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里亚法( الشريعة al-Shari‘ah law):阿拉伯语音译,原意为“通往水源之路”,意为“宗教的规定的一切",好像一个口渴的人需要水一样,是必须的。引申为“应该遵循的正道和常道”。又称“沙里亚”( الشرع al—Shari‘)。即“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宗教法的总称。指《古兰经》中所启示的、可靠圣训中所解释的安拉所有的命令和训诫,为每一个穆斯林必须遵行的宗教义务。

中文名

沙里亚法

外文名

al-Shari‘ah law

别名

沙里亚

原意为

通往水源之路

引申为

应该遵循的正道和常道

沙里亚法的概念

“沙里亚法”,亦指称教法的实体体系。其概念源自《古兰经》,如“我(安拉)给你规定了事情的法规(沙里亚),你应当遵守之,不要顺从无知者的私欲。”(45:18)“我(安拉)给你们中的每个(民族)制定了一种法规(沙里亚)和制度。如果安拉意欲,他必使你们变成一个民族。但他把你们分成许多民族,以便他考验你们能不能遵守他所赐予你们的法规(沙里亚)和制度。”(5:48)

伊玛目安萨里据《古兰经》有关经文(5:48)认为:沙里亚包括继承、“哈德”刑罚(即固定刑)的律例和命令、禁止的律例。其相关学科的“菲格亥” ( الفقه Fiqh,教法学),有时亦作为“沙里亚”的同义词使用,而教法渊源学( اصول الفقه Usul al-Fiqh),有时亦作Usul al-Shar‘(الشرع اصول) (Shar‘与Shari‘ah同义),足见教法与“沙里亚”的渊源关系。

穆斯林学者对此内涵有不同的理解。一般穆斯林学者认为,沙里亚法系指安拉的诫命,为伊斯兰教法的总称,因其源自安拉的启示,故又称“天启大法”。在教法体系方面,穆斯林学者很少使用“沙里亚”这一概念,但也有一些学者视沙里亚法与伊斯兰教法为同义词,交替使用。

根据伊斯兰教历史,早期穆斯林的著述中往往将“沙里亚”和“菲格亥”二者混为使用。中近代穆斯林学者提出,沙里亚包含安拉的全部启示,原则上不能更改和增删,有些虽未收入伊斯兰教法,但同样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穆斯林也必须遵行。而成文的伊斯兰教法实体,称之为“菲格亥”,内容有限,仅为安拉启示的一部分,故区别相称。

逊尼派穆斯林学者认为,“沙里亚”是判断世人行为或善或恶的依据,这一标准即是安拉启示 的“沙里亚”一词。并对“沙里亚法”做了详尽的内涵和外延的解释。沙里亚包括《古兰经》、可靠的圣训、历代大众学者的“公议”(الاجماع 伊智玛尔)、各种“类比”(القياس 格亚斯)中所制定的一切法规,还包括其他“侯昆”原则,如“伊斯提哈桑”(الاستحسان 选优)、“麦萨利哈”(المصالح المرسلة 公益)、“欧拉夫”(العرف المستقر 惯例)、“圣门弟子语录”等所制定的法规。

与某些宗教的共同性

与犹太教、基督教的天启法规和制度有两处共同点。

1)信仰相同:即都信仰有一个伟大全能的造物主,是宇宙的主宰,是永生不灭的。

2)导人向善:如教导人忠诚守约、言行一致、不为非作歹等。

沙里亚法的特点

1)神圣性:相信其是来自安拉的启示法度,与人为性相区别。

2)不变性:其立法原则主要来源于《古兰经》和圣训,故其根本性的宗教律法轻易不得更改。

3)全面性:对人类所有的生产生活都进行了规定,有着庞大的法学体系。

4)精确性:有严格的立法程序和执行方式。

5)现实性:关注时代变迁和人文不同,因时制宜、因地制宜。

6)两世性:将人今世守法的程度跟后世的报应联系起来。

宗旨

1)满足个人的心理、思想、伦理的需求,维护人的信仰、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2)促进社会群体的和谐、安宁和发展。

(苏伊真)

派别

现时,沙里亚法规有以下五个派别:  (1) 哈乃斐学派 (2)罕百里学派 (3)贾法里学派 (4)马立克学派 (5)沙斐仪学派

沙里亚法现实影响

实际执行情况

19世纪之前,大部分伊斯兰教的学者学习伊斯兰教法并应用为法律理论的基本原则,他们既是学者又是法官,所以伊斯兰国家亦没有律师这回事,律师的权力交由当事人和被告自己在庭上辩护,一切案件最终都交由法官裁决,速审速罚,判案亦以化解冲突,不至令双方日后留下积怨,保障穆斯林社会和谐为主。

只是,在真实情况中,大多数穆斯林政权都只会执行有利其政权统治的法律,对其政权不利(家族或独裁的世袭统治)的敏感法律(对于当时政权不利的法律)则普遍不采用。一些地方实行伊斯兰教法时,规定仅适用于穆斯林,例如马来西亚(马来西亚的主要法律体系是英美法系,伊斯兰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只限于个人和家庭事务,如婚姻、继承、离婚、叛教,改宗和监护权,及处罚违反宗教戒律的穆斯林,不过也有非穆斯林的家事案件被身为穆斯林的诉讼对方提交伊斯兰法庭处理);亦有一些地方规定伊斯兰教法同样适用于当地的非穆斯林;伊斯兰教法的具体适用对象及涵盖范围视乎当地法律而定。

时时投身吉哈德

在西方世界,“没有一个词像吉哈德(jihad)这个词一样,被到处使用并滥用,成为以伊斯兰教之名实施的暴力和恐怖行动的普遍象征符号。”“将吉哈德与恐怖主义互换,不仅是不准确的,而且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有一点很清楚,那就是与西方评论家们一成不变地引用这一词语时的单一理解相比,全球穆斯林对于吉哈德这一概念的认识有相当大的差别。”

在原本的意义上,穆斯林时时刻刻都在吉哈德——为真主之道而发动圣战,并称之为是同自负、自私、贪婪和邪恶作斗争。“在调查的四个阿拉伯国家(黎巴嫩,科威特,约旦和摩洛哥)中,对吉哈德最多的描述是‘对真主的义务’,‘神圣的义务’或‘敬拜真主’,没有一个词提及战争。”

虽然《古兰经》允许穆斯林开展防御性的战斗,但同时“强调应该把和平而不是暴力和战争作为准则。允许与敌人作战被纳入对和平的强烈要求这一框架之内:‘如果他们倾向和平,你也应当倾向和平,应当信赖真主。’(8:61)以及:‘如果他们退避你们,而不进攻你们,并且投降你们,那末,真主绝不许你们进攻他们。’(4:90)。从最早的时候开始,伊斯兰教就严格禁止杀害非战斗人员以及妇女、孩子、僧人和拉比,除非参与了战斗,否则他们是被豁免的。”

在当代穆斯林社会,吉哈德含义广泛,“它被用来描述为了美好的有道德的生活、为了履行家庭责任、为了净化邻里关系、与毒品斗争或是致力于社会正义的个人的奋斗。”当然,吉哈德也被用于号召解放战争、抵抗运动甚至从事恐怖活动。“不过,非常有必要强调的是,对穆斯林来说,无论吉哈德意味着灵魂的战斗还是刀剑的战斗,都应该是正义和道德的战斗。吉哈德一词只有积极的正面的内涵。这就是说号召恐怖主义的吉哈德本身不仅要冒开罪许多穆斯林的风险,而且无意中也许会让极端分子失去他们以死相求的道德优越感。”

“在全球最大的以穆斯林人口为主体的国家印度尼西亚,许多谴责恐怖主义的人都以人道主义或是宗教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比如,一位妇女说‘杀一个人和杀整个世界的罪过一样’,这是将《古兰经》第5章32节换了个说法。”更多人的则引述“这不符合真主的法度”、“真主不喜欢谋杀者”等宗教原则作为理由。“而那些认为9·11事件是正当的人却是以“政治上的不满”而非宗教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答案。”

如果说穆斯林世界确有极端派、激进派,那么这些人在庞大的穆斯林总人口中只占极小的比例。盖洛普在构成全球穆斯林人口的80%的10个穆斯林国家的民意调查表明,认为“9·11”恐怖袭击正当的,仅占总人口的7%,而这7%之中,仅有13%的人认为对敌国平民发动攻击是“完全正当”的。

灵性的精神地图

穆斯林对待信仰的这种态度,在今天的西方人看来,是“落后”甚至是愚昧的表现。例如,盖洛普的《2006今日美国》调查显示,54%的美国人认为穆斯林的宗教信仰过于极端。这并不奇怪,因为在当代西方,宗教信仰仅仅成为一种点缀。88%的法国人都口头承认信仰罗马天主教﹐但经常在星期日进教堂礼拜的人不足5%,60%的信徒说“从来没有进过教堂”。在英国只有28%的受访者认为宗教是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数百年来,人们一直认为美国与欧洲相比历来有更为强势的基督教信仰,但是2007年的民意调查发现,美国的基督教也同欧洲一样走向衰败。美国宗教信仰特征调查委员会对5.1万名美国居民进行抽样调查,与15年前的同样调查数据相比,出现明显变化。自称“没有任何信仰”的人占14%,35岁以下的年青人,有23%的男子和18%的女子承认与任何宗教团体没有来往,天主教信徒中有43%的调查对象说不参与任何教会活动。

很多西方人可能对穆斯林礼拜的次数感到吃惊。但在穆斯林心目中,这是“灵魂的五次小小的进餐”,“这让他们感到更接近真主”,何况在今世,也给他们带来了直接的利益:“在7个穆斯林人口占多数的国家,绝大多数受访者表示,礼拜极大地帮助他们克服个人的焦虑。”

今天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对于放任欲望的“现代人”,少吃一餐饭,都是难以忍受的,每年30天昼间不吃不喝,还要放弃性行为,禁止任何罪恶,这无疑是不可思议的怪现象。然而对于虔敬的穆斯林,这段“约束身体和进行精神反思的时间”,是来自于真主的“定制”,是永恒后世远离火狱的“盾牌”。并由此引导信徒和现代化的生活划清界限。

穆斯林积蓄财产,一生中去麦加圣地朝觐一次,也被视为信仰的一部分。在虔诚的穆斯林看来,朝觐是提升道德,净化灵魂的重要举措。每年超过200万的信仰者从世界各地来到这个先知穆罕默德降生和首次获得真主启示的地方。男性和女性换上象征纯洁、团结和平等的戒衣,共同参与到再现重要宗教事件的仪式当中。那里没有隔离。朝觐过的穆斯林描述了200万朝觐者一起赞颂真主的不可思议的体验,人人平等,进入神圣的场所,与超越他们自身的存在相联系。

在伊斯兰国家,受到伊斯兰法规范的不只穆斯林,齐米亦包括在内。另外传统上,伊斯兰不承认“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的说法、并把放弃沙里亚视为一种叛教的行为。伊斯兰教法涵盖人民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包括政治、经济、银行金融业、商业法、合同法律、性别、婚姻,和社会问题,但大体分为两大部分:

1.伊巴达提:有关宗教功修的法律。

2.麦阿麦拉提:有关人与人交往的法律

引入与争议

2008年2月,当任英国坎特伯里大主教罗万·威廉姆斯博士(The Most Revd Rowan Williams)在公开演说中希望英国和基督教社会引入部分沙里亚法规解决涉及穆斯林的法律问题,引起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