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五年十二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云梦秦简)共两百零一枚简、律文一百零八条,为秦代商鞅所制定,商鞅变法时所做律令。包括军爵律二条。军爵律是秦代关于军功爵的法律。

中文名

军爵律

出处

出土秦简

数量

共两百零一枚简

律文数量

律文一百零八条

简介

军爵律

军爵律仅有两条。其中一条「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军爵律」(第153-154简),说明在拜爵前有有罪犯法应耐迁者,皆不得拜爵。此条法令为汉所承袭,在〈二年律令‧爵律〉中也出现相应的律文:「当(拜)爵及赐,未(拜)而有罪耐者,勿(拜)赐。」(第392简)。此外,还规定可以用爵位赎免身为隶臣妾的亲人。(第155-156简)如果一个士兵在战场上斩获两个敌人‘甲士’首级,他做囚犯的父母就可以立即释放。如果他的妻子是奴隶,也可以转为平民。

军爵律二条

之一

【原文】

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後;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

【译文】

从军有功应授爵和赏赐的,如还没有拜爵本人已死,而其后嗣有罪依法从应耐迁的;以及本人依法应耐迁的,都不能得到爵和赏赐。如已经拜爵,但还没有得到赏赐,本人已死及依法应耐迁的,仍给予赏赐。

之二

【原文】

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

【译文】

要求退还爵两级,用来赎免现为隶臣妾的亲生父母一人,以及隶臣斩获首应授爵为公士,而请求退还公士的爵,用来赎免现为隶妾的妻一人,可以允许,所赎的都免为庶人。工隶臣斩获首和有人斩首来赎免他的,都令作工匠。如果形体已有残缺,用作隐官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