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规概述

1982年,核工业部开始组织三个研究院所研究和改编IAEA的核电厂安全法规,接着国务院先后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年)、《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三部条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系列核安全规定及其导则。

截至2014年4月,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包括1部法律、7部行政法规、27部部门规章以及89部导则,形成了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顶层的金字塔结构。

在此基础上,根据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形成了10个法规子系列:

0.通用系列

1.核动力厂系列

2.研究堆系列

3.非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4.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5.核材料管制系列

6.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7.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系列

8.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

9.辐射环境系列

2009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了法规标准审查委员会,分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两个专业小组。2010年经该委员会审议,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五年规划)》,加强了法规建设的统筹和指导。此后四年,国家核安全局共召开了20次法规标准审查会,审查了173项法规标准,发布了19项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其中法规16项,标准3项。法规标准审查委员会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法规编审工作的机制化和参与度,促进了法规标准质量的提升。此外,在法规建设过程中,国家核安全局密切跟踪和参与福岛核事故后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法规修订行动计划,积极研究对策,并形成法规动态报告机制。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结构

我国在广泛收集、仔细研究核电先进国家的核安全法律、法规,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安全基本法则、安全要求及安全导则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形成了纵向上由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核安全导则、标准及规范等不同层次,横向上由通用系列、核动力厂系列、研究堆系列、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核材料管制系列、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等不同领域组成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现行有效的核安全法规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

现有的适用于核安全领域的相关国家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专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是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而制定的专项法律,是核领域唯一的法律。

国家核安全局于“十一五”期间就开始了《核安全法》构思和筹备工作。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 60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制定核安全法的建议。2012年,国务院两次召开常务会议,审议《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远景目标》,其中明确提出要抓紧研究制订《核安全法》。2013年9月2日,党中央批复了全国人大党组提交的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核安全法》被列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二类立法项目。

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核安全法》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环资委专门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制定了立法工作的相关规划并开展了前期的准备工作,力争尽快制订并出台《核安全法》。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是规定管理范围、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监督管理原则及程序等重大问题的规章,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现行的核安全管理条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是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而制定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是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是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而制定的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是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而制定的条例。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实施细则、核安全规定。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规章,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具有法律约束力。现有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报告制度(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1995年6月14,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 年6月14,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2006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9)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另外还有: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含有核与辐射安全方面内容的《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含有核与辐射安全方面内容的《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等。此外也有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地方政府还颁布了一些有关核与辐射安全的规章,如广东省政府制定的《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6年),天津市政府制定的《天津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山东省政府制定的《山东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办法》(2012年)。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还出台了一些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如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等。

核安全导则与技术文件

核安全导则是由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并发布,属于推荐性文件。如:HAD 002/06 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HAD 002/01—2010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响应、HAD 002/07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的应急响应、HAD 002/04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刻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HAD 002/06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和准备等。

核安全技术文件是由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并发布,作为技术参考。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如:GB/T 17680.1-2008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应急计划区的划分、GB/T 17680.2-1999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场外应急职能与组织、GB/T 17680.3-1999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场外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GB/T 17680.4-1999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场外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等。行业标准有:EJ/T 879-94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响应职能与组织机构准则、EJ/T 880-94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准则、EJ/T 881-94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设施的功能和特性准则、EJ/T 512-2000 辐射事故应急医学处理设施和设备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