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货款是商业信用的一种形式。购货方先付货款,约定在以后一定时期收货的一种交易方式。如在我国按政策规定向生产单位或个人发放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付给建筑安装企业较大工程的预付工程款等等,均属预付货款性质。预付货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供货方资金不足的困难,但它又会提前增加社会购买力,不利于国家有计划地分配物资和资金。故其应用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商业会计中,预付货款常用“预付货款”、“预购定金”等帐户进行核算。预付时增 (借)记上述帐户,收货后结算冲销时记减(贷) 方。

基本信息

概念

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有利而对进口人不利。进口人不仅因为先行付款而占压了资金,而且还要承担出口人不交货或迟交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进口人一般会压低货价,并在汇款上规定解付条件,例如,收款人或付款银行提供书面担保,保证出口人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否则退还已收货款,并加付利息。

特点

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是有利的,因为对于出口商来说,货物未发出,已经收到一笔货款,等于利用他人的款项,或者等于得到无息贷款;收款后再发货,预收的货款成为货物担保,降低了货物出售的风险,如果进口商毁约,出口商即可没收预付款;出口商甚至还可以做一笔无本钱的生意,在收到货款后再去购货。反过来,预付货款对进口商是不利的,因为进口商未收到货物,已经先垫款,将来如果货物不能收到或不能如期收到,或即使收到货物又有问题时,将遭受损失和承担风险;而且,货物到手前付出货款,资金被他人占用,造成利息损失甚至是资金周转困难。

实例

贸易进口以预付货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时,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分类

预付货款可分为以下两种:

全部预付

出口人发货前,进口人先行预付全部货款。

部分预付

进口人先支付相当于买卖合同总金额一定比例的订金或在交货钱分期分批预付货款,以防进口人日后变卦,而对因此可能给出口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