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又称中英藏印条约,是1890年(光绪十六年)3月17日清朝与英属印度在加尔各答签订的有关西藏事务的不平等条约。

中文名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

签署时间

1890年3月17日

签署人

清朝与英属印度

签约地点

加尔各答

签约背景

从18世纪70年代起,英属印度就已开始寻找打开中国西藏门户的通路。19世纪60年代,英国势力深入或控制了毗邻西藏的布鲁克巴(今不丹)、廓尔喀(今尼泊尔)、哲孟雄(今印度锡金邦)等国以后,向西藏扩张的愿[1]望更为强烈。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规定英人可自甘肃、青海、四川或英属印度入藏,英印当局准备伺机实行。1884年10月,英印政府命马科蕾筹办进藏考察商业。1886年初,马科蕾考察团在大吉岭集合,准备入藏,因西藏地方坚决反对而作罢。西藏地方当局为防止英人入侵,决定在隆吐山设卡。隆吐山属热纳宗,热纳宗属西藏,曾由达赖喇嘛拨给哲孟雄部长期放牧,英国人说成属哲孟雄。

英国以藏兵“出境”驻哲孟雄的隆吐山“阻塞商路”为由,决定动武,发动侵藏战争。1888年3月,英军进攻并占领了隆吐山,进而侵占纳荡、对邦。9月,清政府派驻藏帮办大臣升泰与英国议和,谈判停战划界。在第一次谈判中,双方就哲孟雄、藏哲边界和通商三个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论,由于双方争执不下,谈判中断。1889年,清政府又派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英人赫德之弟赫政作升泰的翻译和助手,与英印政府继续谈判。清政府于1889年7月、9月先后提出两个草约,均遭到英印政府的拒绝。英国政府为了防止其对手沙皇俄国在西藏问题上找到可乘之机,希望尽快结束中英关于西藏问题的谈判,一再催促英印总督早日结束谈判。12月16日,英印政府通过赫政向升泰提出新的四条草案,清政府接受。1890年3月17日,升泰与英印政府总督兰斯顿在加尔各答正式签订了《中英会议藏印条约》。[2]

主要内容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共8款,主要内容有:清政府承认哲孟雄归英国保护;划定西藏地方与英属哲孟雄的边界;有关双方游牧、通商等事宜容后再议等。[2]

条约原文

一八九〇年三月十七日,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加尔各答。

兹因大清国大皇帝、大英国大君主五印度大后帝,实愿固敦两国睦谊,永远弗替;又因近来事故,两国情谊有所不协之处,彼此欲将哲孟雄、西藏边界事宜,明定界限,用昭久远,是以大清国大皇帝、大英国大君主拟将此事订立条款,特派全权大臣议办,电大清国特派驻藏帮办大臣副都统衔升,由大英国特派总理五印度执政大臣第一等三式各宝星上议院侯爵各将所奉全权便宜行事之上谕文凭公同校阅,俱属妥协,现经议定条约八款,胪列于后:

第一款 藏、哲之界,以自布坦交界之支莫挚山起,至廓尔喀边界止,分哲属梯斯塔及近山南流诸小河,藏属莫竹及近山北流诸小河,分水流之一带山顶为界。

第二款 哲孟雄由英国一国保护督理,即为依认其内政处交均应专由英国一国径办;该部长暨官员等,除由英国经理准行之事外,概不得与无论何国交涉来往。

第三款 中、英两国互允以第一款所定之界限为准,由两国遵守,并使两边各无犯越之事。

第四款 藏、哲通商,应如何增益便利一事,容后再谈,务期彼此均受其益。

第五款 哲孟雄界内游牧一事,彼此言明,俟查明情形后,再为议订。

第六款 印、藏官员因公交涉,如何文移往来,一切彼此言明,俟后再商另订。

第七款 自此条款批准互换之日为始,限以六个月,由中国驻藏大臣、英国印度执政大臣各派委员一人,将第四、第五、第六三款言明随后议订各节,兼同会商,以期妥协。

第八款 以上条款既定后,应送呈两国批准,随将条款原本在伦敦互换,彼此各执,以昭信守。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年三月十七日,在孟腊城缮就华、英文各四份,盖印画押。

条约收录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29,页8-10。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513-515。

本条约于一八九〇年八月二十七日在伦敦交换批准。[2]

条约影响

2017年印度边防部队越界事件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的签订,使哲孟雄完全脱离中国,而关于边界及 缓议诸项为英印进一步侵略西藏铺设了道路。[2]与此同时,1890 年中国和英国签订的《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划定了中国西藏地方和锡金之间的边界。根据该条约规定,洞朗地区位于边界线中国一侧,是无可争议的中国领土。洞朗地区位于中国西藏自治区亚东县,西与印度锡金邦相邻,南与不丹王国相接;当6·16印度非法越界事件发生后,中方援引该条约维护自身在洞朗地区的权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