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惠关税是指一国对来自有特殊关系国家的进口商品规定特别优惠税率的关税。这种优惠待遇通常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给予任何第三国。特惠关税制度通常实行于宗主国与殖民地、自治领地之间或帝国主义大国与它的附属国之间的商品贸易,其目的是保证宗主国在附属国的工业品市场上占优势。特惠关税最早见于1897年加拿大开始对英国采取关税减征办法;1907年正式制定三栏税则,其中一栏是特惠税率,其税率最低,专门适用于英国,比一般税率约低1/3。以后澳大利亚等英属殖民地相继推行。1932年渥太华会议制定的英帝国特惠制,适用于英国与其所属殖民地之间,后因改为联邦制,称之为“英联邦特惠制”。美国在1975年签署了对137个国家和地区的2724种商品可免税进口的关税特惠。

中文名

特惠关税

外文名

Special Preferences/Preferential Duties/preferenti

别名

优惠税

来源

宗主国和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

定义

特惠关税简称特惠税又称优惠税,是指进口国对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税或减免税待遇。但其他国家或地区不能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特惠税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特惠税有互相惠予和单方惠予(非互惠)两种形式。

特惠关税最早是在宗主国和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进行,那时是殖民地给予宗主国输出的产品的一种单方惠予;后来又发展为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以及同一宗主国的各殖民地之间的互相惠予。

1932年,英联邦国家在渥太华会议上制订了帝国特惠制,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惠予;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市场后,帝国特惠制从1974年1月起到1977年7月1日逐步取消。

1975年2月,西欧共同体9国与它们以前的殖民地国家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由它们向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特惠税待遇,当时的受惠国有46个;1979年10月签订了第二个“洛美协定”,受惠国增加到61个;1984年12月签订了第三个“洛美协定”,受惠国已发展到65个;第四个“洛美协定”从1990年2月生效,有效期为10年;第五个“洛美协定”于2000年5月31日正式签字,其有效期首次达20年,受惠国增加到86个。

关于“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的特惠关税是目前世界上免税程度最大的一种特别优惠的关税,欧盟成员国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受惠国的全部工业品和96%的农产品,而不要求受惠国给予反向优惠,并放宽原产地限制以及其他部分非关税壁垒。

其他信息

一国对来自有特殊关系国家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关税制度。又称关税特惠。

特惠关税最早始于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贸易交往中,宗主国迫使殖民地附属国对其输出的商品按低税率征收关税,即片面的特惠关税。后来由于殖民地附属国的斗争,特惠关税表现为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相互之间提供的关税优惠待遇,即相互特惠关税。

最典型的特惠关税是1932年在加拿大渥太华签订的英帝国特惠制。规定英国对附属国输入的商品给予免税或减税优待,并以高额关税限制从附属国以外输入农产品;附属国对自英国进口的工业品给予减税优待,并提高自英国以外国家进口货物的关税税率。它是英国保证自己在附属国销售工业产品,垄断殖民地市场的强有力武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改为英联邦特惠制。1973年1月,英国正式加入欧洲共同体关税同盟,英联邦特惠制逐步取消。

国际上最有影响的特惠关税是1975年 2月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洛美协定》缔约国之间的特惠关税。即欧洲共同市场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协定于1976年4月生效,有效期5年。当时的受惠国有46个。其主要内容是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签字国的全部工业品和94.2%的农产品可免税不限量进入欧洲共同市场;而共同体向上述国家出口时不要求互惠,只享受最惠国待遇等。1979年10月签订了第二个《洛美协定》,1980年4月生效。其主要内容有:①欧洲共同市场各国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受惠国生产的全部工业品和96%的农产品进口,并不要求这些国家给予“反向优惠”。②欧洲共同市场对从受惠国进口的牛肉、甜酒、香蕉等产品,每年给予一定数量的免税进口配额,超过配额的进口部分则要征收关税。③来源于受惠国中的发展中国家或欧洲共同市场内部各国的产品,在参加协定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加工制作以后,仍可被当作原产国的产品,享受特惠关税待遇。《洛美协定》的签订对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了影响。

2016年11月18日报道,日本财务省计划将中国和墨西哥等5国从发展中国家关税减免名单中剔除。理由是日本认为这些国家经济不断发展,援助的必要性已经下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