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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协定

(Articles of 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1944年7月22日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通过。根据该协定成立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又称世界银行),在1947年同联合国组织正式签订建立相互关系的协议,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生效,共11条。1980年9月26日修订补充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附则》,共22条。

该协定及附则对世界银行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组织结构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主要内容

1、宗旨。协定第一条从四个方面明确了世界银行的宗旨:通过提供和组织长期贷款,解决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的长期资金需要,参加私人投资与私人贷款。2、业务范围。向会员国提供长期贷款:贷款对象原则上限于会员国,但如借款人为非会员国政府,则应按协定第3条第4节第5款规定精神办理,如计划项目在会员国境内进行,则应由该会员国或其中央银行或世界银行认可的机构负责担保;贷款的资金来源于会员国交纳的股本、借款、债权转让、组织国际联合集资;规定了严格的贷款条件。3、组织机构。世界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执行董事会负责日常业务。

中国是该协定缔约国之一,于1945年8月25日批准,于1945年12月27日签字。1980年5月15日世界银行执行理事会决定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