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制度是国家为了方便行政管理的实施,而划分行政区域、设立地方分治机构的制度和惯例。为国家地方行政制度在地域上的体现,是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行政制度的管理类型、管理层次的确定,其合理性、科学性与否,影响着整个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

中文名

地方行政制度

定义

国家地方行政制度在地域上的体现

性质

行政制度

含义

设立地方分治机构的制度

基本介绍

中国自古就是行政制度发展完善的国家,《周礼》载:“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分官设职,以为民极。”“体国经野”与“分官设职”就是划分行政区与建立地方政府。

中国的地方行政制度,经历了不断改革、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对中国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

夏商时期实行的是封国建藩的地方行政体制,诸侯虽然具有地方长官的属性,但仍保留着相对的独立性。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不仅表现为中央政权集中掌握在皇帝手中,而且还表现在地方权力集中到中央。由中央对地方的统属关系所构成的行政组织形式,称为郡县制。西汉在地方推行郡县制,同时又兼有封国制。郡国并行制导致了王国问题的出现,中央集权受到严重威胁。东汉的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两级转变成州、郡、县三级制。

在漫长的历史沿革过程中,地方行政机构的组成层次曾出现过:郡县或州县两级制;州、郡、县,或路、府、县,或道、府(州)、县三级制;省、路、府、县,或省、道、府、县四级制。

由于县一级的行政权力机构有千余个,中央难于一一控制,因此,在县以上再设一级政权,以监督县的工作,对中央负责。这样,就形成了犹如一张大网,逐层布下,遍布全国每一个角落的三级或四级政权形式,而提控网纲的是皇帝。

在地方权力的分配上,历代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都是:分割地方权力,使之各有其主,并且使地方官吏之间互相制约。比如,秦代在郡中设有守、尉、监,把行政、军事、监察诸权分立;省设正、副两名长官相互制约。在正、副长官之下还按中央政府组织部门的分工,分别设置相应的官署机构,在长官指挥下分工办理各项事务。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长官要由中央任命,有规定的任期和籍贯回避。

明朝行政制度

在明、清两代,地方行政制度基本相同,府、州县以下的建制无多大变动,但在省一级则有几次较大的变动,这反映出,朝廷既要紧密控制各省的一应行政权力,将财权、军权、司法审判权尽可能集中于中央,但在实际统治中,又深感地区分散辽阔,不给予地方一定的权力,实难充分并较好地履行统治职能。为此,在500多年中,随形势的变异,一再对省级行政制度作了实际上的重大调整。

明朝立国后为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①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除与中枢相同的机构与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级。②地方分权,相互牵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财政,另设都指挥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狱,三机构互不统属,各直隶中枢,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讨。③整顿地方机构统属关系,实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隶州、县和一般州三级统属。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废中书省与丞相制,原由中书省直辖地区更名直隶,归六部管辖。从此,“省”的机构不复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辖境与原行省相同,习惯上仍以行省称之。但自永乐以后,鉴于地方分权无法应付农民起义与边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担任巡抚奔赴出事地点,总揽军政大权,相机处理。明中叶后还加派更高官秩大臣出任总督,跨省区统一指挥。但明朝廷严格规定督抚为中央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务,督抚辖境、治所尽量避免与布政使司重合。布政使司虽听从督抚指挥,仍为一省的行政首脑。

清承明制,在内地设18行省。省置巡抚,总揽军政;撤销都指挥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省属机构,

使巡抚成为一省之长。同时置8总督,统辖除鲁、豫、晋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隶、四川为一省一总督,两江总督辖3省,余皆各辖2省。督抚治所除江苏外,皆在省城。同治后经逐步调整,凡督抚同在一城的省,存总督而废巡抚;非总督驻节的省,巡抚可全权处理军国大事,只江苏一省因督抚治所不同仍维持原状。

现代

行政区域的划分

地方行政制度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在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分别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中国行政区划的层级

二级制:直辖市--区;

三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省、直辖市的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制和区域划分。乡、民族乡、镇的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