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介绍

发起清算行受理客户提交的汇出汇款业务,通过中间系统转发至结算银行(境外业务代理行),由其汇往收款行。如:区域性银行不能直接签发或接收跨区域的全国汇票,只能通过其代清算银行例如工行转签,为转汇。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转汇银行(即原汇入银行)不得受理(原)汇款人或(原)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