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吏为师,是李斯的发明,经秦始皇认可,便成了秦朝的国家政策。事见《史记·李斯列传》和《史记·秦始皇本纪》。

“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是指“百姓”和“一般官吏”都向“法官、法吏”学习法律,加强普法教育。“以吏为师”中的“吏”不是指“所有”的官吏,而是“专指”法官、法吏(原文:《商君书·定分》“吏、民(预)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

中文名

以吏为师

性质

教育制度

源自于

法家的教育主张

发明人

李斯

朝代

秦代

事件介绍

秦代的教育制度,源自于法家的教育主张。

始皇在咸阳宫大宴群臣,博士淳于越继前丞相王绾之后,再次建议始皇遵从古道,分封子弟,以对付万一出现的功臣篡权。丞相李斯反驳说,不注重现实问题,却去倡导学习古人,定会使人心浮动。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除秦国以外的列国史书,都应焚毁;除博士官外,私藏百家之书、私议百家学说者,都应该受到惩罚。只有医药、卜筮、种树等实用性的,与政治无关的书可以保存。想学习法律的人,只能以吏为师,在实践中掌握。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育制度

以吏为师即整个社会除文吏外,没有具备文字能力的人,人们要学习文字,只能向政府官员学习。政府官吏承担教育行政官员和教师职责。(学习的内容是朝廷的法令,参见此条以法为教)

早在西周时期,古代典章文物,俱掌于官府;礼、乐、射、舞器,都藏于宗庙。民间无书无器,学术专为官有,教育非官莫属,非官莫能。当时也是学在官府,官师合一。至春秋战国时期,学术繁荣,官学衰落,私学兴起,教育冲破了“以吏为师”的局限。至秦朝,为了统制舆论,钳制思想,又在全国确立了“以吏为师”的吏师制度。

“以吏为师”的算盘大致是这样打的:吏是层层挑选任命的,吃着皇粮,拿着俸禄,毕生的富贵前程都在上司手里攥着,应当能够唯上之命是从;吏的利益是与政权兴替拴在一处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应该不会做出损害政权的事情来;吏所受的训练是熟悉法律条文或政府的诏令,然后照章办事,不越雷池,因此应该不会想入非非,弄出一些稀奇古怪的思想。

把思想的传授权和裁决权交由吏来执行,为的就是在思想领域杜绝“异端”。

提出背景

私学起于孔子,但孔子的学说在他生活的时代始终未被各国君主采纳。他虽然东跑西颠儿,游说诸侯,却一直不曾得意,所以没有可能利用政权的力量来推行他的“主义”。何况那时诸侯割据,各怀其志;百家蜂起,各售其学,买家既多,卖家亦夥,谁也没有力量一家独鸣,于是形成了两千余年之后依然令人神往的“百家争鸣”。

秦灭六国,一统天下,总要号令划一,才有“初并天下,罔不宾服”的气象。但各家之学,纷然不一,书生意气,议论杂嚣,让自命不凡的君王和权臣听着心烦。为君王信用的学派便乘机从政治上构陷其他学派,把学派之争归结为君权的存废、政权的争夺。于是,除了当权的主流学派,其他一概废止。不听话的就从肉体上消灭。虽然不可能统统杀掉,但坑杀几百也足以令人噤口不言,形式上完成了天下一统之后的思想一统。

但思想的非物质性,使它不能靠一纸禁令或兵火加以灭绝,各种所谓“异端”,仍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为了维持思想的纯正,必须要有裁决正误的威权。谁有资格?李斯的发明是:“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秦始皇一个“可其议”,使这一发明成了中国几千年思想统制的不二法门。

具体实施

1。设置法官:天子设置三个方面的法官,宫殿中设置一个,御史府设置一个法官、一个法吏,丞相府设置一个法官。诸侯和郡县也为他们各设置一个法官和法吏,全都比照秦都的法官。(原文:《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

2。选择法官:制定法令,设置朴实厚重以使百姓知道法令的具体内容的人作官吏,把他作为主管法令的官吏。(原文:《商君书。定分》“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

3。制定法条的标准:制定法令一定使它明白易懂,愚人智者都能懂得。(原文:《商君书。定分》“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

4。管理法条:法令复制一份放在天子的殿中,殿中给法令建一个禁室,有锁钥,用封条把它封起来,把法令的副本藏入其中,用禁印封上。(原文:《商君书。定分》“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有铤钥,为禁而以封之,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

5。高效普法:众官吏和百姓若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询问法令的具体内容,主管法令的官吏必须根据他们的问题明确答复他们。而且要制一个长一尺六寸的符券,符券上写明年、月、日、时间、所问法令的内容。主管法令的官吏不告诉,等到他们犯了罪,正是他们所询问的那一条,那就按他们所询问的那条罪状来惩罚主管法令的官吏。在询问时,就要把符券的左片给询问法令的人,主管法令的官吏则小心将右片装入木匣,藏在一个屋子中,用法令长官的印封上,即使以后当事人死了,也依照符券办事。(原文:《商君书。定分》“诸官吏及民......以券书从事。”)

6。依法办事:官吏和百姓想知晓法令的,都询问法官,所以天下百姓、官吏没有不知晓法令的人。官吏明知百姓知道法令,所以官吏不敢以非法手段对待百姓,百姓也不敢犯法来触犯法官。对待官吏不遵守法令,人民就可以向法官询问,法官就将法令所规定的罪名告诉他们,百姓就将法官的话警告官吏。官吏知道事情这样,就不敢用非法手段对待人民,人民也不敢犯法。(原文:《商君书。定分》“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民又不敢犯法。”)

7。法制目标:名分确定了,奸诈之人可以变得正直诚实。人民都谨慎忠诚,从而万民都知道应躲避什么、亲近什么。怎样躲开祸患,接近幸福,而且都能自治。明君在人民自治的基础上来从事国家的治理,天下就大治了。(原文:“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实施效果

《荀子,强国篇》原文: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是所见也。故曰: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矣。

后世评价

李斯发明、始皇帝批准的“以吏为师”,目的是在借此保持思想的纯正,一有异端,即予铲除,但思想的对错很难用一把固定的尺子量度。官吏的尺子只有一把,就是现成的法度律令,但新的思想几乎都是突破了旧有的法度律令才能产生,一切新的思想在守法的刻板的官吏眼中就都成了应当铲除的异端。“以吏为师”的结果,势必走向扼杀一切新思想。李斯整肃他人的“尺子”,很快就量到了自己头上。他因得不到秦二世的欢心,也成了被铲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