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鼓励政策无论对于实施保护主义还是实施自由贸易的国家都是其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会通过推动出口贸易的发展带动国内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扩大进口能力,所以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此外,在某些特殊条件下,还需要实施出口管制措施。出口鼓励政策一般包括财政政策、信贷政策、倾销政策、资本政策、组织政策等等。

中文名

出口鼓励政策

外文名

ExportSubsidies

别名

出口津贴

类型

出口补贴

缺点

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

政策

财政政策、信贷政策

财政政策

鼓励出口的财政政策主要是指各种类型的出口补贴(ExportSubsidies)。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是指一国政府为了降低本国的出口商品价格,加强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出口补贴又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方式。

直接补贴

直接补贴是指出口商品时,政府直接给予本国出口商品以现金补贴。出口补贴主要是为了降低本国出口商品的成本和价格,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增强本国出口商的积极性,扶持本国产业。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禁止对工业品出口进行直接补贴,因此这种形式主要存在于农产品贸易中。

美国和欧盟农产品出口量巨大,双方的农产品都大量过剩,需要到国外寻找市场。为了扩大出口,往往压低农产品出口价格,以增强商品的竞争力,更多地占领国外市场。但这些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对国内农产品市场采取保护措施,维持一个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国内市场价格,这样按较低价格出口农产品时,出口商就会发生亏损,而亏损的部分通常由国家直接给予出口商现金补贴来弥补。如1995年,美国和欧盟对出口小麦和玉米的补贴总额高达230亿美元。美国是通过由政府办的农产品信贷公司对农产品出口因国内外售价差异而遭受的损失,给予无偿的现金补偿。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一开始并非以出口补贴的形式实施,但从70年代以来,由于欧盟内部过高的支持价格造成了各国政府大量农产品库存积压:1985年末,欧共体各国共储存了78万吨牛肉,120万吨黄油,1200万吨小麦。为避免储存量的继续增长,欧盟转而使用出口补贴形式促进出口。但这种补贴后的出口却更压低了世界价格,也就更加大了欧盟内部对补贴的需求,加大了其财政负担——每年大约150亿美元的预算压力,此外,也增强了与美国的农产品贸易冲突。

间接补贴

间接补贴是指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政府对出口商品的原料进口税和其在国内生产及流转过程中已缴的国内税税款全部或部分地退还给出口商。出口退税有利于出口商降低销售成本和价格,提高竞争能力。出口退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出口商品没有在国内消费,因而不应和一般商品征收同样的国内税,甚至就不应征收国内税;其次,出口商在进口国可能会被征收各类国内税,因此如果出口国也征收国内税就可能造成重复征税。

出口退税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退还出口商品所用原材料或半制成品的进口税,因为这些进口货不是为了本国消费,而是通过改制、修理或加工以后再出口。例如,英国曾对进口人造纤维加工成衣服、台布等产品,在出口时退还人造纤维进口税。二是退还出口商品的各种国内税,包括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盈利税等,以减轻出口商的业务负担。如欧共体市场对钢铁等产品的出口采用退还增值税的办法,巴西政府对出口工业品免征工业产品税和商品流通税。我国也一直采取出口退税制。

出口鼓励政策

2、出口减税。出口减税是指政府对出口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减免各种国内税和出口税。出口减税也是为帮助出口商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它主要包括:(1)减免各种国内直接税和间接税;(2)免征出口税;(3)对出口收入实行减税,如新加坡、巴西、印度和马来西亚等 国都规定对出口收入大幅度减税,减税幅度有的高达90%。出口减税和出口退税不同,前者发生在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过程,而后者是发生在出口过程中或出口后的一段时期。相对来说,出口减税使出口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每一环节的生产投入下降,便利了资金周转,因而有利于出口商。

3、出口奖励。出口奖励是指政府对出口商按其出口业绩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其目的在于鼓励出口商进一步扩大出口规模,增加创汇能力。出口奖励一般采取现金奖励,也有外汇分红和出口奖励证等其他形式。外汇分红指政府从出口商的创汇收入中提取一定外汇奖励给出口商。出口奖励证是指政府对出口商颁发一种可以在市场上出售或凭以进口一定数量外国商品的证书。出口奖励一般是按出口商在一定时期内的总出口额或总创汇额的一定比例对出口商予以奖励,而不论出口商是盈是亏。

4、其他形式。间接的出口补贴目前发展得更为隐蔽和多样化。例如:政府对出口商品的国内运输减免收费或提供低价运输工具;通过允许加速折旧等措施来减税、免税,比如马来西亚规定出口值占其产值20%以上的出口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制度,以促进其扩大投资,实现设备和技术现代化;对出口产品的技术研究开发给予援助或政府直接组织有关研究工作;对出口产品开发国外市场提供补贴,如澳大利亚规定企业开发国外市场,尤其是新市场时,其费用的70%由政府提供,加拿大政府则为企业开发市场的经费提供50%的补贴等等。

信贷政策

出口信贷

Export Credit。出口信贷是指一个国家的银行为了鼓励本国商品的出口,加强本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对本国的出口厂商、外国的进口厂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出口信贷通常是在出口成套设备、船舶、飞机等商品时由出口方银行提供的,因这类商品价格昂贵,进口方难以马上支付,而若得不到货款,出口商又无法正常进行资金周转,这就需要有关银行对进口方或出口方提供资金融通,促成生意,扩大本国商品出口。

出口鼓励政策

二战前,出口信贷就已被利用来鼓励商品出口,战后其运用更为普遍,且延长了信贷期限,降低了贷款利息。如1978年美国国会决定今后5年内拨给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总额由原来的250亿美元增加至400亿美元。运用财政政策鼓励出口易受到国际法律规则的制约,同时也易引起对方国家的反对和报复,因而信贷政策的作用越来越大。出口信贷的国际约束比较少,且进出口国都比较欢迎,实行起来也比较方便,因此广为使用。当前发达国家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的出口约有40%是依靠出口信贷实现的。

出口信贷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类。

1、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卖方信贷是指由出口方的官方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向本国出口商(即卖方)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合同由出口厂商和银行签订。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厂商与进口厂商的谈判如果涉及金额较大的商品贸易时,进口厂商一般要求采用延期付款或长期的分期付款的办法来支付货款,并且往往把其作为成交的一个条件。但这类付款方式等于在一定时间里占用了出口厂商的资金,从而会影响到出口厂商的资金周转乃至正常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出口国银行对出口商提供信贷资金,卖方信贷便应运而生。

卖方信贷的一般做法是:在签订买卖合同后,进口商须先支付货款的5~15%作为履约的一种保证金。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满时再分期支付10~15%的货款,其余货款在全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还(一般是每半年还款一次),并附交延期间的利息。买方分期偿付货款时,出口商把所借款项和利息偿还给出口方银行。因此,卖方信贷实际上是银行直接资助出口厂商向进口厂商提供延期付款,促进商品出口的一种信贷形式。

采用卖方信贷鼓励出口对进出口商有利也有弊。对出口商来说,卖方信贷使其获得了急需的周转资金,有利于其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对进口商来说,虽然这种做法比较简便,便利了进口贸易活动,但却使支付的商品价格明显提高。因为出口商报价时,除出口商品的成本和利润外,还要把从银行借款的利息和费用以及外汇风险的补偿加在货价内。因此,利用卖方信贷进口的成本和费用较高。据测算,利用卖方信贷进口机器设备等,与用现汇进口相比,其价格可能要高3~4%,个别情况下甚至可能高8~10%。

2、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买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厂商(买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用以支持进口商进口贷款国商品。买方信贷是约束性贷款,贷款合同以贷款必须用以进口贷款国的商品为条件,并常常以签订的商品贸易合同为准。买方信贷在具体运用时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出口方银行直接把贷款提供给外国的进口厂商。其具体的做法是,在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后,进口商先交相当于货价15%的现汇定金,然后进口商再与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该协议以上述贸易合同为基础。如果进口商不购买出口国的设备,则进口商不能从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得到此项贷款)。进口商用其借得的贷款,以现汇付款条件向出口商支付货款。进口商对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的欠款,按贷款协议的条件分期偿付。?

第二种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将贷款提供给进口方银行,这是更为普遍的一种买方信贷方式。其具体做法是,进口商与出口商洽谈贸易,签订贸易合同后,进口商先交相当于15%的现汇定金。进口方银行与出口方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该协议虽也以前述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进口方银行以其借得的款项,贷给进口商,然后进口商以现汇条件向出口商支付货款。进口方银行根据贷款协议分期向出口方银行偿还贷款。进口商与进口方银行间的债务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在国内清偿结算。

出口鼓励政策

以上两种方式,对出口商都比较有利,因为他既可以较快地得到货款,又避免了风险,便于其资金周转。由于买方信贷有 很多优点,目前较为常用。像1988年美国进出口银行为帮助本国的两家公司击败来自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竞争,使其得到向两家中国企业出口机器设备的合同,向中国两家企业提供了9020万美元的贷款。其中802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给中国某玻璃制造厂以购买纽约康宁玻璃公司的机器设备;另外的1000万美元则提供给中国一家聚氯乙烯企业购买宾夕法尼亚州西方化学公司的机器设备。中国近些年也经常利用买方信贷的方式促进产品出口。比如,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6年3月向秘鲁共和国提供了7000万美元的买方信贷。此项贷款专门用于支持中国外贸公司向秘鲁出口铁路设施和机车。此外,为了搞好出口信贷业务,发达国家一般都设立有专门的银行来办理与进出口有关的信贷业务。如美国的“进出口银行”、日本的“输出入银行”、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等,这些银行所需的资金一般由政府预算来拨付。另外,一些私人商业银行也办理出口信贷业务。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对于本国出口厂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贷款,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当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这个国家机构即按照承保的数额予以补偿的一种制度。

出口信贷保险由国家承担原因有二:其一,出口信贷涉及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往往是私人保险公司无力承担的,为了促进出口,发达国家纷纷拨出资金,设立专门机构出面为出口信贷保险,如美国的“出口信贷保险协会”、“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公司”和“美国商品信贷公司”,英国的“出口 信贷担保局”,法国的“法兰西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日本通产省的“出口担保局”等等。其二,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出口信贷保险的风险,保险人必须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把握进口国国内政治经济状况和变化以及进口商的资信程度和经营情况。这项工作也是一般的保险公司所难以做到的,所以通常在国家承担经济责任的前提下,政府把信贷保险业务交给专门的出口信贷保险机构经营。也有很少数国家是委托本国私人保险公司代理出口信贷保险业务,但其经济责任也是由国家承担的。?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的承保范围主要有两类。其一是政治风险,包括由于进口国国内发生的政变、战争、革命、暴乱以及出于政治原因而实行的禁运、冻结资金、限制对外支付等给出口商或出口国银行带来的损失。这种风险的承保金额一般是合同金额的85%~90%,有的国家,如美国甚至高达100%。其二是经济风险,包括由于进口商或进口国银行破产倒闭,或无理拒付,或由于汇率变动异常及通货膨胀等给出口商或出口国银行造成的损失。经济风险赔偿率一般为合同金额的70%~85%。除上述两种之外,出口信贷保险可能还会包括一些专项保险险种。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的期限分为短、中、长期。短期一般是6个月左右,中长期担保时限从2年到15年不等。短期承保适宜于出口厂商所有的短期信贷交易,为了简化手续,有些国家对短期信贷采用“综合担保”方式,出口厂商一年只需办理一次投保,即可承保这一年中对海外的一切短期信贷交易。中长期信贷担保适用于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资本性货物出口及工程技术承包服务输出等方面的中长期出口信贷。这种担保由于金额大,时间长,一般采用逐笔审批的特殊担保。

出口鼓励政策

由于出 口信贷国家担保是一种政策性的保险,目的是鼓励出口,因而各国的保险费率普遍较低,以减轻出口商和银行的负担。但根据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险种、输往国别的不同,保险费率亦不相同。此外,各个国家的保险费率亦有差异,如英国一般为0.25%~0.75%,而原西德为1%~1.5%。

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后年也对出口信贷实行国家担保制。如1996年7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山东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就向印度尼西亚某公司出口水产冷冻成套设备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签署了合同。该笔出口业务金额为800万美元,采用延期2年付款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为该项目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保险。这是我国的银行、保险和出口企业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机电产品出口的一个典型范例,也是山东省出口企业中首例利用国家出口信贷政策顺利完成出口的项目。

倾销政策

商品倾销

(Dumping)

商品倾销就是指出口商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集中或持续地大量向国外市场抛售商品的行为。

商品倾销通常由私人垄断企业进行,但随着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机构直接对外进行商品倾销。如美国设立的农产品信贷公司,以高价收购国内农产品,然后在国外以比国内价格低一半的价格销售。商品倾销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占领国外市场。具体说来,有的是为了开辟新的市场,有的是为了维护原有市场的竞争地位,有的是为了解决国内产品“过剩”的危机,有的甚至为了控制他国的政治和经济。

出口鼓励政策

从表面上看来,商品倾销会使出口商利润减少甚至亏损,但从长远来看却带来了出 口国更重要的长期、整体的政治经济利益。况且,这些短时间的利润损失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办法得到补偿:一是通过贸易壁垒维持国内市场上的垄断高价,以弥补对外倾销的损失;二是通过国家有关机构提供各种出口补贴来补偿倾销亏损;三是现在损失将来补,即在国外倾销商品,等打垮外国竞争者,垄断了国外市场后再抬高价格,以弥补过去倾销的损失。

商品倾销又可分为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持续性倾销和隐蔽性倾销。偶然性倾销一般是因为销售季节已过,或因公司改营其他业务,而在国内市场上又较难出售这些剩余物资,出口商可能会临时性地实行倾销。掠夺性倾销又称间歇性倾销,是指频繁地使用倾销手段控制产品的销售价格,在国外市场上大量抛售商品,在击垮对手、占领市场后再大幅度提高价格,其目的是占领、垄断或掠夺国外市场,获取高额利润。持续性倾销是指长期地持久地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和国内市场价格的方式在国际市场大量推销本国商品。这种倾销一般与国内经济长期出现过剩危机、失业问题严重等背景相关联。隐蔽性倾销是指出口商按国际市场上的正常价格出售商品给进口商,但进口商以倾销性的低价在进口国市场上抛售,其亏损部分由出口商给予补偿。

外汇倾销

(Exchange Dumping)

外汇倾销是指出口企业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争夺国外市场的一种特殊手段。外汇倾销一直是许多国家出口鼓励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浮动汇率制为各国最大限度地使用外汇倾销手段创造了便利。外汇倾销会产生两种有利于本国贸易的效应:

1、外汇倾销的本币贬值会降低本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从而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如1987年6月至1994年6月美元与日元的比价由1美元=150日元下跌到1美元=100日元,美元贬值了33.3%。假定一件在美国售价为100美元的商品出口到日本,按过去汇率折算,在日本市场售价为15000日元,而美元贬值后售价为10000日元。这时候出口商有三种均对自身有利的选择:(1)把价格降至10000日元,增强出口商品价格上的优势,在保持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大大增加了出口额。(2)继续按15000日元的价格在日本市场出售该商品,按新汇率计算,每件商品可多收入5000日元(合50美元)的外汇倾销利润,出口额不变。(3)在10000~15000日元间酌量减价,既有一定的倾销利润,又会扩大出口额。

2、外汇倾销使外国货币升值,提高了外国商品的价格水平,从而降低进口产品的国内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控制进口规模。仍以上述例子为证:如按过去1美元=150日元的比价,一件在日本售价为15000日元的商品出口到美国值100美元,而美元贬值后同一商品在美国的售价就为150美元,这必然给日本厂商带来不利。

当然,外汇倾销的上述效应具有滞后性、暂时性、有限性等缺点,要想行之有效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出口鼓励政策

1、货币对外贬值的程度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一般说来,货币对内贬值与对外贬值的趋势基本是一致的,而只有在对外贬值的程度高于国内物价上涨程度时,才有可能“奖出限入”。但对外贬值必然引起国内物价上涨,当国内物价上涨程度赶上或超过货币对外贬值的程度时,外汇 倾销就起不到作用了。但国内物价的相应上涨总是滞后于货币对外贬值一段时期,因此出口企业可在这段时期内从中获得外汇倾销的好处。

2、出口商品的价格需求弹性比较大。一国货币对外贬值后,其对出口作用的大小还要受到出口商品价格需求弹性大小的制约。即随着商品价格的下跌,需求量会大增,则需求弹性大。如果出口商品价格需求弹性大,出口数量增加的幅度超过价格下跌的幅度,则货币贬值对商品出口的促进作用相应也比较大;如果出口商品价格需求弹性较小,则对出口的促进作用不明显。

3、其他国家不同时进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措施。如果一国货币对外贬值,但对方国家的货币也进行同等程度的贬值,则两国货币贬值的效果就相互抵消了,汇率仍处于贬值前的水平而得不到货币对外贬值的利益。例如,60年代的“亚洲四小龙”相互间竞争激烈,台湾的新台币贬值30%,以期使产品更多地打入韩国市场,但韩元也贬值30%,以此抵消了新台币贬值的竞争效果。

资本政策

资本政策是指出口国政府通过资本输出来带动本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资本输出包括生产资本输出即对外直接投资(FDI)和借贷资本输出即对外间接投资(包括有价证券投资和直接对外贷款)。资本输出之所以能推动输出国出口贸易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出口鼓励政策

1、资本输出国在输出资本时往往要求资本输入国接受一些附加条件,这些条件通常都是承诺从资本输出国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而这些商品一般是资本输出国的过剩产品。 2、生产资本的输出是在国外进行直接投资,目前大部分采取了跨国公司的形式,而这些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建立往往要求配套输出本国生产的设备、材料和零配件等,这也就意味着资本输出国一定规模的出口,这种出口甚至在进入受资国时可享受免税或优惠关税的待遇。

3、对外直接投资在他国生产的产品总有一部分会在投资所在国获取销售市场,也就是说这部分产品已经跨过了该国对进口产品设置的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如果这些产品用于对外出口,那么它们还将享受投资所在国所给予的有关鼓励本国产品出口的优惠。

4、借贷资本输出也能促进出口。借贷资本输出有很多是对外国进口商或进口国银行的约束性贷款,即前面所提到的出口的买方信贷,而贷款接受国通常对买方信贷持欢迎态度,并提供一些优惠或便利。这种情况下资本输出和出口增长的相关率达到1:1,资本输出完全表现为出口增长。

20世纪90年代以来,资本输出已被广大发达国家所利用,作为推动本国出口的重要手段。资本输出的重点转为直接对外投资,流向已由原来的发展中国家转为发达国家及亚太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且呈现出大规模流入高技术产业和服务行业的趋势,这些都表现了强烈的以资本输出替代出口的倾向。资本输出作为一种较为隐蔽的出口鼓励政策越来越受到出口国和进口国的重视。许多国家也已采取以“国产化要求”为代表的措施来阻碍别国借资本输出为名的大规模出口。

组织政策

设立专门的促进出口的组织机构

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促进出口,成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研究与制定出口战略。如美国在1960年成立了“扩大出口全国委员会”,向美国总统和商务部长提供有关改进鼓励出口的各项措施的建议和资料;1979年5月美国又成立了直接由总统领导的出口委员会。日本政府于1954年专门设立了高级的综合协调机构——“最高出口会议”,负责制定出口政策,以及为实现出口目标而在各省之间进行综合协调。韩国从1965年起建立了“出口扩大振兴会议”制度,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专门研究扩大出口的问题。

设立专门的市场调研机构

建立

商业情报网

,为出口企业服务

发展出口贸易,国际市场动向的信息尤为重要。为此,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官方或官方与民间混合的商业情报机构,在海外设立商业情报网,专门负责向国内出口企业提供国际市场的商务信息。这类活动一般由国家出资进行,收费很少甚至免费,而且信息较准确,传递速度较快。如英国设立的出口情报服务处,其情报由英国220个驻外商务机构提供,然后由计算机分析处理,分成500种商品和200个地区或国别市场情报资料,供国内出口企业参考。再如日本的贸易振兴会(其前身是1951年设立的“海外市场调查会”)即为日本政府出资设立的一个从事海外市场调查,并向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瑞士和香港规定,从关税收入中提取相当于出口额5%的资金用于调研市场和获取商业情报。

设立贸易中心、组织贸易展览会和贸易代表团

设立贸易中心、组织贸易展览会是对外宣传本国产品、扩大出口的一个重要途径。贸易中心是永久性设施,可以提供陈列展览场所、办公地点和咨询服务等。贸易展览会是流动性 展出,有的是集中在国内展出,吸引外商参加,有的则派代表团到国外宣传展览本国产品,有的西方国家一年能组织20多次国外展出。政府通常对这类展出提供多方面援助,如德国企业出国展览,政府一般负担起展品运费、场地费和水电费等。我国近些年来也比较重视这方面的促销措施,国内以“广交会”为龙头的各类交易展览洽谈会为促进我国出口贸易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有些国家为了发展外贸或平衡外贸,常由政府出面组织贸易代表团出访。这类代表团在国外既采购商品也推销商品。

对出口厂商施以精神鼓励

二战结束后,各国对出口商给予精神奖励的做法日益盛行,经常组织出口商的评奖活动,对出口成绩显著的出口商,由国家授予奖章和奖状,并通过授奖活动宣传他们扩大出口的经验。如日本政府把每年的6月28日定为贸易纪念日,每年的这一天,由通产大臣向出口成绩卓著的厂商颁发奖状,另外还采取了由首相亲自写感谢信的办法表彰出口成绩卓越的厂商。

其他政策

除了以上一些政策为,我们也可以了解其他方面的政策。

金融措施

1、外汇留成制,又称外汇分红。是指为了调动出口商的出口积极性,扩大出口,一些国家的政府允许出口商从其所得的外汇收入中提取一定百分比的外汇。对这部分外汇出口商可自由支配,既可用于进口,也可以在外汇市场上按较高的汇率出售。

2、外汇转移证制,又称外汇转让证制。在这种制度下,出口商按官方汇率向外汇银行结售外汇时,除取得相应本币外,银行还另行发给外汇转移证。这种外汇转移证,既可以在企业需要进口时凭此证向外汇银行购买外汇,也可以把此证在外汇市场上出售给需用外汇的客户(该证上记有出售金额)。出售外汇转移证的收入,实际上是对出口商的额外汇价补贴,是一种变相的复汇率。

3、复汇率制。一国货币对某一外国货币的汇率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即为复汇率制。其目的之一是对某些商品的出口给予鼓励。

法律手段

利用法律等手段维持出口秩序,防止出口商过度降价竞争,是一些国家维护本国出口商利益,谋求出口稳定扩大的重要措施。在这方面日本最为典型。日本政府早在50年代就专门制 定了《进出口贸易法》,规定出口企业可以不受“禁止垄断法”的约束而组织“出口组合”,即通过组织出口卡特尔来维持出口秩序,防止过度竞争,促进出口稳定增长。这一点应为我国所重视。近几年来外国对我国反倾销调查的增多一方面是由于国外对我国不公正、不合理的待遇,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前段时间外贸秩序混乱,出口商竞相压价,内部争斗所致。加强内部的联合并利用法律手段稳定出口秩序,是外贸发展的必由之路。

出口检查

防止劣质商品出口,以维护本国和本地区出口商品的声誉,这是各国稳定地扩大出口的重要条件之一。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非常重视出口检查工作。如日本在1957年就专门制定了《出口检查法》,规定重要商品的出口必须经过政府的检查机关或政府指定的检查机构检查,合格后才准予出口。

对外援助

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对外援助以促进对这些国家的出口,是发达国家经常采用的一种扩大出口的措施。其促销对象一般是过剩农产品或本国机械产品;也有的是在提供对外援助时附加有利于本国出口的条件,或者是政府的低利优惠贷款与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相结合,以提高本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等。

外国投资

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引进外国直接投资时特别注意与鼓励扩大出口相结合,如对出口比例高的项目在税收和金融方面给予更多优惠。有些在政策上有意控制合资企业中外资比例的国家也对出口型企业给予特殊照顾。如印度尼西亚规定,合资企业中外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49%,但若属于产品出口型企业,则可根据其出口比率适当提高外资比例。

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经济发达国家给经济落后国家提供机器设备等,待后者生产出产品之后,可用产品、原料或部分销售收入来偿付设备的资金。无论对发达国家还是对落后国家,补偿贸易均以易货方式成为促进商品出口的有力措施。

弊端后果

我国现行出口鼓励政策对我国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缺点日益显现,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文章在分析现行出口鼓励政策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认为我国应该:(1)制定并全面实施绿色GDP等更科学的地区发展指标。(2)出口优惠政策的矫正。(3)加强对外贸企业的监管。(4)实施有长期规划的“贸易促进计划”。

非理性增长

没有约束的出口鼓励政策造成了贸易的非理性增长。由于出口鼓励政策很难在地方政府的层面上得到约束,造成我国出口贸易的非理性增长。首先,外资企业在我国出口中所占的比重持续

升高,尤其是技术含量较高的机电产品出口,但是由于税收的减免,地方政府并没有在产业升级中得到多少利益。其次,我国务类产品的总量的增长幅度很大,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出口价格的持续下降厂商严重依靠数量扩张而非质量竞争。最后,我国出口的增长大部分来自加工贸易的增长,在带动了国内就业增长的同时,其他效果并不明显。比如一般认为加工贸易出口除能够带动本地就业以外,还会通过“干中学”的方式分享国外技术,但是实践证实多年来我国出口企业的创新能力并没有因此而提高,依然处在产业链中创造价值最少的一环。

贸易摩擦加剧

无限制地使用出口鼓励政策导致劳动力密集形产品的出口急剧扩张,但是当我国出口产品短时间内不受限制地剧增时,肯定会对进口国的同类市场造成冲击,进而损害其国内的相关产业,因此这些国家肯定会以市场损害为由动用WTO所答应的非凡保障措施。另一方面,我国的出口产品集中在有比较优势的纺织品服装业和其他以加工贸易为主的行业,这些产品为进口国民众日常接触,所以当其国内舆论煽动中国产品的威胁时,轻易被大多数民众认同;受损害产业的厂商由于数量少,很轻易组织起来,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影响政府政策。从人世以来我国产品所受的反倾销调查的数字和产业就可以明显看出这种情况。2005年1月1日取消纺织品和服装配额以后,虽然国家通过征收出口税等措施来试图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但是收效甚微。

贸易条件恶化

出口鼓励政策相当于对出口产品实施补贴,但是由于出口鼓励措施的泛化和地方之间的竞争,使鼓励政策不能很好地区分本国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有潜在竞争力并能带动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的产品。相应的出口鼓励政策导致的补贴使进口国受惠,并且价格的降低恶化了贸易条件。

不正当竞争

既然出口鼓励措施不能优胜劣汰,那么出口企业中的退出机制也很难实现,出口市场出现了过多的企业,近而导致了不正当竞争和恶性竞争。从产权理论的观点看,对所有出口企业都适用的鼓励政策相当于可以自由进入的“公地”,只要进入就可以得到或多或少的好处.最终进入的厂商越来越多,出现“拥挤”现象,为了继续保持在这块公地上“耕种”的权利,平均成本较高、生产同质化产品的厂商就会运用各种措施维持其在出口市场的地位,出口鼓励措施实质上成为其退出壁垒的一部分。

劳工待遇

进入新千年以后,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产品的非关税壁垒重心转为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的技术壁垒,劳工标准在非关税壁垒中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全球化的竞争使得发达国家在享受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廉价商品的同时,从政府到民间不断关注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的生存状况。由于地方政府以促进出口为首务,出口行业的劳工待遇不容乐观,以致出现了“民工荒”。国内很多学者认为发达国家制定国际劳工标准是有意削弱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价格优势,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但是本文作者认为,从国际劳工标准SA8000的文本来看,这些要求和我国国内的法律并不矛盾,甚至低于国内有关法规的要求,要害是我们是否愿意正视国内出口工业中的工人生存状况,是以人为本还是以出口增长为本。

财政压力加大

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补贴优惠措施在出口产业发展的起始阶段确实促进了地方财政的增长,但是当出口企业数量和出口商品数量急剧增长是,出口鼓励的边际收益肯定会低于其边际成本,尤其是假如区内出口产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时,地方财政会面临负的增长或停滞不前。

对内资的歧视

由于历史和现实对政绩考核的原因,对待内外资企业时,地方政府往往在税收、土地等方面对外资企业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使内外资企业在向国际市场出口相同产品时,面临着不同的成本,何况国内企业还要过开拓市场这一关,竞争力自然不如外资企业。所以,地方政府将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对培养正常的竞争秩序非常重要。

地区不平衡

沿海地区一开始就有国家的倾斜政策,很快就以出口带动了地区的经济发展,出口补贴的资源也流向发达地区。但是,内陆地区则是另一番景象:它们已经沦为沿海地区廉价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的提供者。这种状况使人不禁想起国际贸易中的“中心一外围”学说,唯一不同的是在国内“中心”是沿海,“外围”是内地。

新定位

1.制定并全面实施绿色GDP等更科学的地区发展指标。绿色GDP,指用以衡量各国扣除自然资产损失后新创造的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简单地讲,就是从现行统计的GDP中,

出口鼓励政策

扣除由于环境污染、自然资源退化、教育低下、人口数量失控、治理不善等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成本,从而得出真实的国民财富总量。绿色GDP不仅能反映经济增长水平,而且能够体现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和谐统一的程度,可以反映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绿色GDP的实施可以使地方政府的关注焦点从经济增长转到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目标上来。2.出口优惠政策的矫正。一是政府应该在税收、土地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要熟悉到民营出口企业才是地区经济增长的主力;二是要完全贯彻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的国际义务,使出口补贴限制在WTO答应的范围内,不能给其他国家以口实,也使国家与地方财政能够真正从出口中获益;三是用好、用足WTO所答应的出口鼓励措施,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利益。

3.加强对外贸企业的监管。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养老保险制度;帮助出口企业成立不受资方控制的工会组织;执法机构严格执行保护劳工的法律法规,保护出口企业工人的基本权益。要从财务制度、税收、工商和工会等方面加强对外贸企业的培训和监管。遵纪守法的企业,即使出口业绩平平,也要奖励;对出口业绩很好,但是运作不规范的企业要果断严厉执法。通过对外贸企业实现有效监管,从而使出口企业真正实现优胜劣汰。另一方面,规范化运作的企业能从容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和劳工调查。

4.实施有长期规划的“贸易促进计划”。这种“贸易促进计划”要求政府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利用各自的优势,建立长期性的、符合WTO规则的出口鼓励框架。例如在美国,支持出口的组织很多,既有联邦一级的商务部、贸易开发署、小企业治理局,还有诸如“出口促进中心网络”、“美国贸易中45”地区出口委员会”、“出口法律促进中心网络”、“贸易情报中心”、“出口援助中心”等半官方机构或非营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