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甲,春秋时鲁国征发军用品的制度。《春秋·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左传》杜预注谓据《周礼》记载: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古代规定每甸出长毂(兵车)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鲁成公时推行的丘甲制实义,众说纷纭,按《中国通史简编》云:“就是一丘出一定数量的军赋,丘中人各按所耕田数分摊,不同于公田制度农夫出同等的军赋”,视为军赋改革,且与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联系,较为合理。

解释

古代军赋制度四丘为甸,每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鲁成公 因 齐 难,临时增征甲士,改为每丘出一人,称为丘甲。《春秋·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杜预 注:“《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赋,今 鲁 使丘出之,讥重敛。”顾炎武 补正:“要之,其实为益兵,向之四丘共出三甲者,今使每丘出一甲尔。”一说,古代农工分职,制甲为“工民”之事,鲁 违常制,使“丘民”作甲,称丘甲。见《谷梁传·成公元年》。按此解释,鲁令一丘出一甸之赋,无端增加四倍,此说甚不合理。姑且不论人民不胜负担,即以事实而论,鲁本有二军,若此时征收军赋四倍,即将扩充为八军,何以直至哀公十一年始“作三军”?其后多位学者均于此说有所纠正,或者谓只增赋三分之一,或者谓只增赋四分之一,然皆推测之辞,并无确证。

参阅

清 万斯大 《春秋随笔》、清 毛奇龄 《春秋毛氏传》、清 钟文烝 《谷梁补注》、清 刘逢禄 《公羊春秋何氏解诂笺》、范文澜 《中国通史简编》第一编第四章第六节、胡安国《春秋传》、孙觉《春秋经解》、顾炎武《补正》、龚元玠《春秋客难》、沈钦韩《补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