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制是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拼音为zū yōng diào zhì,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租庸调的制定和实施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被破坏,租庸调法则会随之失败,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

中文名

租庸调制

外文名

Zuyongdiao system

拼音

zū yōng tiáo zhì

提出者

唐朝官府

取消时间

唐中期

开创年代

唐初

征收对象

男丁

取消年代

780年

类型

赋役制度

简介

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规定,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 。

又规定了均田制实行办法,丁男二十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後还田。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征收租庸调。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租即

田租

,每年要纳粟二石。庸则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劳役二十日,这项制度原本在隋朝开皇二年(582年)试行,原是役期一个月,三年(583年)减为二十日,也可用物品折抵役期。调是户调,男丁随乡土所产而纳。除租庸调外,人民还须负担杂徭和色役。本质上承袭了北魏的“租调”税收制度。

「租庸调」规定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庸调由县尉负责征收,八月开始收敛,九月运往京师或指定地点。租即田租,则在收割後於十一月开始运送。租庸调制中以纳绢来代役的方法,在均田制的同步实施下,使农民在有土地耕种的同时保证了有充足的农耕的时间,不会因为长期服役在外而耽误农时,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陆贽称许租庸调法:“国朝著令赋役之法有三: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庸。……此三道者,皆宗本前哲之规模,参考历代之利害。其取法也远,其立意也深,其敛财也均,其域人也固,其裁规也简,其备虑也周。”“

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以之厚生,则不堤防而家业可久;以之成务,则不校阅而众寡可知;以之为理,则法不烦而教化行;以之成赋,则下不困而上用足。”[3]

均田制

制度内容

租庸调制的内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闰年加二日,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总体而言,“纳绢代役即为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二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通常正役不得超过五十日。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制度不夺农时,合理解决就业问题,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制度。[3]

租庸调制

传承发展

隋朝沿用北魏以来的租调制,租调数量比北周轻,农民服役时间也短。后来又规定" 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交纳一定的绢代替服役。

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税体制,实行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制不再有年龄的限制。唐初施行租庸调制时,运作良好,人民生活安定,国家收入稳定。相较于以前的赋税徭役制度,唐初实施的租庸调制度更易实施且兼顾公平。唐代的租庸调制度统一按丁征收,不与田地的数量挂钩,这不仅有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而且还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持续和稳定。特别是“输庸代役”的规定,使农民的生产时间有了保证,这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为唐朝的繁荣昌盛,特别是开元盛世奠定了物质基础。

租庸调制等一系列措施实施后,农民不再因赋税过重举家外逃,而是更加积极地从事农业生产。唐玄宗前期,粮食获得大丰收,当时一斗谷物多则一二十文钱,少则几文钱,农户猛增至840余万。随着农业的发展,唐代的商业、手工业以及文化也随之繁荣起来,最终进入开元盛世。[1]

隋文帝

取消原因

然而,进入开元盛世之后,租庸调制却逐渐遭到破坏。

一项制度一成不变地运转多年,肯定会产生许多弊病,租庸调制自然也不例外。况且,租庸调制带有缺陷。比如,租庸调制规定了农民役期的最高限额,虽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徭役负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这也是它最致命的弱点。因其缺乏灵活性,致使国家获取赋税徭役的量不能因时局变化而有所增加,特别是当战争频繁、官僚机构不断膨胀时,租庸调制愈发显得捉襟见肘。

为了改善这一困境,唐朝的官吏想了很多办法。在此过程中,他们发现将实物折变为白银极为有利可图。

官府要求农民将庸调所应缴纳的绢、绵、布、麻等折为白银,然而这些东西与白银之间的具体折算比率,显然不是由农民来定而是取决于官府,产生的差价则成为官吏剥削农民的重要手段。”刘磊说,一些官吏贪得无厌,严重破坏了租庸调制。

到了天宝年间,为了逃避租庸调的盘剥,农民纷纷选择逃亡。而战乱又进一步加速了租庸调制的消亡,特别是安史之乱之后,租庸调制几乎形同虚设。

经安史之乱,唐王朝控制的民户数量已不足200万。可以说,唐肃宗时期,租庸调征收额几乎微不足道。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租庸调制被两税法取代。[1]

两税法

主要影响

引致租庸调制破坏的另一原因是户籍散失。租庸调是依照完整户籍来征收赋役的。但在开元时代,承平日久,官员疏于整理,丁口死亡,田亩转让等未记入户籍,国家于是失去征税根据。德宗时,情况更坏至不可挽救的地步,造成有田者不纳税,无田者仍要负担之情况,此举造成人民逃亡,而赋税却由逃亡户的邻保代交,称为摊逃,结果更造成恶性循环的逃亡潮,迫使朝廷不得不放弃租庸调而改行两税。

最后,租庸调制中以男丁为征收对象,向其征收定额的赋役,即是说国家的收入取决于丁的多少,缺乏弹性。自安史乱后,国家支出甚大,国家无法再以租庸调制来维持经济,于是改行另一较弹性大的两税制,使税收可以田亩为征收对象,确保收入来源,故租庸调不得不破坏。[3]

历史评价

总结来说,租庸调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况下,确是一个利民利国的制度,但随着历史的发展,此制本身的漏洞便涌现,再加上其它客观因素,租庸调制变得不合时宜,故唐不得不以两税制取而代之。

隋和唐前期推行的租庸调制,有明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巩固。这些都使国家富强起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