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014年12月19日在北京要求,要以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畅通行政案件立案渠道,依法保障群众诉权,绝不允许出现群众“求告无门”的现象。

目的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更加注重化解“告状难”,更加注重弱势群体权利救济,更加注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更加注重解决体制机制问题,更加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接受监督。

方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要通过审理、执行行政案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增进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充分发挥保障改革、服务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要始终坚持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妥善审理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支持促进依法行政。

要高度重视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妥善审理在转变政府职能、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制度、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农村产权流转等进程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

关键因素

1、要以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畅通行政案件立案渠道,依法保障群众诉权,绝不允许出现群众“求告无门”的现象。

2、要彻底清理限制和剥夺当事人诉权的各种“土政策”,依法受理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经济社会权利的各类行政案件。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不立案或者故意拖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要按照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四中全会精神要求,将管辖制度改革作为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的突破口,积极稳妥推进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要继续探索、总结和完善集中管辖、交叉管辖、提级管辖等措施和经验,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突出问题。

4、各级人民法院要敢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真正做到执法如山,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要理直气壮地撤销或确认违法、无效。要在狠抓办案质量效率的基础上,推动落实诉讼终结和“诉访分离”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