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千余年封建历史中,自战国时形成“奖耕战”、“抑商贾”,秦汉后“重农抑商”、“崇本抑末”,到宋元“专卖”法乃至明清“海禁”,均是重农抑商之表现。““重农抑商”政策在中国古代不同历史时期具体表现必然为经济形态所决定,重农抑商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最基本的经济指导思想,其主张是重视农业、以农为本,限制工商业的发展。重农抑商”、“农本商末”政策深深制约和影响中国历史。

中文名

重农抑商

作者

商鞅

地位

自然经济时代落后的经济思想

主张

以农为本

表现

奖励耕战

产生时期

春秋战国

发展时期

秦汉

政策简介

在我国漫漫两千年封建历史长河中,“重农抑商”政策总是与历史相随相伴的。它产生于封建制度产生巩固的春秋战国,发展于封建制度兴盛的秦汉,之后便作为一项长期而传统的国策被后面的朝代继承发扬。

重农抑商

历代封建王朝都十分强调农业的重要性,强调“以农为本”。

商鞅变法实行的重农抑商政策规定:土地可以买卖;家里有两个成年男子不分家的,加倍征收他们的赋税;粟帛生产得多的,受到免除徭役的优待。

中国封建社会采取这种政策,归根到底是由其经济基础决定的。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种经济的主要部门是农业。农业是古代决定性的生产部门,提供给人们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历代统治者都把农业当作根本性的大事来抓,采取一系列督促、鼓励、组织农业生产的措施,将农民紧紧束缚在土地上。

产生原因

重农抑商

重农抑商政策与封建制度相始终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封建自然经济的必然产物。一个国家或政权实行什么样的经济政策,归根到底是由其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因此历代统治者都把发展农业当作“立国之本”,而把工商业当成“末业”来加以抑制。

其实,造成中国封建社会长期“重农抑商”的根本原因还是中国“封闭式大陆”的独特地理环境。“中华民族的主体从远古开始便生活在黄河、长江流域。大约在6000年前左右已逐渐摆脱狩猎和采集经济,进入以种植经济为主的原始农业经济。先民劳动、生息、繁衍的这块大陆,东临大海,西北是戈壁,西南则是极其险峻的青藏高原。在迈入文明门槛的前夕,在交通极不方便的条件下,这里是一片与世隔绝的天地。直到1840年鸦片战争前,中国人对于外部世界还知之甚少。在这样的环境中主要从事原始农业经济,这是认识中国由氏族社会发展成国家的基点。”(摘自王立民主编《中国法制史》)显然,这与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地中海地区”的地理环境迥异。

随历史的变化

重农抑商

先秦的“奖耕战”、“抑商贾”

商时,农业已发展成为社会主要部门,实行“井田”制度,推动农业发展。西周,大规模组织奴隶集体劳动,工商业渐成社会经济重要部分。《周礼》有“司市”之官,《周礼》中尚无抑商倾向。

由于中古时代生产力水平不高,蒙昧时代的知识结构和认知所限(连地球是圆的都不知道)故农为“本”,商为“末”的观念形成,一方面:“奖耕战、废井田、开阡陌”,确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买卖合法性;另一方面规定:力本业,耕织致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孥”,为禁止商人经营粮食交易,以杜其囤积居奇、投机牟利,“使商无得粟,农无得籴”。

秦至隋唐的“重农抑商”、“崇本抑末”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秦《田律》规定:天降及时雨、谷物抽穗或有旱涝虫情灾害,须立刻书面报告雨量大小、受益面积、灾害损失及作物生长状况。《仓律》规定种籽入仓、存贮、检验、出仓等程序规则及亩播种量。为不影响农业生产,《戍律》规定,一户不准同时征调两个以上劳动力服役,违者罚交两副铠甲。《司空律》规定:播种、耘苗季节,以劳役赎抵赀刑者,各回家务农二十天。《仓律》还规定:从事农耕生产官府奴婢,二至九月农忙时节,每人每月可增加半斤口粮,汉承秦制,抑商政策一如既往。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顶峰。颁布商品、市场、物价管理、度量衡和外贸管理等经济立法,促进经济空前发展。但还有些重农抑商政策。如唐《选举令》规定:“身与同居大功以上亲执工商,家传其业不得仕”(《唐律疏议・诈伪》)。唐有禁止工商之人乘马之法令。唐中期后,方镇兹乱,财赋不足,国库空虚,常令商人进奉献助。唐肃宗时,籍江淮蜀汉富商右族,訾畜十收其二的“率贷”,诸道重税商贾以充军,凡千钱以上者有税。唐僖宗时,游宴赏赐无度,国家财力拮据,竞籍长安城东、西两市之商旅钱财输于内库,引商人不满,向朝廷陈述,致告状者悉受杖打。

宋元时的“抑商”与“专卖”法

自汉实行盐、铁官营起,对众多商品生产和经营垄断,成为各朝一贯奉行不移政策。除盐、铁外,另有茶、铁、明矾等先后列入禁榷之列。

宋商业超前代发展,唐“市坊”制度已取消,商贸活动不受地域或时间限制。因宋代财政匮乏,实行国家专卖禁榷制度。禁榷范围扩大到除传统盐、酒、茶外,矾、铁、煤、香料、宝货等均被列为禁榷物种,以至专卖所得成为宋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禁榷物种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完备。中央有盐铁使,地方有各产盐地和商埠所设场务专理盐的专卖。盐法规定:犯私盐一两,笞四十。“鬻卤盐三斤者仍坐死”,“私有茶一两笞四十,四十两徒二年”(《庆元条法事类》)。宋酒专卖为“榷酤”,酿酒和酒曲由官府垄断,禁止民间私造,违犯者重至处死,元代经济立法以宋为楷模,对盐、茶、洒、金、铜、铁等实行官营专卖禁榷制度。

明清的抑商政策

明清时,统治者继续推行“重农抑商”政策,而封建社会海上贸易发展对自然经济产生极大冲击,不过,明朝政府从未断绝过海外贸易的活动,一直都有官方主持的对外贸易。且隆庆初年(1567年),政府宣布开放海禁,私人与官府皆可从事海外贸易,史称“隆庆开关”,促进了资本主义萌芽经济的发展。

清初,为镇压抗清力量,首颁禁海令,不许片帆下海,违者按通敌罪论处。后多次颁迁海令,强制闽广苏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立斩,致使四千里海岸线人烟绝迹,完全断绝海外贸易。康熙五十六年再颁禁海令,停止与南洋贸易,并禁卖船与外国和运粮出口,否则,“连船人与卖船人皆立斩”。上千万人民因此被杀。

清王朝面对沿海日益兴起的对外贸易,将有限的海外贸易收归政府控制的广州十三行掌握。清律规定粮、丝、铁、金银都不许下海,使对外贸易实际上不可能进行。与海禁类似,清矿冶业被官府紧握,防止商人分利。

明朝,尤为清朝实行的“海禁”政策,沉重打击刚刚兴起的对外贸易和沿海工商业,对后世造成严重消极影响。

主要表现

古代重农抑商政策主要表现在:一、统治者反复强调以农为本,工商业为末业;二、推崇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小农经济,靠天吃饭,财政也主要依赖于对农业和农民的剥削。

政策的影响

(一)战国时,各诸侯国为富国强兵,魏国相李悝《法经》推行“尽地力之教”和“善平籴”经济政策,增加国家赋税收入,调动农民积极性。

汉朝为恢复发展社会经济,颁行大量保护农业的法令。一是鼓励农耕生产。汉高祖颁法:士兵复员回家,流民各还本土,恢复故有田宅,按功劳赏赐土地;因饥贫自卖为奴婢者免为平民,增加劳动人手;凡不执行此令者,从重论罪(《汉书・高帝纪下》)。汉惠帝四年令:推选努力生产者,免除其服役义务(《汉书・惠帝纪》)。高后元年诏:初置孝悌力田官,以督劝农耕生产(《汉书・高后纪》)。文帝十二年按各地户口比例,增置孝悌力田官员,引导民众发展生产(《汉书・文帝纪》)。两汉还多次颁令解放奴婢,严禁伤害劳动力。

二是放宽土地限制。文帝后六年,解除山泽之禁,允许民众垦荒(《汉书・文帝纪》)。景帝允许百姓向土广田饶地区迁徙,以鼓励发展农耕生产。

三是减轻田税负担。汉初“轻田租,什五而税一”(《汉书食货志》)。文帝两次减半田税,并免征13年。景帝后才恢复三十税一成定制。

四是重视兴修水利。汉朝专制水利灌溉法规。如左内史倪宽曾“表奏开六辅渠,定《水令》以广溉田”,《水令》是有关农田灌溉“法令”。南阳太守召信臣也曾“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分争”(《汉书・循吏・召倍臣传》及注)。

唐代以法律手段解决土地问题,发展农业。武德七年“均田令”规定:丁男和中男受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所授之口分田不许买卖;身死则收回;永业田可以继承,一定条件下得买卖。唐朝对均田制予以法律保护,《户婚律》规定:禁止私卖口分田;不准占田过限;不准妄认和盗买盗卖公私田;严禁盗耕种公私田;严禁官吏侵夺公私田等,违者严办。

(二)“重农抑商”政策自15、16世纪始,扼制了资本主义萌芽发展

中国自15、16世纪始,在一些经济相对较发达地区,出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当时统治者对这一新事物极端恐惧,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摧残。虽然西方商品经济在中世纪也遭过同样破坏,但当时多元社会、政治、经济结构中,商品经济仍得以顽强发展,古代中国社会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交换和商业活动的存在和发展受到很大限约,商业贸易活动必须隶属于自然经济体制。

早在汉朝,统治者便开始推行重农抑商政策,运用法律严历打击商人及私营商业,扼制了早期商品经济发展。汉武帝“算缗令”与“告缗令”,使得中等以上商人大都被告而破产(《史记・平准书》)。

到了清初,统治者对东南沿海萌芽的资本主义和一度兴起的“工商皆本”、“农商皆本”启蒙思想,以高压手段禁锢,同时继续推行抑商政策,以严刑峻罚来保证贯彻实施。

正当清政府下禁海令和限制矿冶业时,西方各国海上贸易蓬勃发展。统治者完全不了解外部形势,妄图追求海疆平安无事,传统自给自足经济、重农主义,又使清政府认识不到外贸的重要性。

中国封建统治者极力用政权和法制力量摧毁和阻止社会赖以前进的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形成,固守“重农抑商”政策,致使刚刚萌芽的资本主义经济未得到发展,使中国错失发展资本主义良机。西方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自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迅速席卷西方社会的资产阶级革命浪潮,特别是18世纪资本主义工商业革命,加速、刺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对外殖民扩张。

经济上落后、政治上保守为日后被动挨打局面埋下祸根。与中国一衣带水的日本自“明治维新”后,变法图强,吸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大力发展工商业,最终迅速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使日本在二战前成为亚洲强国。

“重农抑商”政策导致地主官僚不断兼并土地,使土地高度集中,农民破产流亡,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激化了阶级矛盾,造成农民起义不断爆发。地主官僚集团也因疯狂兼并土地而更加腐败。到了明清时期,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而统治阶级依然坚持“重农抑商”的政策,推行一系列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措施。这些做法,违反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导致了国家落后。

对当代的启示

(一)重视“三农”问题

两千多年过去,中国仍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还是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农业基础依然薄弱,农村生产力不发达,异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农村空心化等国情,解决“三农”问题是党和政府工作重中之重。十八大提出“新四化”、“四化同步”思想,城镇化是中国经济未来增长点,农业现代化是新型城镇化基础,城乡发展一体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大农业支持保护力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依法维护、保障农民权益,有效转移农村人口。

(二)依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十八大指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要从法律体制上建立能保证每个市场竞争主体人格平等、独立,公平竞争、同等保护的制度环境。金融危机后国家加强对经济宏观调控“国进民退”,资本与政治权力容易滋生权贵经济,扭曲市场机制,破坏社会公正。

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提供服务。转型期中国商人“原罪”问题是改革开放“双轨制”体制下法律制度不健全催生“制度性原罪”,为洗脱“原罪”,商人设法求得官僚庇护;商人政治多为攫取更多经济权力;商人摆脱不了对官场依附,政府手掌资金、项目、土地审批权,资本与政治权力结好,“官商”勾结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建设健康、有序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减少行政权力社会干预,杜绝“权力寻租”,必须大力发展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需要完备的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来规范和调节政商关系。

各时期反应

战国时期:强调耕战,汉代货币官铸、盐铁酒专卖、官营贩运、物价管理、以及向工商业者及加重征税等措施,中唐以来,重农抑商的政策有了某种松动。朝廷对海外贸易的鼓励以及官商分利政策的实行,使商人地位得以提高,明清时期,商品货币经济空前活跃,国家财政收入也从商业税收中得到了很大的补充。但封建统治者对工商业发展并不采取鼓励政策,还经常以各种方式对商人进行盘剥,破坏了工商业的正当经营,以至于影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李悝思想

李悝,约生于公元前450年,卒于公元前390年。曾相魏文侯、武侯、使魏国富强。他是法家的始祖,曾著法经6篇,对后世的刑律产生了重大影响。李悝在魏国治国有两项重农的措施:第一项是"尽地力之教"。所谓"尽地力之教",就是高度重视农业生产,设法增加农业产量。其办法是"地方百里,……除山泽邑居叁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不勤,则损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矣"①。李悝的"尽地力之教"就是要让农民"勤谨"耕作,争取好的收成。为了提高农业产量,李悝主张播种时"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力耕数耘,收获如寇之至"②。这就是说种植要多种经营,有的作物受灾害,其他作物还可以收获;耕要用力深耕,除草要勤,要锄几次;收获时要像防备盗寇那样迅速有效以免遭受损失。第二项是,创"平籴"法。为防止"籴甚贵伤民(非农业居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李悝创"平籴"法。"平籴"采取的办法是把年景分为:上熟、中熟、下熟、正常、小饥、中饥、大饥7种;计算出7种年景下,一户耕田百亩的个体农民的收入,制定出在大熟、中熟、下熟3种年景下向每户农民收购粮食的数量,而后在大饥、中饥、小饥年景时把这些粮食平价粜出。这样便收到"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的成效。李悝由于把以上两项政策"行之魏国"所以魏国"国以富强"③。

在李悝看来,农业几乎是国家财富的唯一源泉,所以他说:"农伤则国贫"。接着他又把工商业与农业对立起来,认为工商业的发展会损害农业,会使民人饥寒,国家贫困。所以他说:雕文刻镂,害农之事也。锦绣纂组,伤女工者也。农事害则饥之本也。女工伤则寒之原也……故上不禁技巧则国贫民侈①。

十分明显,李悝把工商业与农业对立起来,认为工商业危害农业会导致"国贫民侈(奢侈)"。虽然李悝这里要求"禁技巧",似乎只是针对手工业而言的,并未提到商业,然而由于手工业一般都是商品生产,生产的目的为了卖。所以,李悝的"禁技巧",势必包含着"禁技巧"产品的出售,从春秋时期管仲等人的农、工、商并重的思想到李悝的经济思想和政策,我们可以看到重农抑商产生的轨迹。

政策形成根源

经济根源:中国特殊的地理和经济条件

中国地处东北亚、自然资源极丰富的内陆大国,土地广阔、肥沃,气候温和,较易通过种植采集取得生活资料。公元前21世纪,黄河流域的夏部落用木石器工具发展原始农业。而古希腊、古罗马处于三面环海地理环境,农业生产自然物质条件较差,却拥有优良海港,航海业和海上贸易很早兴起,为商业发展创造有利物质条件。

地理环境相对封闭性为“重农抑商”政策形成提供客观经济条件。属于小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中国,地理环境相对封闭性,使其难以摆脱农耕生产方式束缚。以农耕生产方式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重农抑商”政策的上层建筑,在封建时期具有强大生命力,在中国古代一定历史时期基本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且是较好的生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它促进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

政治根源:中国特殊的政治制度

第一,封建中央集权专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普天之下一切财富资源亦莫非王有。工商业发达,必依赖资源开发利用,会与国家争夺“山海陂泽之利”(李贽《藏书》卷五零之《富国名臣总论》),被认为是盗皇家之库。对任何工商业,只要发现其稍有利可图,会收归官营,禁止私营,保证国家对资源垄断权,法律设置严刑峻法,使商人不敢与国家争利。

第二,工商业的发展会与农业争夺劳动力资源,使农田荒芜,“故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贫民虽赐田,犹贱卖以贾”(《汉书贡禹传》);汉人王符喻当时“舍农桑趋商贾”之社会风气为“一夫耕百人食之,一妇织百人衣之”(《潜夫论・浮侈》),道出工商业威胁小农经济,主张“省商贾,众农夫”(《荀子・君道》),“驱民而归之家,皆着于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技游食之民,转而缘南亩”(《汉书・食货志》)。

文化根源:中国特殊的伦理文化因素

与西方社会不同,古代中国社会是建立在自给自足和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东方农业国家,是以农业文明为依托和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的宗法社会。血缘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占重要地位,其伦理文化要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父慈子孝,君礼臣忠,夫和妻顺,兄友弟恭,姑义妇听”,“尊尊亲亲长长贵贵”。

封建社会伦理文化秩序,“衣服有制,官室有度,蓄产人徒有数,舟车甲器有禁……虽有贤才美体,无其爵不敢服其服;虽有富家多訾,无其禄不敢用其财”(《春秋繁露・服制》)。专制中央集权下的自给自足小农经济,要求“均平”的伦理文化。商业经济发展必然导致两极分化,时刻威胁小农社会均平、宁静、停滞的生活伦理。只有采取“重农抑商”统治政策才能实现和维持静态伦理文化秩序。“重农抑商”政策较为符合中国古代伦理文化价值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