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开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始于2007年4月,止于2011年12月,花时近五年。

中文名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结束时间

2011年12月

发生时间

2007-04

发文字号

国发〔2007〕9号

普查信息

对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工作范围和内容、时间安排、组织和实施形式、经费来源、资料的填报和管理作了明确要求。文物普查的工作任务艰巨,涉及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6大类59个小类。

开展普查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开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目的和意义

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资料填报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国务院

二○○七年四月四日

领导小组名单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陈至立 国务委员

副组长:孙家正 文化部部长

项兆伦 国务院副秘书长

单霁翔 文物局局长

成 员:张 茅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罗平飞 民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贠小苏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翁孟勇 交通部副部长

周 英 水利部副部长

林贤郁 统计局副局长

祝列克 林业局副局长

齐晓飞 宗教局副局长

李维森 测绘局副局长

童明康 文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兼任。

普查实施方案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为了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普查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普查工作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国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文物周边自然的和人文的环境情况;总体评价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生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为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提高文博系统工作人员的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建立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创造条件;协调文物管理部门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关系,提升我国文物保护的科技水平,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普查范围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文物。

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

普查登录的内容是: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普查技术路线

根据全面调查和专题调查相结合、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文物普查的技术路线。

(一)统筹规划

普查实行全国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实施的办法。由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普查的各项规范、技术标准,各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统一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并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布执行。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存储、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三)突出重点

1、以全面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于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调查其文物本体的现状和文物的周边环境状况。

2、在全面调查、登录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应重视乡土建筑和建筑群,大遗址和遗址群,跨省区的线形遗址和遗迹的调查登录;重视具有典型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调查登录。

(四)县为单元

普查以县域为基本普查单元。田野调查的组织,文物信息、资料的采集、汇总、上传,普查档案的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等均以县为基本单位。

(五)控制质量

为了保证普查资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完整和科学,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应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其范围应包括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以及普查资料、信息登记和录入,数据整合、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普查质量控制标准,指导全国的普查质量控制工作。负责派员抽查普查资料、信息的质量,检查各地的质量控制情况。组织全国的普查质量验收工作。

普查质量控制实行省级责任制。由各省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全国统一的标准,制定本省普查质量管理办法,提出具体的质量控制要求,下发各地(市)执行。普查中应分阶段对本省各地的普查质量控制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现场指导,随时解决质量控制中的各项问题。组织进行质量审核和验收。各省的质量控制情况须定期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普查的组织

根据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组织机构

国务院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务委员陈至立担任,副组长由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国务院副秘书长项兆伦、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商务部、统计局、林业局、宗教局、测绘局、文物局、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家文物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单霁翔兼任。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公布后,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普查的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公布后,组织实施;

3.制定和组织实施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4.组织普查试点工作,推广试点经验;

5. 举办国家层面的普查人员培训班,指导各省的普查人员培训;

6.对各省的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

7.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8.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

9.编制并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提交《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并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10. 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管理并执行中央财政预算,督促落实地方财政预算。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业务指导、技术应用、资金设备管理和宣传等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本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实施方案、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

各省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本省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本省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文物普查的中心环节是田野实地调查。各省应调集全省文博系统的专业人员和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建普查专业队伍,进行田野调查及相关资料、信息的登录工作。普查队伍分为队、组两级。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市(地)级建立普查队,在县级建立普查组。

(二)部门职责

在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国家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2.评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通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

3.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4.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队、组进行调查登记。

5.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6.测绘部门负责提供全国1︰5万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供普查资料、数据登录和量测使用。

7.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8.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国家文物局的技术支持下,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物部门研究解决,保证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9.各部门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文物、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时间与实施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07年4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和试点。

(1)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部署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各省部署本省文物普查工作。

(3)制定、发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各省制定、发布普查实施方案,方案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制定并颁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

(5)组建普查队伍。由各省普查领导小组根据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组建队伍的方案和计划安排。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投入到位。对于人力资源不足的地区要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6)组织全国和地方各级普查人员培训。培训工作分两级进行。国家层面的培训对象是省级普查办公室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和参加此次普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普查规范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普查工作的组织管理等;省级培训对象是本省各级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所有参加此次普查的普查队员。使所有受训人员能够具备参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上岗条件,保证普查质量。

各省普查培训工作方案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开展各省、市普查试点。

(8)安排普查专款,购置普查相关仪器和设备。

2.第二阶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1)各普查队、组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省级以上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抽查复核。

(4)普查数据、资料定期上报。各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地(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5)普查数据、资料的纸质文档在野外调查结束后,以县为单元逐级上报。

3.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

省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普查队、组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整合、汇总和验收。

(2)形成普查成果。

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编制文物普查档案。

--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数据和资料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普查队审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

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地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按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普查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国家文物局负责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全国文物普查档案。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发布。

普查的经费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中央财政主要落实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培训经费、部分设备购置费、对困难地区的田野调查及普查报告出版补助费,地方各级财政主要承担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田野调查经费、普查人员经费等。

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普查的宣传

普查的宣传工作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发布后,组织实施。各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此制定本省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省的普查宣传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目标和意义,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程序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工作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基础成果,宣传《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数据管理系统,报道文物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的作用。

普查宣传建立国家和省级新闻发布会制度。

普查宣传覆盖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户外宣传牌和广告牌,各种宣传品和纪念品等各类媒体和载体。

普查的总结

普查工作结束阶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整个普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组织工作、前期调研、业务培训、田野调查、数据资料汇总、整合普查成果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全面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根据规范要求,提出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报告》。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省普查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拟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由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省情况,提出召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的工作方案。经审定后,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对普查先进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此之前适时召开本行政区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普查宣传方案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

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全面了解国情国力的重要途径,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加快文物事业发展的迫切要求。为此,特制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

文物普查宣传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新趋势,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全国文物普查社会宣传动员工作,以确保普查工作深入人心,取得成功。

目标任务

通过文物普查宣传工作,使全社会了解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目的、意义和内容,了解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了解文物价值,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文物普查知识,宣传文物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文物普查宣传工作,实现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全力支持文物普查;各级文物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文物普查;广大普查对象如实申报、认真填报、主动配合搞好文物普查,形成有利于开展文物普查工作的有效机制和良好氛围。

组织实施

国家文物局文物普查办公室设立宣传组,组织协调文物普查宣传工作。各地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文物普查宣传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文物普查宣传方案,组织召开宣传工作会议,提供和管理文物普查信息,督促、指导文物普查宣传工作。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素质高、专兼职相结合的宣传队伍,并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宣传队伍的整体素质。各地还应充分发动媒体和相关机构、部门的力量,形成文物普查宣传网络,共同搞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

重点内容

宣传工作要贯彻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全过程,各地应从“告知”、“知情”、“普法”、“成绩”等方面,大张旗鼓地开展文物普查宣传,各阶段的重点宣传内容分别是:

2007年4至11月,重点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等有关文物普查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家文物局宣传、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活动。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目标、任务和意义,普查的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的技术标准、规范,实施步骤程序等;宣传各地普查机构设置、人员培训、队伍组建、试点经验等,要注重宣传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的趋势,对文化线路、工业遗产、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新品类加强宣传。

2007年11月-2009年底,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展程度、阶段成果和重要发现,普查工作先进人物、先进事迹,人民群众对普查工作的参与和反应等。

2010年1月-2011年底,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文物普查基础成果,宣传《全国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数据管理系统,宣传普查成果的推广应用,集中宣传文物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

宣传方式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将开展阶段性的集中宣传和长期宣传活动。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介绍普查的重点文物,宣传宣传文物工作在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在经济社会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使宣传活动不断深入人心,造成声势,形成高潮。

(一)电视媒体宣传

1、精心策划和制作播放宣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公益广告片和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益宣传片,在中央和地方主要电视媒体播放。公益宣传片可采用征集方式,以扩大影响和宣传面。

2、在电视节目中开设专栏,通过新鲜的视角,宣传普查工作,介绍工作进展。如可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百姓档案”中以这次普查工作为主题,以基层文物工作者的亲身经历,反映历史的变迁、经济社会的进步;可以在“人物”、“讲述”等栏目连续介绍普查工作中的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和普通群众对普查的支持参与。

3、中央和地方各级电视媒体制作访谈、对话、直播等专题节目、系列节目,围绕文物普查和文物保护工作,采访各级领导、专家学者、平民百姓和普查工作者。普查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可以专题形式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中国记忆”等栏目播出。

4、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进行深入报道。

5、重要事件随时以新闻形式进行宣传报道。

(二)平面媒体宣传

将日常的新闻报道和专题、专栏结合,开展较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如开设文物普查专版、专栏,组织对有关专家和普查工作人员的专访。深入分析文物普查的背景、特点、意义、手段、成果和公众参与等各方面的相关内容,从多角度开展对文物普查的深度报道。组织文物普查和文物保护知识竞赛,开展文物普查口号征集活动。

(三)网络宣传

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专题网站,设立培训工作计划、会议纪要、工作简报、动态报道、成果展示、局长访谈、专家视点、普查技术应用探秘、互动留言板等栏目。该网站将成为浏览者了解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成果应用,提供文物普查线索和反映意见、建议的重要互动平台,同时也是普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平台。国家文物局普查办公室及时处理普查网站收集的文物普查线索和意见、建议,对其中具有重要价值的将处理情况在网站上公布。

新华网、中国政府网、各省级政府网、各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网站等对文物普查专门网站进行图文链接。地方文物普查机构也可在政府网站上设立本地区文物普查的专题网站或网页、专栏,宣传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相关情况。

近期,国家文物局将开展“记忆中国——全民文化遗产认知行动”,拟充分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等科技手段,组织开展群众性文物调查与认知活动,搭建公众参与普查工作的网络平台,扩大普查线索来源,提高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对文化遗产的认知水平,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新闻发布制度

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和通气会,集中宣传阶段性的普查成果。国家文物局和地方各级文物普查机构及时汇总文物普查信息,定期编发普查工作简报。普查工作有重大进展或重要发现的,随时编发工作简报。

(五)组织专题宣传活动

组织新闻媒体结合文化遗产保护的热点问题,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进行专题宣传活动。特别是对内涵不断发展丰富的文化遗产新品类进行专题采访活动,如:

1、工业遗产

对无锡、广州等地开展的工业遗产普查的宣传报道,对北京798厂、上海江南造船厂、青岛啤酒厂等典型工业遗产调查和保护利用的实例分析。

2、乡土建筑

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乡土建筑调查、保护工作的深度报道,对世界文化遗产皖南民居、山西晋商大院等典型乡土建筑调查和保护利用的实例分析。

3、文化景观

结合刚刚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开平碉楼及村落”,西湖及龙井茶园、云南红河哈尼梯田等处文化景观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宣传活动,开展对文化景观概念、特点、调查和保护工作的深度报道。

4、文化线路

结合丝绸之路、大运河等文化线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长城资源调查和保护维修,开展对文化线路概念、特点、调查和保护工作的深度报道。

(六)制作与发放宣传品和纪念品,如发行宣传普查的纪念邮品、印制宣传海报等。

(七)其他形式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