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新闻就是指某些企业单位、经营者个人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想方设法在一些媒体上上镜头、占版面等,以新闻报道的形式给自己做广告,而给予记者或编辑以物质利益需求,或者是政府官员为了掩盖丑行而贿赂新闻人员以做出歪曲事实的报道的违法行为。

中文名

有偿新闻

拼音

yǒu cháng xīn wén

词性

实词

年代

现代

特点

带有某些宣传意图

危害性

主要有三方面

分类

七类

基本概念

新闻采编者将具有或不具新闻价值的信息,按照出资人某些宣传意图撰写的新闻。

有偿新闻,是新闻工作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有偿新闻还包括故意隐匿和扣押新闻的活动。

有偿新闻

有偿新闻是任何意识形态,任何社会制度的新闻从业人员都不齿的行为。无论东方、西方,有偿新闻都是新闻职业道德所明令禁止的。有偿新闻,其实质就是某些新闻从业人员将国家和社会赋予的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权利,作为个人和团体的私有商品非法出卖,权利和金钱进行了非法交易。有偿新闻是"拜金主义"在新闻领域的反映,是新闻界的不正之风,它的存在和蔓延,是新闻行业的耻辱。

危害性

有偿新闻的危害性可以从三个方面剖析:

一是破坏了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因为有偿新闻出于以提供信息服务来获取利益的不正当方式。不少有偿新闻为了达到某些个人或者集团的利益不惜夸大,歪曲事实,混淆黑白,颠倒是非,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

二是降低了新闻报道的质量。我们知道,大众传媒判断信息的取舍在于新闻价值。有偿新闻选择标准是为了其服务对象需要的宣传效益,将一些毫无新闻价值或者新闻价值不高的东西充塞版面和节目,挤占了真正有新闻价值报道的时间和空间,从而影响了新闻宣传报道的质量。

三是腐蚀了新闻工作队伍。有偿新闻使一些新闻工作者腐化堕落,蜕化变质,既是个人的沦丧,也使所在媒体的公信力遭到破坏。

有偿分类

有偿新闻按“有偿”形态可分为以下七类

1.接受劳务费、务餐费等形式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获取各类消费、好处,以及可能会影响到公正采访和报道的礼品,如:餐饮、娱乐、为亲友解决工作问题等,这些无疑是最为典型的有偿新闻行为;

2.以新闻为诱饵换取经营利益(如广告、发行)或赞助;

3.以内参、曝光等为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等好处;

4.参加被采访单位、个人安排的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5.利用发布新闻报道谋求外单位住房、房屋装修、制作家俱、旅游邀请、以及占用对方交通工具

6.向被采访单位提出为个人或亲友谋私利提供便利条件

7、到被采访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付的票据

(只要搞“有偿新闻”,在正常的新闻报道工作中就会演变为一种特殊的“权钱交易”。行贿索这种关系,同贿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宣传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 新闻出版署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严格禁止有偿新闻、买卖书号、无理索取高额报酬。"为贯彻落实《决议》精神,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维护新闻工作的信誉和新闻队伍的良好形象,树立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行业新风,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形势,重申并制定如下规定:

一、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

二、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

四、新闻单位在职记者、编辑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他新闻单位的兼职记者、特约记者或特约撰稿人。

五、新闻工作者个人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

六、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七、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

八、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凡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页、专栏、节目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九、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发表新闻报道拉赞助。新闻单位必须把各种形式的赞助费,或因举办"征文"、"竞赛"、"专题节目"等得到的"协办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审计。在得到赞助或协办的栏目、节目中,只可刊播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名称,不得以文字、语言、图象等形式宣传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形象和产品。

十、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新闻单位应由专职人员从事广告等经营业务,不得向编采部门下达经营创收任务。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各新闻单位要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确保规定落到实处。要接受社会监督,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各新闻单位要分别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受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由新闻单位和主管部门没收其违规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新闻出版署给予行政处罚。要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报道,推动禁止有偿新闻的工作深入持久地进行,务求取得实效。

治理工作

全国“扫黄打非”办联合新闻出版总署及中纪委驻新闻出版总署纪检组于2012年开展了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各地“扫黄打非”部门相继查办了一批涉及假报刊、假记者、假记者站案件,全国共查办非法报刊、非法网络报刊和非法报刊网站案件184起,收缴非法报刊500万份。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在2013年1月4日召开的全国新闻出版工作会议上表示,将进一步严格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解决记者队伍的“假、乱、散”问题,重点解决记者站违规、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滥发记者证、虚假违法有害广告、报刊摊派发行等问题。

2013年4月16日,北京市宣传系统召开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暨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会,传达中央和市委有关会议精神,全面总结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通报有关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部署开展有偿新闻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