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

根据银行发牌准则,申请持牌银行牌照的海外注册银行须符合下述要求: ①注册所在国家的监管当局,已制订或正积极制订相关措施,以达到巴塞尔委员会在国际银行监管的最低标准; ②注册所在国家监管当局已同意有关银行在香港设立分行;③减去对销项目的资产总额 (按申请人所属银行集团资产总额计算) 应在160亿美元以上; ④可为香港银行提供合理的互惠条件。

申请持牌银行牌照的本地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须符合下述要求: ①是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并拥有1. 5亿港元以上的实收股本; ②公司股本大部分为港资实益拥有,或金融管理局确认为该公司与香港关系密切; ③公司为独立的、公众的认可的香港持牌银行的附属或联号公司,并在行政方面具备独立的管理架构;④公司已取得认可资格在10年以上; ⑤持有公众存款 (不包括银行、其他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或有关连的存款人的存款) 在30亿港元以上,而资产总额(减去对销项目) 不得少于40亿港元。持牌银行在香港认可机构中占据主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