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挟书律”是秦始皇在进行焚书时实行的一项法令:“敢有挟书者族”,即对收藏违禁书籍的人处以灭族的酷刑。“挟书律”和“焚书令”,都与欣赏和实践法家专制思想有关。西汉王朝初期,制度基本上是继承秦朝,“挟书律”也不例外。

中文名

挟书律

类型

一项法令

实施时间

秦始皇三十四年到汉惠帝四年

挟书

私藏书籍

法则

产生及废止

挟书律,秦始皇三十四年,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颁布民间有私藏《诗》《书》和百家书籍者族诛的法令。

西汉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西汉政府宣布废除秦始皇焚书时颁布的《挟书律》,使得长期受到压抑的各种思想和文化艺术得以正常发展。

《汉书》卷二《惠帝纪》

「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长乐宫鸿台灾。宜阳雨血。」

东汉·应劭注:「挟,藏也。」三国魏·张晏注:「秦律敢有挟书者族。」

挟书律与秦朝

汉代学者屡屡把“挟书律”与秦朝的短命相联系。

秦自商鞅以后,法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一直奉行以法治国的政治策略。法治使秦国走向强盛,并最终统一中国。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亡国之恨和秦朝的高压政策,激起了六国遗民的怨恨。加上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思想的余波,各种思想包括对秦不满的言论仍在社会中流传。秦相李斯进言:“入则心非,出则巷议,非主以为名,异趋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他上书建议秦始皇:“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等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其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由于秦法极端残酷和酷烈,“焚书”、“坑儒”、“挟书律”等残酷的思想专制手段也无济于事,反而出现“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的局面,使秦王朝迅速走向了崩溃,最终以“暴秦”的形象载入史册。为了避免重蹈秦之覆辙,汉代士人不断反思秦亡的原因。他们认为秦朝灭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完全抛弃了古代圣王重视礼乐教化的传统而专任刑罚。西汉儒学宗师董仲舒认为古代圣王治理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立太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美也”;“秦······重禁文字,不得挟学,弃捐礼仪而恶闻之,其心欲尽灭先王之道,而颛为自恣苟简之治,故立为天子十四岁而国破亡矣。”大意为秦朝却一反先王的做法,采用申商韩非之说,严法治国,禁止私学和民间藏书,使人们逐渐抛弃礼仪传统而轻于犯法,最终导致了秦朝的灭亡。

东汉思想家王充的看法与此相似,“始皇前叹韩非之书,后惑李斯之议,燔五经之文,设挟书之律……殄贤圣之文,厥辜深重,嗣不及孙”,他认为秦朝焚烧五经典籍,禁止民间藏书,极大地破坏了圣贤所确立的优良传统,使秦朝的统治无法长久持续下去。实际上,汉代士人并不反对统一思想,比如董仲舒就提出了“罢黜百家,表章六经”的著名建议。不过他们主张采取温和、诱导的方式来教化百姓,对秦王朝粗暴的行政强制手段非常反感,因而往往将秦朝的短命与它推行的诸如“挟书律”等暴政行为联系起来。

《挟书律》对于古文献的保存和学术的传授,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秦朝采取的暴力高压政策,随着秦始皇暴死于出巡途中,公子胡亥和宦官赵高伪造遗嘱继位后而登峰造极,极大的激化了潜伏压抑已久的国内矛盾。秦朝强力推行的“挟书律”是一种文化专制法令,简单粗暴,虽然在一定时期内维护了当时的思想统一,但是物极必反,“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终于被自己的暴政所反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