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广雅·释诂》:“廷,平也。”王念孙《读书杂志》四之十二《行事》:“行事者,言已行之事,旧例成法也。汉世人作文言‘行事’‘成事’者,意皆同。”秦简《 法律答问》:“辞者辞廷。”廷,最初可能指朝廷或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廷尉”。郡守也称廷,是后来的事情。如秦简中有“今郡守为廷所不为,为也。”《后汉书·郭太传》注引《风俗通》云:“廷,正也。言县廷、郡廷、朝廷,皆取平均正直也。”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法律答问》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廷行事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朝时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