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②日本明治时期教育法令。1899年 2月文部省颁布。为日本第一个全面规定与各种实业教育有关内容的法令。正文 15条,附则 4条。规定实业学校的种类有工业、农业、商业、商船及实业补习等学校。蚕业、林业、兽医、水产等学校包含于农业学校之中。徒弟学校包含于工业学校之中。各府县及北海道均需设置实业学校,经费除北海道和冲绳县由国家拨款外,其余府县由设置机构负担。郡市区村和私人亦可依据法令设置,具体规则由文部大臣制定。学校的编制、设备、学科课程、教师资格、工资待遇等均由文部大臣批准。学校可征收学费,教科书须经地方长官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