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6篇,历史上称为“改法为律”。此外,秦还颁布了大量法令。秦汉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全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

外文名

For the law of other

简介

一、背景。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最为成功的一次社会变革。商鞅原姓公孙,名鞅,卫国人。后因在秦变法有功,被秦孝公封于商地,故后人称之为商鞅。商鞅自幼“好刑名法术之学”,青年时曾到法家势力强大的魏国,深受法家思想的熏陶,很快成为法家思想的坚定的实行者。但魏国国君魏惠王却并为重用商鞅,直到秦孝公发布求贤令,商鞅才携李悝的《法经》入秦,很快得到秦孝公的重用,在秦国开始了意义重大的变法活动。这里的“法”,是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夏、商、周时期的法律称为“刑”发展而来,取“平之如水”的“法”来代替“有等差”的“刑”,有历史的进步性。但随着封建法律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法制建设经验进一步积累,人们已不仅仅满足于法的公平性,而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

因此,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历史上称为

“改法为律”

。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国还颁布了大量法令。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全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

目的及意义

二、目的。

法律,原本都被称为“刑”、“法”,而现在商鞅改为“律”是有其目的的。

律字原意指定音的竹笛,后来也指音乐的旋律、节拍,主要含义是稳定。商鞅用“律”字代替了“法”字,主要是为了阐明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把法律解释为一种稳定的必须普遍遵守执行的条文。即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稳定性、必行性,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三、意义。

1,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对于秦国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商鞅改法为律之后,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典一般都用“律”来做名字,如秦律、汉律、唐律、明律、清律等。

2,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