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王国宪法
02-19
瑞典王国宪法是指瑞典王国早在15世纪即开始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但迄今没有一个名为宪法的文件。起宪法作用的法律共有4个:(1)《政府组织法》。1809年6月6日由四级议会通过,是欧洲现行宪法中最早的一部D全文分13章及过渡性条款9条。采纳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最初规定国王是国家的唯一统治者,与议会共同制定民法、刑法和宗教法,任命内阁首相等官员。实施之后,曾多次修改。1968〜1969年进行的修改,削弱了国王的权力。1974年2月27日,议会通过新的政府组织法,国王成为礼仪性职务,议会和政府的权力大为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