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6]

中文名

政务处分

作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作出主体

各级监察机关

适用对象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作出主体

从主体来看,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3]政务处分的对象也比原来的行政处分范围扩大了。[4]

适用对象

行政处分只限于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处分。但是政务处分是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只要违法违纪应当受到惩戒和制裁的话,都应该适用政务处分。[5]

种类依据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2]可见,政务处分决定不仅包括六种处分方式,还留有立法或法律解释的空间。[1]

实施机关

政务处分是由监察机关实施的。

实施程序

必须按照监察法和相关的法规来实施,才有相应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