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人口普查是我国第四次人口普查。国务院于1989年5月9日发出了《关于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分布了《第四次人口普查办法》,共33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为1990年7月1日零时。普查表有21项,其中:按人填报项目为15项,即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状况和性质、1985年7月1日常住地状况、迁来本地的原因、文化程度、在业人口的行业、在业人口的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妇女生育、存活子女数、1989年1月1日以来的生育状况;按户填报的有6项,即本户编号、户别、本户人数、本户出生人数、本户死亡人数、本户户籍人口中离开本县、市一年以上的人数。

中文名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

时间

1990年

调查地区

全国

普查项

21项

总普查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

一、总人口。全国人口为1160017381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133682501人。这个数据是以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零时(北京时间)为标准时间,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上常住的人,采用直接调查登记方法取得的。

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人口为20204880人①。香港、澳门地区中国同胞的人口为6130000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零时1008175288人相比,八年间共增加了125507213人,增长12.45%,平均每年增加15688402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48%。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中,按户口登记状况分:

常住本县、市,并已在本县、市登记了常住户口的1100727541人,占总人口的97.37%;

已在本县、市常住一年以上,常住户口在外地的19829712人,占总人口的1.75%;

在本县、市居住不满一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的1523911人,占总人口的0.14%;

普查时住在本县、市,常住户口待定的8164236人,占总人口的0.72%;

原住本县、市,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238001人,占总人口的0.02%。

二、家庭户人口。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276947962户,人口为1097781588人,占总人口(不含现役军人)的97.1%,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96人。

三、性别构成。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为584949922人,占51.6%;女性为548732579人,占48.4%。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6。

四、民族构成。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042482187人,占91.96%;各少数民族人口为91200314人,占8.01%。

同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八年间汉族人口增加了101602066人,增长10.80%;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23905147人,增长35.52%。

五、各种文化程度人口。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6124678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9113153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264648676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420106604人(以上各种文化程度的人分别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与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615人上升为1422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6779人上升为803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17892人上升为23344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5237人上升为37057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文盲、半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180030060人。同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数据比较,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22.81%下降为15.88%。

六、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零年六月三十日,出生人口为23543188人,死亡人口为7045470人。出生率为死亡率为6.28‰,自然增长率为14.7‰。

七、市镇总人口。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居住在市、镇的总人口为296512111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6.23%,其中市的总人口为211230050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69%;镇的总人口为85282061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54%。

八、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结果。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完成后,根据《人口普查登记质量抽样检查细则》的规定,进行了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抽查的样本规模为173409人。

抽查的结果如下:

人口数:重登率为0.1‰,漏登率为0.7‰,重漏相抵,人口数净差率为0.6‰;

性别:误差率为0.14‰;

年龄:误差率为3.07‰;

出生人口:漏报率为1.03‰;

死亡人口:漏报率为4.9‰。

抽查结果表明,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关于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的公报

注:①均为台湾当局公布的一九九○年三月底数据。

②香港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港英政府公布的1989年底的数据推算的。澳门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澳葡政府公布的一九八九年底的数据推算的。

③市人口是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口和下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镇人口是指下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

省级普查

一、人口地区分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和现役军人的总人口①为:

北京市10819407人(其中8个市辖县的人口为3456982人)

天津市8785402人(其中5个市辖县的人口为2930334人)

河北省61082439人

山西省28759014人

内蒙古自治区21456798人

辽宁省39459697人

吉林省24658721人

黑龙江省35214873人

上海市13341896人(其中9个市辖县的人口为5127460人)

江苏省67056519人

浙江省41445930人

安徽省56180813人

福建省30097274人(其中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为49050人②)

江西省37710281人

山东省84392827人

河南省85509535人

湖北省53969210人

湖南省60659754人

广东省62829236人(其中东沙群岛的人口暂缺)

广西壮族自治区42245765人

海南省6557482人

四川省107218173人

贵州省32391066人

云南省36972610人

西藏自治区①2196010人

陕西省32882403人

甘肃省22371141人

青海省4456946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4655451人

新疆维吾尔囱治区15155778人

台湾省③20155830人

香港、澳门地区中国同胞④6130000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3199100人

二、人口密度。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18人(含现役军人),比1982年人口普查时的105人增加了13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密度差异较大,按由大到小顺序排列,每平方公里超过500人的有上海、天津、江苏、北京、山东、河南6个省和直辖市;每平方公里在200至499人之间的有浙江、安徽、广东、河北、湖北、湖南、辽宁、福建、江西9个省;每平方公里50至199人的有海南、四川、山西、贵州、广西、陕西、吉林、云南、黑龙江、宁夏10个省和自治区;每平方公里不足50人的有甘肃、内蒙、新疆、青海、西藏5个省、自治区。

三、人口自然增长。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89年7月1日至1990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按由低向高的顺序排列,低于10‰的有上海、北京、浙江、天津、辽宁5个省、直辖市,其中上海市的自然增长率最低,为4.96‰;自然增长率在10‰至14.99‰之间的有四川、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北、内蒙、江苏、广西8个省、自治区;自然增长率在15‰以上的有青海、云南、山西、广东、贵州、甘肃、湖南、陕西、湖北、海南、福建、河南、江西、新疆、西藏、安徽、宁夏共17个省、自治区。

四、市镇总人口比重。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镇总人口⑤的比重为26.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镇总人口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由高向低顺序排列,他们是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黑龙江、吉林、广东、内蒙、浙江、新疆、湖北、山西、青海、山东。其中北京市的市镇总人口比重最高,达73.08%;市镇总人口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高于20%的有宁夏、海南、甘肃、陕西、福建、江苏、江西、四川8个省、自治区;其余8个省、自治区的市镇总人口比重均在20%以下。

注:

①与尚未同我国解决边界问题的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的人口普查数据,是按实施普查区域的人口计算的。

②均为台湾当局公布的1990年3月底数据。

③香港地区中国同胞的人数,是按港英政府公布的1989年底的数据推算的。澳门地区中国同胞的人数,是按澳葡政府公布的1989年底的数据推算的。

④市总人口是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口和下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镇总人口是指下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

民族普查

汉族1042482187人

蒙古族4806849人

回族8602978人

藏族4593330人

维吾尔族7214431人

苗族7398035人

彝族6572173人

壮族15489630人

布依族2545059人

朝鲜族1920597人

满族9821180人

侗族2514014人

瑶族2134013人

白族1594827人

土家族5704223人

哈尼族1253952人

哈萨克族1111718人

傣族1025128人

黎族1110900人

僳僳族574856人

佤族351974人

畲族630378人

高山族2909人

拉祜族411476人

水族345993人

东乡族373872人

纳西族278009人

景颇族119209人

柯尔克孜族141549人

土族191624人

达斡尔族121357人

仫佬族159328人

羌族198252人

布朗族82280人

撒拉族87697人

毛南族71968人

仡佬族437997人

锡伯族172847人

阿昌族27708人

普米族29657人

塔吉克族33538人

怒族27123人

乌孜别克族14502人

俄罗斯族13504人

鄂温克族26315人

德昂族15462人

保安族12212人

裕固族12297人

京族18915人

塔塔尔族4873人

独龙族5816人

鄂伦春族6965人

赫哲族4245人

门巴族7475人

珞巴族2312人

基诺族18021人

其他未识别的民族749341人

外国人加入中国籍3421人

与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56个民族中人口超过百万的民族由16个增加到19个,他们是:汉族、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壮族、布依族、朝鲜族、满族、侗族、瑶族、白族、土家族、哈尼族、哈萨克族、傣族、黎族;人口低于100万但高于10万的民族由13个增加至15个,他们是:僳僳族、佤族、畲族、拉祜族、水族、东乡族、纳西族、景颇族、柯尔克孜族、土族、达斡尔族、仫佬族、羌族、仡佬族、锡伯族;其余22个民族的人口均不足10万。

与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8年间人口增长一倍以上的民族有满族、土家族、仡佬族、锡伯族、俄罗斯族、赫哲族。

注:各民族人口均按实施普查区域的人数计算。

文化普查

一、各种文化程度人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中学(指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初中)及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分别为:

大学中学小学

北京1006295人5358300人2442702人

天津410120人3978630人2603567人

河北583175人19618146人22481188人

山西397987人10944738人10270840人

内蒙古316557人7623293人7165823人

辽宁1024374人17067957人13522660人

吉林531194人9619261人8711123人

黑龙江753141人14152494人12004300人

上海871786人6820934人3026293人

江苏988448人23533830人23329849人

浙江484950人12743522人16439202人

安徽495926人14046291人19486263人

福建368830人7165361人12992258人

江西373675人9781475人15337632人

山东822606人27277677人30600841人

河南725037人28742930人29696419人

湖北844978人17284462人19338488人

湖南690248人18548048人25520177人

广东840591人20085401人25414771人

广西334276人10960663人19028023人

海南81605人2155675人2267779人

四川1030290人28967063人47047108人

贵州251613人6015704人12093646人

云南298466人6614354人14014622人

西藏12610人131129人408384人

陕西549760人11053127人10236293人

甘肃246988人5520333人6516016人

青海66388人1160412人1180613人

宁夏74904人1316301人1367955人

新疆279599人4703456人5520128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数,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422人的有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陕西、宁夏、湖北、青海、内蒙古、江苏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数最多,分别为9301人、6534人、4668人。每10万人中拥有中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超过全国平均水平32805人的有北京、上海、天津、辽宁、黑龙江、吉林、山西、内蒙、江苏、陕西、河南、海南、湖北、广东、山东、河北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10万人中拥有小学及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超过全国平均水平69862人的有北京、上海、辽宁、天津、吉林、黑龙江、山西、湖南、广东、四川、广西、浙江、江苏、内蒙古、河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文盲、半文盲人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盲、半文盲人口(指15周岁及15周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

北京941397人

天津784074人

河北9292541人

山西3250647人

内蒙古3302990人

辽宁3477917人

吉林2586729人

黑龙江3828584人

上海1472504人

江苏11555083人

浙江7236442人

安徽13725817人

福建4696636人

江西6115258人

山东14233153人

河南13811537人

湖北8523751人

湖南7337976人

广东6562847人

广西4482931人

海南916226人

四川17413387人

贵州7861879人

云南9405812人

西藏975652人

陕西5794883人

甘肃6248625人

青海1234755人

宁夏1027035人

新疆1932992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按由低向高顺序排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5.88%的有北京、辽宁、天津、广东、吉林、广西、黑龙江、上海、山西、湖南、新疆、海南、河北、内蒙古、福建、湖北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5.88%,但低于20%的有河南、江西、四川、山东、江苏、浙江、陕西7个省;高于20%的有宁夏、贵州、安徽、云南、青海、甘肃、西藏7个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