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修好条规》(日本称日清修好条规,平假名:にっしんしゅうこうじょうき)是1871年(清同治十年,日本明治四年)9月13日中国清朝政府与日本明治政府在天津签订的条约,同时附有《中日通商章程》。中方代表为李鸿章,日方代表为伊达宗城。

日本明治维新以后,谋求对华建交,此举得到清朝大臣李鸿章的呼应。在谈判之际,日本企图在中国攫取西方列强所有的特权,但谈判的主动权一直掌握在中方手中,李鸿章等为了将对日关系和对西方关系区别开来,故意将“条约”之名改成“条规”,并反对将日本“天皇”称号写进文本中、拒绝日本提出的“一体均沾”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内地通商权,最终迫使日方屈服,贯彻了中方的主张。《中日修好条规》还规定中日两国互不侵犯,共同享有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权,因此一般认为这是一个平等条约。

日本对《中日修好条规》并不满意,在此后二十多年中屡次要求修约,但均被清政府拒绝。甲午中日战争后,《中日修好条规》作废,代之以不平等的《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中文名

中日修好条规

外文名

日清修好条規

地点

天津

时间

1871年9月13日

历史背景

日本背景

自从9世纪末日本平安朝廷停止派出遣唐使以后,中日两国在此后近千年时间里几乎没有政府层面的官方往来(室町幕府曾与明朝有封贡关系,但其并不代表日本朝廷,因此一般被视为“人臣私交”)。清朝时期,中日两国的贸易形式则是日本的“居贸易”,中国商人被指定到日本长崎贸易,而却没有日本商人来华贸易,这是由于日本宽永年间以来严厉的锁国令所致。 1853年(清咸丰三年,日本嘉永六年),日本打开了国门。19世纪60年代以后,陆续有日本人来华贸易,中日两国的接触就此展开。幕末日本先后三次来华叩关,情况如下表:

时间

日方诉求

中方回应

1862年6—8月“千岁丸”来航上海,通过荷兰展开贸易,并请求清朝按无约通商国处理中日关系。上海道台吴煦虽主张许可,但五口通商大臣薛焕及江苏巡抚李鸿章都反对。
1864年3—5月“健顺丸”来航上海,未登陆,通过上海日本商人展开贸易,要求报关纳税。上海道台应宝时主张同意日本入口贸易,得到五口通商大臣李鸿章的首肯。
1868年3月长崎奉行河津祐邦委托英国驻沪领事转达通商、侨居之意。总理衙门允许日本在上海贸易,但反对日本人留居。

在幕末对华外交的延长线上,明治政府建立后,亦着手处理对华关系。1869年(清同治八年,日本明治二年)初,岩仓具视在其呈给辅相三条实美的意见书中,请求朝廷讨论外交、财政、虾夷地(北海道)开发这三条议案。在谈到向中国和朝鲜遣使修好之事时,他说:“清国、朝鲜等国,自古与我皇国通好,且尤近邻。而清朝晚近国势萎靡不振;朝鲜羸弱且小。然共在亚细亚洲,与我皇国为同文之国,宜速遣敕使、修旧好,以成鼎立之势。”在意见书的前一段,对于“海外万国”即欧美列强,他认为:“按照支那、朝鲜之例,可以兄弟朋友之礼待之。然彼究属虎狼,其心实不可测,故应交之以礼,视之以敌,此心断不可无。”在他看来,欧美列强是“皇国之公敌”,但对于清韩两国,则抱着一种联合的思想;在对待欧美和对待清韩两国的问题上,态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由此可见,明治政府积极谋求对华建交,确实隐然存在改善国际环境、联合中国对抗西方的意图。

另一方面,明治政府寻求对华建交,也含有声东击西、远交近攻之现实考量,将对华关系与对朝关系挂钩。1869年(清同治八年,日本明治二年)外务省建立后,就向太政官提议:“寻旧盟于支那,如获成功,则朝鲜问题当无棘手可言。”其时日本向朝鲜通报“王政复古”,谋求对朝建交,却被朝鲜方面拒之门外,日本判断中朝宗藩关系的存在是导致日朝关系陷入僵局的一大要因。1870年(清同治九年,日本明治三年)5月,日本外务省商讨对朝策略,除了不作为的消极方案和诉诸武力的积极方案外,第三条方案即“远交近攻”,主张先派使臣与中国缔条约,建立与中国的平等关系,再以此逼迫中国属国朝鲜屈服于日本(“先派遣皇使至支那缔结通信条约等,程序均已齐备,其归途可直迫朝鲜王京。皇国与支那比肩同等之格既告确定,当然将朝鲜下降一等。用上国礼典临之,彼当无异议可言。”)对日本而言,选择第一条是不可能的,而支持第二条的是长州派,支持第三条的是萨摩派,在不久后的政治斗争中,萨摩派取得胜利,自然也就采取了第三条方案,于是日本政府就迅速遣使入华,以作为解决朝鲜问题的前提。

中国背景

清朝经历了太平天国起义和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冲击后,终于有所振作,从19世纪60年代起,在曾国藩、李鸿章等洋务派官僚的主导下展开了“洋务运动”。对内师夷长技以“自强”,学习西方先进军事技术,对外则设立总理衙门,真正开始同外国打交道。李鸿章则是最早与日本打交道并注意日本的洋务派官僚,在《中日修好条规》的缔结过程中也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起初,日本并不在这些洋务派官僚的视野中,所以在1862年(清同治元年,日本文久二年)“千岁丸”叩关上海之际,时任江苏巡抚的李鸿章对此不感兴趣,没有答应日本人的通商要求。但其后李鸿章通过某些渠道,得知日本正在积极引进西方先进科技,遂对日本刮目相看(日本的近代化从美国叩关后就起步了,幕府设置番书调所,购买军舰大炮,建立兵工厂,这些举措比中国的洋务运动要早10年左右)。1863年(清同治二年,日本文久三年),李鸿章在给曾国藩的信中提到日本积极学习西洋武器制造技术,“遂与英、法相为雄长”。翌年,李鸿章在给总理衙门的信函中以较长篇幅论及日本“自强”之事,并强调:“夫今之日本,即明之倭寇也,距西国远,而距中国近。我有以自立,则将附丽于我,窥西人之短长;我无以自强,则将效尤于彼,分西人之利薮。”可见李鸿章对日本的重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日本“自强”所致,希望以日本为参照来促进中国的“自强”;另一方面,他也构想“联日制西”,即他在1865年(清同治四年,日本元治二年)所说“为西洋多树一敌”。因此在“健顺丸”叩关之际,李鸿章一改之前态度,慷慨允许日本来华贸易;在其后明治政府遣使来华议约之际,李鸿章更是积极倡导中日建交,确保《中日修好条规》得以顺利缔结。

谈判过程

柳原来华

日本明治政府虽早已将对华建交提上议事日程,但在遣使方式上有所分歧,有人主张借助欧美为媒介来同中国建交,也有人主张直接遣使中国,外务大丞柳原前光、外务大录名仓信敦即是后者的代表,他们强调中日为兄弟之国,理应直接交涉,若由英、法等国中介,不仅取笑于人,反而招来麻烦。最终日本政府采纳了后者的意见,于1870年(清同治九年,日本明治三年)7月27日命柳原前光赴华交涉,9月1日,柳原前光率同权少佐花房义质、同文书权正郑永宁及名仓信敦等前往中国,使命是交涉国交与通商事务、说服中国同意立约,但没有定约的权限;另一方面由日本驻沪通商权大佑的品川忠道将此事通报清朝苏松太道涂宗瀛。

9月4日,柳原前光一行抵达上海,下榻于上海英租界的品川忠道的寓所。 9月12日,柳原前光拜访涂宗瀛,陈述此行目的,并打算北上天津。涂宗瀛以天津教案尚未了结为由,欲阻止柳原北上,未果。 9月23日,柳原一行乘美国商船“满洲”号离开上海,27日抵达天津,住在旗昌洋行行主刘森家里,试图前赴北京,直隶总督李鸿章、署理三口通商大臣成林将柳原此行的目的及日本外务卿辅之照会上报总理衙门,总理衙门据此判断他们只是来预备谈判,并非前来议约的全权大臣,因此指示成林与他们就地谈判,不得让他们进京。 10月2日,柳原前光谒见李鸿章,进行了交流,双方印象良好,柳原前光称李鸿章“英迈能断,西人亦称其能” ,李鸿章则称柳原“礼貌词气均极恭谨” ,翌日李鸿章即致函总理衙门,称赞日本在与西方交涉中不卑不亢,力争利权,又购入西方武器,图谋自强,因而强调“正可联为外援,勿使西人倚为外府”,力主与日本立约建交。总理衙门虽然肯定李鸿章的建议“深谋卓识,荩虑周详” ,但并未付诸实施。其后成林主张让柳原进京,“使瞻中华风景之盛” ,亦被总理衙门拒绝,最终成林说服柳原不进京。而总理衙门则于10月13日将答复日本外务卿辅的照会下达成林,令其代转,以“大信不约”为由申明了可通商、不立约的原则。

此前柳原在答应不入京后,草拟了《日本国清国条约草稿》16条,递交成林,14日送至总理衙门。16日,总理衙门要求退还约稿,但李鸿章指出如果不答应日本要求、迫使日本邀请西方来中介的话麻烦就会更大,柳原前光亦向成林暗示日本可能会请西方介入,于是总理衙门不得不转变立场,于24日致函成林,允许立约,并于31日发给致日本外务卿辅,欢迎日本派遣全权大臣来华议约。柳原前光完成使命,于11月12日回国。

中日准备

总理衙门认为“若俟(日本)派员到时始行敷议,仓猝之间恐多贻误,不如乘其未来之先,从容商酌” ,因此在柳原回国后,总理衙门将柳原约稿交李鸿章(1870年11月20日开始兼任北洋大臣)与津海关道陈钦仔细研究。结果发现有许多违碍之处,如日本君主称“天皇”等等,尤其是其提出与西方国家一体均沾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更让李鸿章、陈钦不满,但他们并未动摇议约方针,只是针对柳原约稿另拟了《会商条规备稿》18条来应对日方要求,于1871年(清同治十年,日本明治四年)2月7日上报总理衙门。

李鸿章

同时,李鸿章还将《会商条规备稿》送给南洋通商大臣曾国藩,询问其意见。曾国藩与江苏按察使应宝时、苏松太道涂宗瀛又拟定了24条组成的约稿,并提出另订通商章程。4月,李鸿章将此约稿上报总理衙门,并主张让应宝时北上参与议约,获得批准。此外,李鸿章还将自己与陈钦草拟的约稿与曾国藩、应宝时等草拟的约稿斟酌损益,合并为20条组成的新草案,后经陈钦修改后形成了修好条规18条、通商章程33款的中方最终案。

就在清政府确立立约方针、李鸿章等研究中日条约之际,清廷内部也发生了围绕对日立约问题的争论。安徽巡抚英翰于1870年(清同治九年,日本明治三年)12月18日上奏,反对与日本缔约,认为日本本为中国属国,如今却趁天津教案之机要挟立约,居心叵测。李鸿章、曾国藩则予以驳斥,称日本并非如朝鲜、琉球、越南那样的朝贡国,并从“日本近在肘腋,永为中土之患……笼络之或为我用,拒绝之必为我仇”的立场出发,坚持对日缔约。同时提出了派使驻日、拒绝“一体均沾”等具体的缔约方针。最终,清廷正式于1871年7月9日任命李鸿章为全权大臣,应宝时、陈钦为帮办,负责对日缔约。

日本方面也在准备着缔约事宜。1871年(清同治十年,日本明治四年)4月27日,日本政府任命外务卿泽宣嘉为正使、外务大丞柳原前光为副使,准备赴华缔约。但因泽宣嘉公务繁重,便于6月14日改派大藏卿伊达宗城为钦差全权大臣,在柳原前光之外增添外务权大丞津田真道为副大臣,19日通报清政府,7月5日携明治天皇之国书从横滨出发,23日抵达天津,仍下榻于刘森家中。日本也由津田真道起草了一份新约稿,条约照搬1866年《中德通商条约》,税则照搬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企图从中国攫取更多的利权。

议定条约

伊达宗城

7月26日,李鸿章等与伊达宗城等在北洋大臣衙门首次会晤。29日,双方在天津山西会馆交换全权委任状,李鸿章设宴招待。8月1日,津田真道、郑永宁将日本的新约稿出示给应宝时、陈钦。次日,应宝时、陈钦将中方最终案(修好条规18条、通商章程33款)出示给日方,并指责日本“全照西人之约书照抄,与我政府之希望甚为相反”。日方对中方草案非常不满,尤其是第二条“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若他国偶有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更会引起西方列强的误会,因此日方在8月4日请求撤回中方草案,按照日方草案谈判,遭到陈钦等的严辞拒绝。在中方的坚持下,日方被迫屈服,同意在中方草案的基础上谈判。

8月8日至16日,中日双方代表各自修改约稿,没有会晤谈判。8月17日,伊达宗城托刘森将条规、章程送与应宝时,大体接受了中方的条件,惟在通商条款中增加一款,即“两国准予别国优恩之处,无不酌照准施”,即最惠国待遇,遭李鸿章坚决反对。23日,伊达宗城拜访李鸿章,围绕“天皇”称号、最惠国待遇等问题展开谈判,李鸿章态度强硬,反对“刊列彼主非常之尊号”,并决不允许“一体均沾”的最惠国待遇,最后使伊达宗城不得不“俯首允遵”。席间柳原前光又节外生枝,援引中国和西方列强的条约,要求修改内地不得通商的规定,李鸿章则表示西方并未给中国限定通商口岸,所以中国也就允许西方进入内地,而中日两国既已互相限定通商口岸,因此日本人就无权到中国内地贸易,柳原被驳斥得哑口无言,中方草案最终得到了贯彻。其后双方誊写条约,仅就若干字句进行修改,9月13日在山西会馆由李鸿章和伊达宗城分别代表中日两国签署了《中日修好条规》、《中日通商章程》,签字时“观者如堵”,盛况空前。9月28日,伊达宗城进入北京,10月1日会见总理衙门大臣。伊达宗城本拟觐见皇帝、呈递国书,因了解到同治帝尚未亲政而作罢,10月下旬从上海回国。

条约内容

修好条规

大清国、大日本国素敦友谊,历有年所,兹欲同修旧好,益固邦交,是以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办理通商事务太子太保协办大学士兵部尚书直隶总督部堂一等肃毅伯李、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从二位大藏卿伊达,各遵所奉谕旨,公同会议订立修好条规,以期彼此信守,历久弗渝。所有议定各条开列于左:

第一条

嗣后大清国、大日本国倍敦和谊,与天壤无穷。即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

第二条

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若他国偶有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

第三条

两国政事禁令,各有异同,其政事应听己国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谋干预,强请开办。其禁令亦应互相为助,各饬商民,不准诱惑土人稍有违犯。

第四条

两国均可派秉权大臣,并携带眷属随员,驻扎京师。或住长行居,或随时往来,经过内地各处,所有费用均系自备。其租赁地基房屋作为大臣等公馆,并行李往来及专差送文等事,均须妥为照料。

第五条

两国官员虽有定品,授职各异。如彼此执掌相等,会晤移文,均用平行之礼。职卑者与上官相见,则行客礼。遇有公务,则照会执掌相等之官转申,无须径达。如相拜会,则各用官位名帖。凡两国派员初到任所,须将印文送验,以杜假冒。

第六条

嗣后两国往来公文,中国用汉文,日本国用日本文,须副以译汉文,或只用汉文,亦从其便。

第七条

两国既经通好,所有沿海各口岸,彼此均应指定处所,准听商民来往贸易,并另立通商章程,以便两国商民永远遵守。

第八条

两国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设理事官,约束己国商民。凡交涉财产词讼案件,皆归审理,各按己国律例核办。两国商民彼此互相控诉,俱用禀呈。理事官应先为劝息,使不成讼。如或不能,则照会地方官会同公平讯段。其窃盗逋欠等案,两国地方官只能查拿追办,不能代偿。

第九条

两国指定各口倘未设理事官,其贸易人民均归地方官约束照管。如犯罪名,准一面查拿,一面将案情知照附近各口理事官,按律科断。

第十条

两国官商在指定各口,均准雇佣本地民人服役工作,管理贸易等事,其雇主应随时约束,勿任借端欺人,犹不可偏听私言,致令生事。如有犯案,准由各地方官查拿讯办,雇主不得徇私。

第十一条

两国商民在指定各口,彼此往来,各宜友爱,不得携带刀械,违者议罚,刀械入官。并须各安本分。无论居住久暂,均听己国理事官管辖。不准改换衣冠,入籍考试,致滋冒混。

第十二条

此国人民因犯此国法禁,隐匿彼国公署商船行栈,及潜逃彼国各处者,一经此国官查明照会彼国官,即应设法查拿,不得徇纵。其拿获解送时,沿途给予衣食,不可凌虐。

第十三条

两国人民如有在指定口岸,勾结强徒为盗为匪,或潜入内地,防火杀人抢劫者,其在各口由地方官一面自行严捕,一面将案情飞知理事官,倘敢用凶器拒捕,均准格杀勿论。惟须将致杀情迹会同理事官查验。如事发内地不及查验者,即由地方官将实在情由照会理事官查照。其拿获到案者,在各口由地方官会同理事官审办。在内地即由地方官自行审办,将案情照会理事官查照。倘此国人民在彼国聚众滋扰,数在十人以外,及诱结通谋彼国人民作害地方情事,应听彼国官径行查拿。其在各口者知照理事官会审,其在内地者,由地方官审实,照会理事官查照,均在刑事地方正法。

第十四条

两国兵船往来指定各口,系为保护己国商民起见。凡沿海未经指定口岸,以及内地河湖支港,概不准驶入,违者截留议罚,惟因遭风避险收口者,不在此例。

第十五条

嗣后两国倘有与别国用兵事情事,应防各口岸,一经不知,便应暂停贸易及船只出入,免致误有伤损,其平时日本人在中国指定口岸及附近洋面,中国人在日本指定口岸及附近洋面,均不准与不和之国互相争斗抢劫。

第十六条

两国理事官均不得兼作贸易,亦不准兼摄无约各国理事。如办事不和众心,确有实据,彼此均可行文知照秉权大臣,查明撤回,免因一人偾事,致伤两国友谊。

第十七条

两国船只旗号,各有定式,倘彼国船只假冒此国旗号,私作不法情事,货船均罚入官,如查系官为发给,即行参撤。至两国书籍,彼此如愿诵习,应准互相采买。

第十八条

两国议定条规,均系预为防范,俾免欧生嫌隙,以尽讲信修好之道。为此两国钦差全权大臣先行画押盖印,用昭凭信,俟两国御笔批准互换后,即刊刻通行各处,使彼此官民咸知遵守,永以为好。

同治十年辛未七月二十九日

明治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通商章程

参见词条:中日通商章程

后续事件

伊达宗城在中国将《中日修好条规》报告给日本政府,令日本政府大为不满,认为他越权行事,所以在伊达宗城尚未完成考察中日贸易的使命时,日本政府就迅速将他召还,并撤其职,此后伊达便离开了政界,同时在欧美列强的压力下,决定遣使改约,为此于1872年(清同治十一年,日本明治五年)3月派柳原前光来华,要求修改容易引起列强误会的第二条、包含刀禁内容的第十一条及通商章程中的协定关税等内容。5月,柳原一行至天津,向李鸿章请求改约,遭李鸿章断然拒绝,只是碍于情面,李鸿章还是派津海关道陈钦、江苏记名海关道孙士达与日方谈判,仍驳回日方改约要求。柳原前光被迫于7月1日离开天津,空手而还。

柳原前光回国后,日本不得不批准《中日修好条规》,并任命外务卿副岛种臣为大使,入华换约,同时祝贺同治帝大婚与亲政,而其隐藏目的则是刺探中国之虚实,确认清朝对台湾“番地”和朝鲜半岛是否有管辖权或宗主权,以便为日后的侵略做准备。1873年(清同治十二年,日本明治六年)4月30日,李鸿章、副岛种臣会晤于天津山西会馆,完成了《中日修好条规》最后一道手续——批准交换。其后副岛进入北京,觐见同治皇帝,呈递国书,并向总理衙门询问了澳门、朝鲜和台湾的情况,通报日本将报复宫古岛民台湾遇害事件。翌年日本就入侵台湾,其后更吞并琉球、渗透朝鲜,使中日关系逐渐恶化。

1874年(清同治十三年,日本明治七年),日本派遣柳原前光作为首任驻华公使;1877年(清光绪三年,日本明治十年),清朝派遣何如璋作为首任驻日公使,由此正式确立了中日近代邦交的体制。但日本一直不安于《中日修好条规》的规定,企图增加最惠国待遇,1880年(清光绪六年,日本明治十三年)以琉球先岛群岛割让清朝为交换条件,诱使清政府同意“改约”,清政府差点同意,于10月21日草签了“分岛改约”的协定,但因琉球人林世功自杀而反悔。1886年(清光绪十二年,日本明治十九年),日本以期满为由,又命其驻华公使盐田三郎交涉修约,依然无果而终。甲午中日战争爆发,《中日修好条规》自行作废,在《马关条约》第六款中规定“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见行约章为本。”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日本明治二十九年)7月21日缔结《中日通商行船条约》,使日本二十多年的夙愿终于了结。[1]

历史影响

中国影响

总体上说,《中日修好条规》是一个基本上平等的条约,这是自鸦片战争后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公平合理”条约。李鸿章牢牢掌握着谈判的主动权,拒绝日本草案及无理要求,首开中国人创议条约并使外国人接受之先河,可以说是一次成功的外交。这不仅是中日两国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也是李鸿章签订的第一个条约,李鸿章凭借这个条约奠定了他在对日外交乃至整个清朝外交事务上的发言权。同时这也是清朝第一个由汉族大臣主持签订的条约(不含章程),标志着汉人开始逐渐掌握清朝的外交。李鸿章缔结此约之目的,一则联日,二则防日,并且煞费苦心,为了“不同西约”而故意将名称置换为“条规”,并作出了种种规定,但李鸿章的目的在后来都落空了,除了打开近代中日外交史的第一页以外,对中国并无特别的影响。

日本影响

日本没能在《中日修好条规》中攫取“一体均沾”的特权,对此耿耿于怀,此后屡次请求清政府修约,皆未能得逞。日方见中方不愿妥协,加上10余年的漫长交涉过程,认识到不能在外交交涉上压制中国,便把心思放到以战争逼迫中国的准备上。因此日本对《中日修好条规》的不满也可以说是其挑起甲午战争的一个深层次因素。[1]

《中日修好条规》的互不侵犯原则也未能约束日本的扩张,此后日本对中国领土台湾及属国琉球、朝鲜进行侵略,尽管清政府也曾援引《中日修好条规》第一条劝告日本遵守条约、不要侵略,但对日本而言无疑是耳旁风,甚至要求废除此条款。日本对《中日修好条规》的无视,使《中日修好条规》的平等友好精神迅速黯然失色,给东亚局势蒙上了一层阴影。

朝鲜影响

朝鲜是《中日修好条规》中最重要的第三方因素,不仅日本欲借此条约压制朝鲜,中国方面所设计的“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一款,亦“原为高丽而设”,陈钦在拟定时解释道:“查该国逼近高丽,考其《明史纪事本末》,其强弱情形已可概见,近闻该国复时存觊觎之心,尚狡焉思逞,欲行兼并,则我关外三省,殊失藩屏之固,似亦不可不预为之计”,只是“未便明指高丽,故泛言‘所属邦土’”。朝鲜在1872年(清同治十一年,日本明治五年)通过燕行使得知中日缔约的消息,但未引起足够重视。 1874年(清同治十三年,日本明治七年)8月,朝鲜官员从日本使节森山茂那里誊抄了《中日修好条规》。 1876年(清光绪二年,日本明治九年),日本借口云扬号事件威胁朝鲜之时,朝鲜担心日本居心叵测,弄不清是战是和,但朴珪寿根据《中日修好条规》判断日本就是来修好的,不会动武,因此促成了《日朝修好条股(江华条约)》的缔结。

后世评价

中国评价

• 王芸生:此约内容虽尚公平,然多援西约之例,领事裁判权、关税协定诸大端,应有尽有。惟无“一体均沾”之条,且均本相互原则,是进步耳。

• 王玺:溯自道光以降,中国与西方各国所订约章,均为城下之盟。除割地、赔款外,复受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片面领事裁判权、内河航行贸易权等不平等条款之压迫,不可终日。而中日条约之内容,不止尽除其弊,且以当世国际公法之原则,两国均立于独立自主之地位,和平友好,通商互惠。是该约不仅为中国空前未有之平等条约,即对日本而言,亦为其平等条约之嚆矢。然墨沈未干,言犹在耳,日本政府竟违约背信,进军台湾,吞并琉球,侵略朝鲜。岂李鸿章始料所未及,实乃时势所趋,似非其订约之过也。

• 韩东育:《中日修好条规》历来被视为近代中日两国的唯一对等条约。可嗣后清朝藩属国的次第丧失事件和台湾日据事件每每被处理成彼此无涉的孤立个案等研究现状表明,中国学界对于条规本身的对等属性问题尚缺少体系性的反思。事实上,肇端于牡丹社事件的日本征台、巧取琉球、并吞朝鲜以及甲午战后的割占台湾等事件,无一不根源于条规这一法理前提。日本拆解宗藩体系的整体设计与虚实进路意味着,条规的签署,不但让中方丧失了东亚的传统核心地位,还使清廷在日方的公法恶用下无法不弃琉保台、弃韩自保直至割台苟安。近代以降东亚世界的整体变局和日本对邻国的侵越与压迫,亦始自条规,成于条规。

日本评价

• 信夫清三郎:谈判是按照清帝国的主张进行的。9月13日,两国全权代表签订了《大日本国大清帝国修好条规》。这是深受与欧美各国缔结不平等条约之苦的日清两国首次自主缔结的平等条约,而这种平等却含有相互承认领事裁判权和协定关税率这一特殊内容,而且排除了日本所希望获得的最惠国条款和内地通商权。然而,日清之间得以建立平等关系,这就实现了日本对清交涉的最初目的,即日清两国地位平等。其结果,对于对清恪守事大藩属之礼的朝鲜,日本在名分上就取得了优越地位,这应该说也就打开了与朝鲜建交的房便之门。

• 滨下武志:关于1871年9月13日签订的《日清修好条规》,可以看出这是表现两国关系平等,且在中国占主导性的情况下签订的条约。或者可以说是已经达到了相互承认领事裁判权等具有近代国际关系平等性特征的条约。总之,可以将这一条约看成东亚国际关系进入近代标志的条约的嚆矢。但是,从日本方面看到的这个条约的平等性,假如从中国方面看的话,是否也具有同样的平等性还依然存在疑问。为何如此说呢?因为在中国对外认识的前提中,中国的对外秩序(对国内秩序亦然),其基础是建立在“礼”之上的尊卑秩序,皇帝位于这个秩序的顶点,和皇帝处于同等地位的对等关系的存在是难以想象的。……总理衙门出面缔结的条约,从中国方面来看,在观念上恐怕很难认为是对等国家建立的关系。当然可以认为,日本方面认为日清修好条约是平等的条约,是因为在“平等”的关系化方面中国作出了让步,从而明确地显示出其以此为基础进而改变东亚国际关系结构的意图。

幕后逸闻

“中国”之争

清朝对欧美列强的条约中,在中方文本的正文部分一般简称清朝为“中国”。但日本作为与清朝签订条约的第一个汉字文化圈国家,这一套就行不通了。谈判期间,日方对于中国所拟定的草案中有“中国与日本国”表示不满,认为“中国”并非国号,“中国系对己邦边疆荒服而言”,中国代表则回答说:“我中华之称中国,自上古迄今,由来已久,即与各国立约,亦仅止约首书写大清国字样,其条款内容皆称中国,从无写改国号之例,来笺谓对己邦边疆荒服而言,似属误会未便照收”,坚持原案。日本代表回复道:“中国之东有满洲、朝鲜,以西有西藏、后藏、昆仑山,若云其内之中国,岂非有指斥周边为外夷而自尊为中国之嫌乎?”强调这是清朝自尊其国、矮化日本。最终双方达成妥协,李鸿章与伊达宗城会谈时,决定“汉文约内则书中国、日本,和文约内则书大日本、大清”。随后应宝时、陈钦到伊达宗城处议订条约字句时,将汉文原稿内所有“大清”字样改作“中国”。

但日本所持的汉文本,依然不用“中国”,仍用“大清”。中日缔约后,中国代表发现日本不守信用行为,所以中国代表向伊达宗城表示抗议:“前阅尊处送来缮正约本,其汉文书内亦书大清字样,殊为不解。从前两次定议,均绥执事开写款式,注明汉文约内,均书中国,曾几何时,竟忘之耶?”对此,日本回答说:“大清二字,此系翻译和文之汉文,不必与贵国正本汉文并视而论,当日即蒙大人依议批定原稿,照缮约本,何敢忘约爽信耶?”最后,李鸿章允许日本在自己的文本内将大清与大日本并称。此后这也成为了中日交涉的潜规则(但也有例外,如《天津会议专条》里的日文本也称清朝为“中国”)。

欧美抗议

日本当时遣使来华议约,引起了西方列强的关注。日本忌惮西方列强干预,在1870年柳原前光出使中国之际,对西方声称只是为了考察商务。然而柳原回国后,横滨的法文《日本回声报》(Les ÉchosduJapon)报纸还是登出消息,称中日将缔结攻守同盟,引起西方列强的警惕。日本政府虽拟辟谣声明,但并未立刻发表,仍派伊达宗城入华议约,此时西方各国驻日使节纷纷确认是否有此事,日本政府迫于压力,不得不于1871年6月27日发表辟谣声明。伊达宗城在天津时,也试图借助西方力量压制中国,但法、德方争,无暇东顾,美国虽有心助日,却正在交涉辛未洋扰引发的朝鲜问题,只有英国象征性地干预了一下,所以日本只好对中国俯首就范。《中日修好条规》第二条“若他国偶有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为照搬《中美天津条约》,但却让日本和西方很不满,西方认为这坐实了中日缔结攻守同盟的传闻,对日本施加压力,导致日本不得不派柳原前光再来中国,请求改约。李鸿章则看穿了日本看西方脸色行事,坚决拒绝修改第二条,其用意是“该国尤为中国门户,将来设有事变,该国虽未必遽为我用,而有此约斡制,不至增一劲敌,且不失兵家用间之意。”由于李鸿章的坚持,日本与西方对第二条的争议也就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