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陆续进入城镇化、工业化加速发展时期和人口高峰期,土地资源将变得更为紧缺,人地矛盾也将更为尖锐。如果继续沿袭既往的土地利用方式,土地资源固有的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功能将难以维系,我国经济发展也将陷入土地利用的“马尔萨斯陷阱”。在土地后备资源有限而“开源”前景并不乐观情况下,我国土地利用亟需更新观念,改变偏重外延扩张的一贯做法而转向内涵挖潜、提高集约化程度。

外文名

intensive utiliz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分类

资源科学技术名词

学科

资源合理利用、管理与保护技术

背景

当前,我国用地需求已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之需求,土地资源“瓶颈”效应日益凸显。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资源集约利用,胡锦涛总书记曾要求“全面落实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温家宝总理也提出要“大力推进土地利用集约化”。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不仅符合“坚持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资源利用指导思想,也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目标之一“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的必经途径。

生态效益

它是就资源与环境关系而言,要求人类在实际利用中,一方面要将相关活动限制在资源承载力范围内,另一方面土地资源利用的中间产物和最终产物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可逆的负面影响,也即在生态上要持续。

经济效益

它是就土地资源用途多样性和市场发展对经济功能的重视而言,追求经济利益是土地资源利用的主要驱动力之一,经济效果往往成为决定土地资源利用对象和方式选择的关键。

社会效益

它是指在土地资源利用过程中,由于不同利益集团的存在和关注重点差异,土地资源利用应尽可能顾及不同人群生存与发展权利的公平性。

具体措施

从资源利用角度来看,土地资源利用是土地资源自然生态利用与经济社会利用的有机藕合。因各种自然过程和人类活动产生的物质、能量、价值和信息流动使得土地自然生态利用和经济社会利用相互依存、制约和渗透。土地资源利用属于典型的效益驱动型,而且这种效益并非单一目标指向,而是涵盖资源、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综合效益。其中,资源效益是就土地资源数量有限性和功能不易替代性而言,要求人类对其利用应坚持“物尽其用,用尽其利”,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和杜绝浪费现象,以更好实现有限土地资源对人类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满足,实现其资源价值。

由此可见,人类利用土地资源的目标应该是追求综合效益最大化,既能最大限度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又不浪费现状资源或者对后续利用造成难以弥补的负面影响。土地资源集约利用隶属于生产领域的“集约经营”,是对既往一味依赖增加土地数量投入的外延扩张型发展模式的一种积极变通。根据经济学的生产理论,所谓生产就是利用生产要素将投入转换为产出的过程,而生产要素的数量及其组合与其所能生产的产量之间存在类似于某种函数的关系(生产函数)。人们对土地资源的各种利用行为其实也是生产活动,在此过程中,土地、劳动和资本是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产品则是相应的物质产品或精神享受。一般把土地作为固定要素,而把劳动、资本等其它要素作为可变要素,生产过程就是将一定数量的劳动和资本等可变要素合乎比例地投入到固定要素──土地当中,以期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由于产出与投入数量及其组合间存在特定关系,因而,当我们面临土地资源匮乏而又希望获得同样或更好产出效果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增加其它可变要素投入数量、改变组合结构来弥补土地要素数量的不足──这正是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出发点和立足处。

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主要生产要素如资本、劳动力和土地紧缺状况的相互变化,土地资源利用存在着从粗放向集约转变的一般过程。以资本和土地为例,从经济效益角度来考察,随着产业结构的逐步演进,资本和土地的相对价格不断变化,土地资源利用集约程度呈现比较清晰的发展规律:在经济起步时期和工业化初期,由于资本短缺,土地资源利用者倾向于以土地替代资本,土地资源利用呈现出比较粗放的态势;进入经济大发展阶段或工业化中期后,资本短缺问题逐步得到缓解,但土地供应渠道已不像之前那样畅通,尽管在此时期建设用地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但土地供需形势变化开始促使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进入经济繁荣期或工业化后期后,资本已经相当充裕但土地稀缺问题加剧,在资本与土地边际费用的考虑之下,土地资源利用者倾向于以资本替代土地,土地资源利用集约程度进一步提高;进入经济稳定发展的后工业化时期后,由于服务业成为主导产业,而服务业对区位条件的苛刻要求通常会选址土地价格较高但人口密集的都市区,从经济效益角度而言土地资源利用变得更加集约。从理论上讲,由于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规律的客观存在,为达到集约利用目的而在土地资源利用中投入其它生产要素应有一个合理限度。

由于土地资源利用效益涵括资源、经济、社会和生态四个方面,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合理限度不应只考虑某一或某几方面效益,而要在综合效益最大化目标下加以考察。根据“土地报酬递减规律”,土地资源利用收益呈现一个从递增到递减的明显变化趋势。

集约程度

如果从总产出、平均产出和边际产出角度进行考察,土地资源利用集约化程度也存在从不集约到集约再到过度集约的变化过程,并可划分出以下三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每增加一单位可变要素投入,都能使产出急剧增加,边际产出在递增到一定程度后逐渐转为递减,但并不影响每一单位可变要素投入的平均产出继续递增,总产出也一直处在递增态势。由于这一阶段所投可变要素在数量上并未与土地达到协调一致,土地生产潜力没有被充分发掘出来,土地资源利用处于粗放状态;

在第二阶段,随着单位可变要素投入的边际产出继续递减,可变要素的边际产出开始小于平均产出,边际产出和平均产出均随变量资源投入的增加而下降,但仍为正值,直至边际产出为零。在这一阶段里,就集约利用而言,只要总产出增加,就不必担心边际产出和平均产出的递减,一旦总产出达到最高点,可变要素投入也就达到了最集约状态。

在第三阶段,可变要素的边际产出变为负值,平均产出继续递减,总产出也开始趋于下降。在这一阶段里,可变要素投入的增加,不仅导致边际产出的负增长和平均产出的进一步递减,而且导致总产出递减。反映在投入产出效果上,早已无利可图,就集约利用程度而言,出现了过度集约现象。

由于土地资源的自然生态属性,人类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应有一个适当的强度(阈限),不到这个阈限,对土地利用就不充分,资源效益并未充分发掘,属于粗放利用;达到这个阈限时,资源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也未超过土地生态系统承载力,处于最佳集约状况;但一旦超过这个阈限,就属于对土地资源过度利用,超出了土地生态系统自我调节机制所允许的限度,将不可避免导致系统生产力下降,严重时还会导致土地生态系统崩溃,出现集约过度,。土地资源利用既有自然生态阈限也有经济社会阈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就是要在这两类阈限制约下取得协调一致。总产出最大时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经济社会上限(下限为投入等于零),而其自然生态上限为不产生负面效应的土地资源承载力极大值(下限为投入等于零,为研究方便,均只考虑静态情况下的阈限,也即视技术进步影响为零──实际上由于技术进步的存在,无论是自然生态阈限还是经济社会阈限都是不断变化,并且其上限一般都趋于提高)。由于土地资源禀赋的差异,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中常出现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经济社会上限小于自然生态上限,另一种则是经济社会上限大于自然生态上限,前一种情况较多存在于丰裕土地资源利用过程中,要将经济社会上限作为集约利用的最大限度;而后一种情况较多出现在土地资源相对短缺的利用过程中,要将自然生态上限作为集约利用最大限度。也可能存在经济社会上限等于自然生态上限的极端情况,那既达到了经济社会产出最大的理想效果,也实现了最大限度发掘资源潜力又不产生破坏性影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