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是代表一个城市绿化成就的最高荣誉,是一个城市生态环境优良的重要标志。“全国绿化模范城市”评选表彰活动是一项要求高、影响大、意义深远的活动,是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大力推进全党动员,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作用。

中文名

全国绿化模范城市

外文名

National Model Green City

主办单位

全国绿化委员会

时间

2003年

次数

每两年一次

评选条件

凡申报全国表彰的模范城市(区),应当在获得省、部级相应绿化方面荣誉称号的单位中产生。

(一)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国土绿化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经常抓。业务部门具体抓,并实行了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建有绿化示范点。

(二)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健全,配备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能有效地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

(三)制定了科学的城乡绿化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有切实可行的绿化年度计划和考核目标。

(四)制定了推动当地义务植树工作的管理办法,建立了义务植树登记卡和考核制度。以街道和乡镇为单位,建卡率达95%以上。义务植树形式多样,属地化管理措施落实,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90%以上。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做到规范化、基地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五)年降水量平均在400mm以上地区,植树成活率达90%以上,保存率达85%以上,人工种植牧草成苗率达90%以上,多年生牧草保存率达85%以上;年降水量平均在400mm以下地区,植树成活率达80%以上,保存率达75%以上,人工种植牧草成苗率达80%以上,多年生牧草保存率达75%以上。

(六)城市绿化布局合理,体现以人为本。市民出门平均300-500米以内具有一定规模的休闲绿地、公园或广场。公园、绿地规划科学,植物配置合理,突出以乡土树种和乔木为主。注重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停车场绿化,生态景观效果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绿地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6平方米以上。

(七)城市主干道绿地率达25%以上,次干道绿地率达15%以上。市区江、河、湖、泊等水体及铁路、公路沿线绿化良好,生态景观突出。城郊结合部建有环城绿化带或绿化片林。

(八)机关、学校、医院、部队营区等单位绿地率达35%以上。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设有防护林带,绿地率不低于40%。70%以上的单位庭院、居住区的绿地率达到省级标准。

(九)郊区的山区森林覆盖率达50%以上,平原达20%以上(南方达15%以上),丘陵地区达30%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和村屯绿化覆盖率分别达30%和25%以上(西北地区指标可适当降低)。

(十)重视绿化成果的保护和管理。养护措施、资金和人员落实到位。严格依法治绿,近3年无严重滥砍乱伐林木、侵占破坏林地和绿地现象发生。无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无明显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十一)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对古树名木实行了统一管理,建立了档案,设立了标志,划定了保护范围。管护措施有力,古树名木管护良好。近3年内没有采挖、移植、买卖古树名木现象。

(十二)积极开展绿化宣传工作,宣传措施得力,宣传形式丰富多彩,公民的绿化意识强。随机抽样调查公民对绿化重要性的知晓率达85%以上,对本市开展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的群众支持率达80%以上。

以上各项指标必须经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鉴定,方予认可。

标准细则

领导重视程度

6分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经常抓,业务部门具体抓。(3分)

2、实行了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建有绿化示范点。(3分)

绿化机构建设

8分

1、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健全。(3分)

2、设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2分)

3、能有效地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积极参加全国绿化委员组织开展的各项大型活动。(3分)

绿化规划、计

6分

1、制定了科学的城乡绿化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3分)

2、有切实可行的绿化年度计划和考核目标。(3分)

义务植树

10分

1、制定了推动当地义务植树工作的管理办法,建立了义务植树登记卡和考核制度。(3分)

2、以街道和乡镇为单位,建卡率达95%以上。(3分)

3、义务植树形式多样,属地化管理措施落实,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90%以上。(4分)

绿化成活和保存

6分

1、年降水量平均在400mm以上地区,植树成活率达90%以上,保存率达85%以上;人工种植牧草成苗率达90%以上,多年生牧草保存率达85%以上。

2、年降水量平均在400mm以下地区,植树成活率达80%以上,保存率达75%以上;人工种植牧草成苗率达80%以上,多年生牧草保存率达75%以上。

城乡绿化建设

24分

1、城市绿化布局合理,体现以人为本,市民出门平均300-500米以内建有一定规模的休闲绿地、公园或广场。(4分)

2、公园、绿地规划科学,植物配置合理,突出以乡土树种和乔木为主。(4分)

3、注重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停车场绿化,生态景观效果好。(4分)

4、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绿地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6平方米以上。(8分)

5、郊区的山区森林覆盖率达50%以上,平原达20%以上(南方达15%以上),丘陵地区达30%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和村屯绿化覆盖率分别达30%和25%以上(西北地区指标可适当降低)。(4分)

绿色通道建设

8分

1、城市交通主干道绿地率达25%以上,次干道绿地率达15%以上。(3分)

2、市区江河、湖泊等水体及铁路、公路沿线绿化良好,生态景观突出。(3分)

3、城郊结合部建有环城绿化带或绿化片林。(2分)

单位庭院和居住区

8分

1、机关、学校、医院、部队营区等单位绿地率达35%以上。(2分)

2、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2分)

3、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设有防护林带,绿地率不低于40%。(2分)

4、70%以上的单位庭院、居住区的绿地率达到省级标准。(2分)

绿化管护

10分

1、重视绿化成果的保护和管理,管护措施、资金和人员落实到位。(3分)

2、严格依法治绿,近3年无严重滥砍乱伐林木、侵占、破坏林地和绿地的现象发生。(3分)

3、无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发生。(2分)

4、无明显外来有害生物入侵。(2分)

古树名木保护

6分

1、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2分)

2、对古树名木实行了统一管理,建立了档案,设立了标志,划定了保护范围,管护措施有力,古树名木管护良好。(2分)

3、近3年内没有采挖、移植、买卖古树名木现象。(2分)

绿化宣传教育

8分

1、积极开展绿化宣传教育工作,措施得力,形式丰富多彩。(3分)

2、公民的绿化意识强,随机抽样调查公民对绿化重要性的知晓率达85%以上。(3分)

3、对本市开展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的群众支持率达80%以上。(2分)

模范城市

2003年度(9个)

北京市朝阳区、江苏省常熟市、浙江省建德市、山东省胶南市、河南省漯河市、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乐山市、贵州省贵阳市、贵州省遵义市[1]

2005年度(13个)

北京市怀柔区、河北省廊坊市、吉林省吉林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张家港市、浙江省杭州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威海市、湖北省襄樊市、湖南省娄底市、广东省东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重庆市北碚区[2]

2007年度(14个)

北京市顺义区、河北省秦皇岛市、山西省晋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嘉兴市、安徽省马鞍山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景德镇市、山东省日照市、河南省郑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陕西省宝鸡市[3]

2009年度(21个)

北京市海淀区、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长治市、辽宁省本溪市、黑龙江省伊春市、江苏省苏州市、福建省福州市、山东省淄博市、河南省商丘市、河南省许昌市、湖北省荆门市、湖南省长沙市、重庆市南岸区、四川省遂宁市、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安康市、甘肃省张掖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辽宁省大连市、山东省青岛市[4]

2013年度(29)

北京市石景山区、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阳泉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辽宁省朝阳市、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上海市宝山区、江苏省宿迁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淮南市、福建省莆田市、江西省吉安市、山东省烟台市、河南省新乡市、河南省安阳市、河南省南阳市、湖北省咸宁市、湖北省随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重庆市大渡口区、陕西省铜川市、青海省格尔木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检查办法

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申报的“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

(二)、检查内容:以《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评选条件为检查的主要内容。

检查步骤

(一)、申报城市(区)自查

各申报城市(区)人民政府和单位,按照《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对照《检查评分标准》的内容,逐项进行自查,确认符合条件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绿化发展概况、绿化机构人员状况、各项绿化指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等。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材料(3000字左右),一式3份。

2、自查报告。

3、公示材料。

4、曾获得过省部级绿化方面表彰的相应荣誉证书复印件。

5、展示城市(区)、县(市)绿化建设成就和风貌的DVD光盘及其解说词。

6、经符合资质要求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调查核实的数据和图表。

7、城市或县(市)绿化基础数据统计表、绿地系统规划图和绿化现状图。

8、城市郊区或县(市)森林基础数据统计表、现有森林分布图和规划图。

9、近5年城市郊区或县(市)造林绿化实绩统计表和分布图。

10、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核实的城市建成区或县(市)城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郊区森林覆盖率(其中山区、平原、丘陵的森林覆盖率);乡镇和村屯绿化覆盖率及其相关绿化指标等方面的材料。

11、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状、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机构设置(编制或人事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12、义务植树情况,包括规章制度、建档、登记卡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和绿化费收缴及其使用情况。

13、有关绿化管护的政策、措施、法规、制度,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文件和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的材料,要按照《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进行审查。成立检查组,到申报城市(区),依据规定的检查方法进行检查,对照《检查评分标准》逐项核实并打分,总得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上报材料审查和检查等都确认合格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名义上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并提交以下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选工作开展情况和申报的城市(区)名单。

2、申报“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的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包括参加检查工作的人员名单)和打分表。

3、公示情况及其结果的综合评价意见。

(三)、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核查

1、确定候选“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名单。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的申报材料,对照《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逐项进行审查。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申报候选“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的情况,参考历次评比表彰结果,并适当考虑评选面上的相对平衡,确定“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的候选名单。

2、区分情况进行核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检查组,对候选“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部进行核查。

检查方法

对设有4个以上(含4个)行政区的城市,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查不少于总数三分之二的区;对设有3个以下行政区的城市,则全部进行检查。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对照《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检查评分标准》的内容,逐项核实并打分,总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确定为合格模范城市(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以及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核查,均按上述检查方法进行。

检查评分标准

检查评分的总分为100分,检查实行扣分制。按《检查评分标准》逐项核实评分,并计算出被检查单位的实际得分。凡检查达到标准的项目得满分,达不到标准的项目视具体情况进行适当扣分。实得分的总和低于90分的,即认定为不合格。

申报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检查打分,均采用上述标准。

综合评价

检查组依据实地检查评分情况,对被检查城市(区)作出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意见反馈给接受检查的城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