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智提哈德( الاجتهاد al-Ijtihad):阿拉伯语音译,原意为“努力”、“勤奋”。经堂语译为“上紧”、“剖取”。意译为“创制”。伊斯兰教法学术语。指伊斯兰教法学家通过周详的证据为创制实践性的律例所付出的努力。其实质上是一种教法学术研究。伊斯兰教法经历代穆斯林教法学家根据《古兰经》、圣训的原则和精神,不断努力创制律法,遂发展至今成为一门内容浩瀚的法学体系。

概念

“伊智提哈德”,伊斯兰教的立法实践中,专指教法学权威针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事物、新问题,根据经、训的精神,运用理智,并通过公议(伊智玛尔)、类比(格亚斯)等方法,推演出与整个教法宗旨并行不悖的教法结论与条规的整个思维过程。其中也包拾对《古兰经》、圣训的释义、应用、直到制定出新的具体的律例。从事这项立法活动的学者,称为“穆智泰希德”(教法创制家)。

“伊智提哈德”分两类:一、专门创制并阐释律例的“伊智提哈德卡米里”(完备型的创制),其创制者专属那些致力于从法学本源《古兰经》、圣训研究律例的学者,如四大伊玛目。而大众派学者认为此类创制已停止;二、“伊智提哈德泰赫雷吉”(开拓型的创制),致力于研究前人未曾触及到的社会新生事物所需的律例,此类创制及其创制者各个时代都不乏其人。

创制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实际上早在伊斯兰教初期的教法史上就已确立。先知穆罕默德及四大哈里发都曾根据有关《古兰经》文,用演绎法来解答现实生活中有关教法的问题。这便是演绎教法的起始。这就为以后历代的法学家创制律例提供了依据。这也来源于《古兰经》的教导:“信士们不宜全体出征,他们为何不这样做呢?一部分人出征,便于留守者专攻教义,而在同族者还乡时,加以警告,以便他们警惕。”(9:122)

历史背景

8—9世纪,是“伊智提哈德”繁荣发展期,在伊斯兰教法学领域相继出现了各种学派和法学思想,呈现百花齐放态势。开始逊尼派中主要有两种法学倾向:一种是在四大立法原则指引下坚持凭借个人的见解并运用“择善”原则和理智创制律例,不采纳再传弟子的言论,酌情使用“惯例”。此学派以伊拉克地区的艾卜·哈尼法(697—767)为代表,后形成哈乃斐学派。另一种是广泛使用麦地那圣门弟子传述的圣训演绎律例,或将圣训条文直接制成教法条规,或依循当初麦地那居民的行为准则。此学派以希贾兹地区的马立克(712—795)为代表,后形成马立克学派。此外还有沙斐仪和罕百里等学派。

十世纪中叶以后,是教法稳定仿效时期,有的学者以防滋生异端为藉口,将“伊智提哈德”大门关闭,因循守旧占了上风,伊斯兰教法进入“塔格利德”(Taklid,因袭传统或对权威的无条件服从)时期,教法学术研究处于停滞状态。伊斯兰教法的发展基本停止。而什叶派穆斯林通常还是承认伊智提哈德,法学家被认为足够博学来分析这类问题,具有很大的权力。

17世纪以来,不少伊斯兰学者重开“伊智提哈德”的大门,也门萨那的现代主义法学家邵卡尼(?一1834)指出,“坚持演绎教法律例的大门关闭论,无异于整个教法的被搁置”。埃及现代派改革家穆罕默德·阿布笃(1849—1905)明确指出,用理智来判断真理与谬误,以重新解释经、训涵义为教法改革的基础。巴基斯坦著名哲学家伊克巴尔(1877—1938)更进一步指出,“演绎”为伊斯兰教的基本原则,称之为“运动原理”,认为“演绎”既是当代穆斯林的权力,也是应尽的义务。20世纪70年代以后,许多逊尼派学者纷纷著书立说,批评中世纪那种一味因袭盲从的思想,主张重开法学创制的大门。

“伊智提哈德”作为教法学家立法的重要“动因”与原则性方法,为教法的不断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因此教法律例是随着新生事物的不断出现而相应扩充和丰富的。而“伊智提哈德”作为立法的重要方法原则,除了信仰和宗教功修的规定以外,主要是针对后来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实际生活。 (苏伊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