家对于同性结合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十九世纪以来,医学和社会学等方面就涌现出大量的相关著作,积极地推动了人们对同性恋者认识的改变并促进了同性伴侣法律地位的提升。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之后,有关同性恋者权利平等保障的研究成了欧美诸国宪法学界的热门议题,甚至出现了以同性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同性恋法学”,婚姻家庭法学界对于同性结合制度的研究也已经相当深入。而我国医学界和社会学界开始对同性恋现象进行研究是非常近晚的事,法学界对同性结合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仅有少数学者如周丹、郭晓飞、徐国栋等在其著作中有相关研究。虽然李银河女士曾多次提出同性婚姻提案,也有少数相关学术论文散见于各种法学期刊中,但我国几乎没有关于同性结合的法学专著。[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