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主义法学(Feminist Jurisprudence),又译女权主义法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它是女权主义运动及理论在法学领域的表现。女权主义法学作为一种新兴的学术风潮和一种新模式新视角的法理学,对中国乃至世界各国的立法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中文名

女权主义法学

外文名

Feminist Jurisprudence

运动项目

法学领域

成立时间

女权主义第二次浪潮

代表人物

凯瑟林·麦金侬

获得荣誉

提高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

产生

发展过程

首先,在第二次妇女运动的过程中,妇女研究开始普遍化,其中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大学里出现系统的关于妇女的课程。妇女研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尤其是妇女学的体制化为女权主义法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

其次,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作为美国70、80年代兴起的一股批判美国乃至西方法律传统的左翼思潮,批判对妇女的歧视和压迫一直是它的一个主要内容。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男性法律制度时所用的许多概念、原理和方法都源于批判法学。其实,女权法学因从批判法学分离而来,两者 的渊源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再次,马克思主义思想对女权主义法学的影响。西方马克思主义有许多派别,如以卢卡奇、柯尔施、葛兰西等为代表的黑格尔主义马克思主义,以霍克海默、马尔库塞为代表的法兰克福学派等等。这些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特别强调对统治阶级意识形态批判和被统治阶级意识觉醒的重要性。这些观点被女权主义法学所吸收和借鉴,认为两性之间的关系也为压迫阶级与被压迫阶级的关系;女性获得解放的首要任务是先打破男性在意识形态上的统治权,而这又需要女性本身的意识觉醒。

最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也为女权主义法学提供了重要的途径和方法。60、70年代起源于法国的解构主义力求反转“言语中心主义”所支持的诸如言语与文字、男人和女人、文化和自然等等的等级对立关系,同时也反对任何新的等级化。自50年代末期逐渐形成的后现代主义思潮以破除界限为特征,对以往的男主人公叙事和现存的等级制度提出挑战,抵制一成不变的各种定义,主张文化多元化,这两种思潮为女权主义解构男性为中心的法律制度和思想提供了重要的认识论途径和方法,对女权主义法学产生极大影响。[1]

概念定义

女权主义法学(Feminist Jurisprudence)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从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the Critical Studies Movement,英文缩写CLS)中分离出来的法学思潮。它与种族批判法学(Critical Racial Legal Studies)共同构成了批判法学的新的发展阶段,即:“后批判法学”(Post CLS)。虽然女权主义法学才出现不久,但其理论研究范围和深度已近于同性恋、黑人妇女权利和第三世界妇女权利、国际社会妇女权利保护、女权法律方法论和认识论等诸多领域,并在美国的立法和司法中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形成独立的法学派别。

女性作为人类群体的一半,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然而,长期以来,她们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各个方面中的作用往往是被忽视、被贬低的,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一直处于屈从低位,因此越来越多的女权主义学者提出性别平等。所以女权主义就是基于天赋人权而产生的,以追求两性平等为核心的一种思想和理论。女权主义法学就是追求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呼吁提高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要求在保障女性权益的基础之上建立真正公正的法律。[1]

代表人物

女权主义法学教授

“女性主义法学”的首次表达可以追溯到1978年安·斯盖勒(Aun Scales)在哈佛大学一次《走向女性主义法学》(Towards a Feminist Jurisprudence)演讲。在女性主义法学代表人物中,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凯瑟琳·麦金农(Catherine Mackinnon)有着突出贡献。她首次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并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立法和司法。

1983年麦金侬的两篇不同凡响的文章-----《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秩序与国家:走向女性主义法学》(Feminist,Marxism,Method and the State:Toward Feminist Jurisprudence)及《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方法和国家:理论的议事日程》奠定了女性主义法学基石。其她代表人物有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米诺、加州大学的奥尔森、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罗宾·威斯特(Robin West)、纽约市立大学法学教授潭兢嫦等。这些法学家从不同侧面分析批判美国法律制度,构筑了女性主义法学。

内容

性别歧视批判

女性主义法学代表著作1

女权主义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知识领域,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各种性别歧视。它区分了自然性别和社会性别,认为“自然性别是男女的自然属性,即两性先天的差异;社会性别是指社会造成的基于性别之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是后天习得的社会性角色。”它反对的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关注的是性别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其中,在关于就业方面的性别歧视的批判是重要标志。在当今社会,妇女就业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就业领域也已经深入到科学界、律师界、政府部门等原先属男性独占的领域,并渐渐地有妇女登上各个领域的领导职位。但是,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代仍然比比皆是。女权主义者指出,今天的劳动分工依旧是基于性别的分工,即基于想象的不同性别的差异以及各自的特点而作出的劳动分工。这种想象的观念往往偏见地把妇女看成弱不禁风、没有理性、没有竞争力和被家庭所拖累的群体。这些想象的特点,常被雇主当作排斥妇女的借口这种性别歧视一方面反映了公私领域划分的观点,同时反映出男性力图维护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行业的思想。有些女权学者指出,女性就业没有摆脱受压迫和歧视的束缚,劳动妇女在今天还承担外面工作和家务劳动两重角色,男性对家务劳动的忽视,造成对妇女在家庭中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妇女暴力批判

对妇女暴力包括强奸、家庭暴力、性骚扰等表现形式。

强奸作为对妇女家庭暴力最严重的一种,是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男性压迫的一个着力点。它被认为是一种严重威胁女性安全的社会现象不仅是因为它的普遍性,而且还因为它严重侵犯了女性性权利的自主性。女权主义学者对这方面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对强奸罪的界定上。传统迷失的强奸罪的界定将大量的犯罪行为如:约会、熟人及婚内强奸等情况排除在外。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被信任的人侵犯的行为更加伤害女性的人格独立和权利。女权主义法学者认为,

强奸法给人的感觉不是旨在制止强奸行为,而是在指引男性采取怎样的行为强奸则不会犯法。

除此之外,在人们的认知里普遍有这样一种思想:男性的性行为不被认为是羞耻的,然而对女性而言,则意味着失去了某些东西。在这种情形下,女性则成为客体,她的权力必然遭到贬值。所以这就要求,强奸法要改变男性立场,采取中立的、客观的眼光来处理,保护女性的独立性、自主性。

家庭是体现男人和女人社会关系的重要场所,受到女权主义者的关注。家庭暴力是指恐吓和内肉体虐待家庭成员的一种行为。在这里主要看男性一方对女性的暴力。女权主义认为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压迫的重要手段。这种不公平又来已久。在旧社会,由于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没有独立的人身人格,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基础和经济来源,使得女性对家庭暴力的反抗不够强烈。针对家庭暴力是私人范围内的事的观点,女权主义法学对公私领域的划分及公私法的划分展开尖锐批判。她们希望改变传统刑法以男性经验为标准,忽视女性特殊社会经验和感受的立场。希望法院处理案件时能够站在女性的角度上,是受虐女性的要求被法院所接受,面对家庭暴力可以得到需要的防卫和保护。

色情物场批判

这主要是卖淫以及一些暴力文化作品。在这中间,女权主义者认识到这些作品对妇女的压迫和歧视,应该坚决反对这些作品的泛滥。她们认为,这些作品起到贬低和侮辱作为一个群体的女性的人格的作用,色情图像构成对妇女的暴力。它们使妇女成为可供所有男人虐待和侮辱的驯服物品。对于卖淫这种行为,女权主义者没有将其放在主要位置。对这个方面的论述也很少,并且在卖淫的问题上,女权主义者的观点不一,但是都不同意对性工作者采取刑事措施。[1]

性质

女性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学思潮与社会运动相结合的产物,而西方国家之所以能以法律之力量来推动社会的变革,确实与西方特有的政治、历史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但这并不说明各国的法学研究就可以置身于世界范围的女权运动浪潮之外,相反,有充足的理由可以证明有必要开启和推动各国的女权主义法学研究。

跨意识性

女性主义法学代表著作2

正如女性主义思想泰斗波伏娃所说的,女性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受压迫、受歧视的等级,是附属于男性的“第二性”。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历史中,如果说有哪种社会结构是跨历史、跨文化和跨意识形态而普遍存在的,那么毫无疑问,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可以列入其中。在出现恩格斯所说的“女性具有世界意 义的失败”之后,这种性别不平等长期、普遍地存在于男权社会中,并未随社会的发展有所改观。当阶级冲突、种族迫害等问题在某些社会逐步有所缓解的时候,女性作为一个群体的共同命运并没有得到改善,即便是社会地位较高的阶层或种族内部,女性相对男性依然是绝对的弱势。另外,

即便是在不同的年代和不同的文化中,部分男性也受到压迫,但他们是由于属于某个阶级或阶层的成员而受压迫,不是由于他们是男

性而受压迫

。女性则不同,除了因为属于某个阶级或阶层之外,还会仅仅因为身为女性而受压迫。因此,女性问题存在于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之中,是超越了意识形态的差异而普遍存在的。即使是在美国这样一个西方第二次女性运动浪潮的发源地,据统计,仍有1/4的女性要面临遭遇家庭暴力的危险。既然如此,在全世界160多个国家中妇女地位排名第132的中国,自然也没有任何理由排斥女性主义法学研究。

不可逆性

当今全球化背景之下,一国的学术研究或是社会思潮只有融入到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浪潮中,与世界同步,才可能取得具有真正意义上有价值的成果。中国上世纪初在整个社会层面掀起的妇女解放运动的确是融入进了西方的女性运动浪潮中的,妇女解放运动作为中国的民族解放运动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有机组成部分,紧紧围绕着以建立现代国家为目标的革命运动展开。虽然,妇女解放的话语最终被革命的话语淹没并出现长期的中断,但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和女性经济上的逐渐独立,具有现代意识的新一代女性成长起来,实现了人的现代化。同样,法律现代化也是近现代中国法学家们的共同追求,中国的法学研究如要与世界同步,就必须汲取新的养料,时刻关注世界范围内正如火如荼进行的性别研究动态。事实上,中国的女性主义法学就是在女性意识觉醒、社会地位却下降的国内环境和女性运动高涨并将胜利成果惠及到各少数族群的国际环境这样一个双重背景下开启的,它在各国的现代法治建设中也将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批判性和进步性

进步与批判

相比之前的法学理论,女性主义法学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对法律发展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它为世人提供了一个认识法律的全新视角--性别的视角。在女性主义法学诞生之前,人们都是从内部视角来认识法律,法学家和实践者们所思考的,不外是如何在历代哲人、学者精心构筑的理论基石上,将法律这座大厦的内部结构打磨得更为精细,使之成为一个逻辑上无懈 可击、价值上日臻完美的规范体系。但这样的视角始终存在一个盲区,因此也认识不到一个自人类社会有法律以来就存在却一直被遮蔽的事实:法律具有某种性别上的倾向性。

女性主义法学汲取女性运动的成果,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当中隐藏的性别倾向,指出了从内部视角不可能看到的法律现实。这种立足于外部视角,将法律置于社会发展的背景来研究的思路,在早期的法社会学中就已尝试过,但是只有到了女性主义法学的阶段,才将这一个抽象的“社会”具体化为两个性别群体之间的关系上,为法社会学拓展出新的问题领域。针对历史和现实的法律和法学中充斥着男性话语霸权和对女性的歧视和贬抑的现实,女性主义法学代表人物,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凯瑟琳·麦金农曾提出了一个疑问:女性是否能通过用法律来要求真实的平等而成为改变国家和女性关系以及改变女性和男性关系的一部分。事实上,这一疑问中所隐含的对法律理想状态的期望也正是女性主义法学所追求的目标。

含义解读

主要问题

女权主义自其产生就对法律、法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妇女解放运动以及各种女性主义思潮有力地推动了妇女争取与男子平等的法律权利的进程,并促进了对于法律制度如何体现男性压迫女性的意志、男性如何通过暴力确立和巩固对于女性的统治等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女性主义法学涉及到法律的诸多领域,提出了很多尖锐的问题,向人们展示了许多不同于传统的思想和见解。

但从宏观上看,其最基本的问题是父权制与控制、以及女性的正义感问题。女性主义法学认为,父权制无处不在,国家在法理上是男性的国家,其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采用的是男性权力的立场;法律看待和对待女性的方式就是男性看待和对待女性的方式;国家的正式规范在设计层面上体现了男性的观点,并借助于合法化的规范、以男性的利益构建社会秩序;法治创造了一种表面上公正无私的意象,却无视一种现实,即它强化了结构性的不平等;女性要求法律保护实际上就是要求按照男性观点确立起来的法律的保护;因此,自由主义法治国家是戴着法治面具的男性的统治——它的权力通过这一遁词的霸权而得到了强化。[2]

关于女性的正义感,人们在传统上一直描述,女性的正义感是不成熟的,女性的是非理性的、不可猜测的、情绪化的和粗俗的,与男性的深思熟虑、理性和远见正好相反;女性缺乏正义感,她们不能获得公正统治所必备的条件,必须让她们远离政治权力,以免她们破坏政治结构;文明是男性的杰作,女性的重要性是繁衍后代、照看婴幼、琢磨并修补男性创造力并以此维持文明。对此,女权主义者回应,男性与女性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差异,任何表面上的差异都只是女性缺少机会,难以积累正义感赖以产生的生活经验,给予女性更多的机会将会保证女性与男性一样具有正义感。另有女性主义者认为,差异也许是有益的,假如女性确实具有一种不同的伦理和道德感觉,也许这与假设中的男性正义的客观性同样有效,也许更有效。

女性主义在法律领域的巨大的“成功”,具体体现在突出了对女性的伤害,并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如对女性的暴力问题、生育问题、色情作品、性骚扰问题等,这些问题过去一直隐藏在拒不干预的领域,均被女性主义法学者揭露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妇女既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又是社会暴力的主要牺牲品。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中,确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历史上男女权力不平等关系的一种表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的障碍”,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许多国家都采取不同的手段制止对于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女性主义法学的许多主张和观点对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美国在法律上承认性骚扰为犯罪行为,大多数州把婚内强行性行为定为强奸罪,改革了的自1900以来的禁止堕胎的法律规定,等等。

此外,女性主义者还提出了社会性别这一重要的概念,以区别于性别。性别是指男女之间的生理区别,是一种自然属性;而社会性别,则是指基于可见的性别差异之上的社会属性,是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气质和性别角色,以及与此相关的男女在经济、社会文化中的作用和机会的差异。上个世纪七十年代,随着妇女运动的深入,人们发现平等本身就包含着歧视:男女平等的标准是什么,是谁的平等,平等是否等于公正等等。认为以往追求的平等是以男性为目标,即强调妇女做与男子相同的工作、把握一样复杂的技能、完成同样的工作等,如此的结果是:一方面,妇女从事的无计酬劳动如生育、家务等,被忽视了,另一方面,即使妇女从事与男子同样的工作,也没有实现同工同酬及同样的升迁机会。因此提出了用“社会性别平等”弥补以前所倡导的平等的不足。正如巴特勒指出的:性别是社会性的结果,人生下来天然地或是女性或是男性,但女性和男性是通过社会化进程变成女子和男子的,是社会而非自然决定了妇女和男子的生活形态,“性别社会化是一个过程,它使妇女把自己认定为男性存在的性客体,通过这个过程,女性把男性对她们的性别观念内在化为作为女性的性别特征”

社会性别概念揭示了妇女的从属地位不是天经地义的,而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基于生理基础上的性别压迫和不平等是没有根据的,也是可以改变和消除的。女性主义者指出,社会性别歧视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可能表现为个体的行为,也可能表现为体制性的国家行为。社会性别概念的提出为学术研究、制订政策及执行和评估政策开辟了新的视野。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所产生的纲领性文件《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就反复强调“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主流”,2000年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三届非凡会议“2000年妇女:21世纪的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召开,目的就在于审查和评价《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包括“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实施情况。

性质简评

女性主义法学在宏观上关注法律制度对于女性的压迫并揭示压迫的根源,在微观上关注具体方面的男女平等,尤其是在堕胎、反家庭暴力、反对性骚扰等方面应受到的法律保护,同时提出了女性主义法学方法论,向传统的男性主义法学提出了批判和挑战。女性主义法学丰富了法学理论,开拓了思考问题的角度和视野,促使法学和法律工作者重新审阅那些已经固定了的价值观,推进了男女两性在法律上的权利平等和在现实生活中的事实上的平等,非凡是女性主义法学者提出的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和视角,强调在法律、文化和社会结构方面进行社会变革的必要性,强调释放女性的潜能,均有其积极的意义和独特的价值。女性主义法学起源于批判法学,又从批判法学中分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并愈来愈活跃,显示了女性主义法学极强的生命力。

女性主义法学的社会性别意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以及社会性别主流化观点,对于立法、社会政策的制订、执行、评估具有拨乱反正的意义。法律和社会政策不可能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即男女人口是同质的并有相同的需求。任何经济结构本身必然有其社会性别的结构,劳动的性别分工特征、产业的性别集中趋势、工资收入的性别差异等都是这种社会性别结构的主要内容。现有的社会政策基本上是维持这一社会性别结构的。妇女作为个体要求与男性在各方面的完全平等和作为一个处于相对脆弱状态的群体希望得到保障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假如忽视这一性别现实,那么看似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的社会政策却恰恰可能是对女性的不公平对待。

中国虽然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但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侵害女性权益的情形,城乡贫困女性化、男女两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平等、教育和卫生领域的市场化对于男性和女性的不均衡影响、计划生育政策在社会性别方面的负面影响、妇女遭受的社会暴力和家庭暴力的侵害、女性参与社会决策的程度低等问题深思和从社会性别的角度进行研究。用社会性别分析的方法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虑及到社会性别因素的政策,才能有效地平衡长期目的与短期措施、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从而实现两性的可持续性发展。

女性主义法学有助于人们重新审阅平等、公平和正义。现代社会在性别划分中形成了自己的思维定势,在男女两性的两极结构中,男性被认为具有更高的、核心的地位,女性被认为比男性更接近于自然,女性的适当领域是家庭私生活空间。由于男人拥有压倒女人的权力,男人观察女人的方式界定了妇女能成为什么样的人,这时,法律要么成了压迫的合法化的工具,要么法律实际上是在实行男女差别对待。虽然,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根本没有谁比谁比较好的问题存在……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但是,正是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聪明的进步,不平等才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由于私有制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

针对这种客观现实,女性主义法学透视法律及制度中的性别歧视,强调立法及司法中的社会性别视角,与其她诸学派的学者一起对于现代社会中的平等、正义进行了新的阐释。罗尔斯在其的《正义论》中曾给出了关于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如下陈述: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强调“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罗尔斯期望达到一种事实上的平等,而这种平等实际上需要以一种不平等为前提,即对先天不利者和有利者使用并非同等的而是不同等的尺度,也就是说,为了事实上的平等,形式上平等要被打破,因为对事实上的不同等的个人使用同等的尺度必然会造成差距。无疑,在法律下,对个体的不同待遇不一定造成不平等,并且,同样的,完全一样的待遇经常会造成严重的不平等。这就诠释了女性权益为何要在法律及社会政策中得到非凡的保护。

宪法启示

立法现状启示

虽然中国的妇女在新中国成立后地位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以妇女为主体的色情暴力影视作品及文学、家庭暴力、妇女工作中遭受的歧视、性骚扰问题仍然存在。而且,各国现行法律虽然有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但是不够全面,仍有疏漏。因此,法律界应加强法律关怀妇女的意识,实现男女实质上的平等。

性骚扰启示

性骚扰,从广义上来说可以包括强奸,从狭义的角度上来说可以包括无形的对妇女的语言强奸和目光强奸。当今涉及这方面的法律条款主要是刑法,但是刑法定罪条件要求严格,且一旦定罪科刑较为重,所以应该制定保护妇女权益的社会法,同时加强妇女在宪法中的地位,以此保护妇女的权利不受侵害。

色情传播启示

色情视频、文学在性的角度上对女性的侮辱,更加强了女性是性的接受者和被动者这一歪曲的事实。因此,为提升女性的合法性权利,提升女性在社会中、法律中地位,呼吁加强对色情作品的禁止和对相关人员的惩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