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战部队,也称野战兵,野战军。是指陆军各集团军和海军、空军作战部队,是相对于省军区、军分区及所属的地方守备部队而言的。

野战部队通常分为步、坦、炮、空、侦、工、通、化八大兵种。

中文名

野战部队

外文名

Field forces

别名

野战兵,野战军

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主要职责

防守预备

分类兵种

步:即步兵,包括机械化步兵和徒步步兵;

坦:即坦克兵;

炮:即炮兵,包括各类地面炮兵、反坦克炮兵和装备无座力炮和中小口径迫击炮的营属炮兵;

空:即防空兵,包括高炮部队和防空导弹部队;

侦:即侦察兵,包括实施阵前或者敌后渗透侦察的武装侦察兵,以及使用雷达等电子和光学侦察仪器进行侦察的技术侦察兵;

工:即工兵,包括地爆(主要负责布雷和各种爆破作业)、道桥(主要负责开辟急造军路和架设各种渡桥)和筑城(主要负责构筑各种技术兵器掩体和指挥部)三个专业;

通:即通信兵,包括有线、无线、接力、载波、网络等专业;

化:即防化兵,包括喷火、侦毒、洗消等专业。

注:在这八大兵种中,前四个为作战兵种,后四个为作战保障兵种。

部队介绍

在广大地区执行机动作战任务的部队。通常指陆军野战机动部队。一般在全国或战略区范围内担负歼敌重兵集团的作战任务。

现代野战部队有健全的指挥、保障系统,火力、突击力、机动力强,合成化程度高,能在不同天候、地形条件下实施常规或核条件下作战,歼灭或抗击敌方正规军或非正规军,夺取、扼守各种重要目标或有意义的地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就有担负机动作战任务的中国工农红军第4军、第1军团等野战部队。抗日战争时期的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和新编第四军的主力部队均担负野战部队的作战任务,其规模从5万余人发展到130余万人。解放战争初期,在各战略区先后组建野战部队,执行机动作战任务。随着各战区联成一片,逐步统编为西北、中原、华东、东北和华北等野战军。1949年初,除华北野战军外,分别改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野战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陆军的军、集团军均为野战部队。[1]

野战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