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专门法律。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官吏违反规定私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左官罪即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体现了尊君抑臣的思想。

中文名

左官律

性质

汉代专门法律

思想

尊君抑臣

本质

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

作品简介

自景帝时起,地方官吏由天子任命,诸侯王不得私置。汉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由于淮南王刘安和衡山王刘赐“谋反”,“乃作左官之律”(《汉书·诸侯王表》)。 《汉书·诸侯王表》服虔注:“仕于诸侯为左官。”应邵注:“人道右上,今舍天子而仕诸侯,故谓之左官也。”不经中央派任而私仕于诸侯即构成“左官罪”。《汉书·严助传》记有外与诸侯私交被弃市的案例。

这不仅是有政治上歧视的意义,而且在法律上对“左官”犯罪是从重的。可见,“左官律”是孤立诸侯王的法律。

原文:皇子始立者,大国不过十余城。长沙、燕、代虽有旧名,皆亡南北边矣。景遭七国之难,抑损诸侯,减黜其官。武有衡山、淮南之谋,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诸侯惟得衣食税租,不与政事。

译文:皇子开始封为王时,大一点的不超过十座城池。长沙、燕、代等国虽还有旧名,都没有以前南北的边界了。景帝遭受七国灾难,就抑制削弱诸侯,减少罢黜各国官吏。武帝时有衡山、淮南二王的谋反,就设立诸侯官吏的法律,严惩违法之徒,各诸侯只能得到衣食税租,不能参与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