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氮化合物是偶氮基─N=N─与两个烃基相连接而生成的化合物,通式R─N=N─R′。偶氮化合物具有顺、反几何异构体。

内容简介

偶氮基─N=N─与两个烃基相连接而生成的化合物,通式R─N=N─R′。偶氮化合物具有顺、反几何异构体(见几何异构)。反式比顺式稳定。两种异构体在光照或加热条件下可相互转换:

偶氮化合物主要通过重氮盐的偶联反应制得,例如:

氢化偶氮化合物和芳香胺在氧化剂[如NaOBr、CuCl

、MnO

和Pb(OAc)

等】存在下,可被氧化为相应的偶氮化合物;氧化偶氮化合物和硝基化合物在还原剂【如(C

H

)

P、LiAlH

等】存在下,也可被还原为偶氮化合物,例如:

式中Ar为烃基。

偶氮基能吸收一定波长的可见光,是一个发色团。偶氮染料是品种最多、应用最广的一类合成染料,可用于纤维、纸张、墨水、皮革、塑料、彩色照相材料和食品着色。有些偶氮化合物可用作分析化学中的酸碱指示剂和金属指示剂。有些偶氮化合物加热时容易分解,释放出氮气,并产生自由基,如偶氮二异丁腈AIBN等:

故可用作聚合反应的引发剂。

很多偶氮化合物有致癌作用,如曾用于人造奶油着色的“奶油黄”能诱发肝癌,现已禁用。作为指示剂使用的甲基红可引起膀胱和乳腺肿瘤。

有些偶氮化合物虽不致癌,但毒性与硝基化合物和芳香胺相近,用时应注意。

危害及限制

很多偶氮化合物有致癌作用,如曾用于人造奶油着色的奶油黄能诱发肝癌,属于禁用;作为 指示剂的 甲基红可引起膀胱和乳腺肿瘤。有些偶氮化合物虽不致癌,但毒性与 硝基化合物和芳香胺相近。为保护人类健康,提供消费者安全,荷兰、奥地利和德国已经先后采取了强制性规则以禁止在 消费品中使用含偶氮的着色剂。2002年9月11日和2003年1月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也公布了2002/61/EC与2003/3/EC指令,限制在某些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具有致癌作用的偶氮着色剂,禁止销售用受限制含偶氮着色剂着色的商品。

2002/61/EC与2003/3/EC指令逐步被编入各国法律,并分别已经于2003年9月11日和2004年6月30日生效。在22种芳烃胺中,一种或多种芳烃胺内的偶氮着色剂(芳烃胺)含量应低于30mg/kg。此外,索引编号为611-070-00-2的蓝色着色剂在任何产品中的含量应限定在1000mg/kg以内。

德国政府于1994年颁布的法令规定,凡是进入德国的皮革、纺织品必须进行AZO检测,紧接着欧盟部分国家纷纷效法。目前欧盟禁用的二十四种致癌芳香胺染料包括:

1、4-氨基联苯

2、联苯胺

3、4-氯-2-甲基苯胺

4、2-萘胺

5、4- 氨基-3,2-二甲基偶氮苯

6、2- 氨基-4-硝基甲苯

7、2,4-二氢基 甲醚

8、4-氯苯胺

9、4,4‘-二氨基二苯甲烷

10、3,3‘-二氯联苯胺

11、3,3‘-二甲氧基联苯胺

12、3,3‘-二甲基联苯胺

13、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14、2- 甲氧基-5-甲基苯胺

15、4,4‘- 亚甲基-二(2-氯苯胺)

16、4,4‘- 二氨基二苯醚

17、4,4‘-二 氨基二苯硫醚

18、2-甲基苯胺

19、2,4-二氢基甲苯

20、2,4,5-三 甲基苯胺

21、4-氨基偶氮苯

22、2-甲氧基苯胺

23、2,4- 二甲基苯胺

24、2,6- 二甲基苯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