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圆之后》为莆仙戏名剧,是剧作家陈仁鉴在1956年据莆仙戏传统剧目《施天文》(又名《三天媳妇害婆婆》)整理改编的,福建仙游县鲤声剧团同年首演。[1]

《团圆之后》成为鲤声剧团的“镇团之宝”。该剧曾于1959年晋京参加新中国成立十周年献礼演出。党和国家领导人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等观看演出,并和全体演职员合影留念。田汉著文认为可以“列入世界悲剧之林”,被誉为“莎士比亚式大悲剧”。同年由长春电影制片厂拍成舞台艺术片。[1]

1998年,长春电影制片厂委托广州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VCD影碟片。[1]

中文名

团圆之后

主演

林栋志

导演

陈戈

上映时间

1960年

类别

剧情

剧种

莆仙戏

剧团

仙游县鲤声剧团

编剧

陈仁鉴

改编时间

1956年

作品内容

剧情内容

施佾生高中状元回到家中,正是他和柳氏新婚之日,再加上皇帝恩准为其母叶氏建造贞节牌楼。施家三喜临门。但这对于叶氏却是大难临头。原来叶氏和表兄郑司成从小青梅竹马感情甚笃,只因叶氏父兄嫌穷爱富,强把她嫁到施家。而叶氏从未与郑司成断绝关系,叶氏过门五个月,丈夫死去,不久她生下施佾生,他实际是郑司成之子。叶氏苦心将施佾生教养成人。叶氏深恐隐私被发现,犯下欺君之罪招致灭门,惟一良策便是与郑司成割断情肠。状元妻柳氏温顺贤惠,遵循礼教,天不亮即到叶氏房里拜见太姑,不料碰上郑司成。叶氏见隐私已露,无颜见人含恨自尽。舅舅叶废丁再三逼问柳氏太姑自尽原因,柳氏不敢实说,叶废丁便咬定是她逼死叶氏,到衙门告状。柳氏把实情告诉施佾生。施佾生无计可施,一方面怕真情暴露满门抄斩,另一方面怕不吐真情柳氏难保。忽听知府杜国忠到,情急之下,施佾生要柳氏承认逼死太姑,以后再设法搭救。杜国忠不问原由,将柳氏下狱。叶废丁仍不满,到按司衙门告状。按司洪如海提审柳氏,柳氏自认逼死太姑,洪如海大怒,痛责柳氏和她父兄各40大板。施佾生见状心如刀绞。洪如海判柳氏死刑,施佾生吓昏过去。施佾生求杜国忠说情。杜国忠想弄清此案,升官进爵,要求洪如海将案子交他审理。施佾生探望柳氏,柳氏决心以死了却此案。施佾生怕杜国忠弄清真相,也想以死救出柳氏一家。夫妻互诉衷情。谁料,他们的谈话被杜国忠偷听。施佾生回家,见郑司成痛哭叶氏,施佾生想自己一家都是被他所害,于是在酒中下毒,决心与他同归于尽。郑司成知酒中有毒后,一口饮下,死前说出他和叶氏的关系以及俏生的身世。施佾生听后悲痛万分,接着喝下毒酒。杜国忠、洪如海前来捉拿郑司成。施佾生死前质问他们,郑司成是他父亲,有什么罪?柳氏从狱中赶来,见丈夫即将死去,生离死别肝肠痛断。杜国忠和洪如海要为柳氏请建“节孝楼”,柳氏不要,支开杜国忠和洪如海,撞墙而死。贞节楼埋葬了施氏一家。

戏曲介绍

团圆之后

莆仙戏名剧《团圆之后》,源于《不用刑审书》卷四《张县令设计翻案》篇,又名《父子恨》。

此剧在清末民初,福建仙游莆仙戏振瑞班、双玉班均常演出。剧情:某妇新婚三日,婆母自尽。新妇到案自认忤逆,县令投其入狱……县令借故杖某衙役妻,并与新妇同监。役妻大骂县官,妇慰之,并吐肺腑,始知婆母与人通奸,被她触见而自尽,于是案定。

上世纪50年代,陈仁鉴在福建仙游莆仙戏剧团当编剧时,偶然发现了从民间搜集的剧本《施天文》。原剧系公案戏,写施天文的妻子柳氏撞见婆婆偷情,婆婆无颜自尽。为保婆婆名节,柳承认是因自己顶撞婆婆而致其自尽。后来,知县复审,终于探明隐情捉出奸夫,使将被问斩的柳氏重获自由。陈仁鉴认为,原戏宣扬的是封建礼教,决定改变艺术表现形式,以控诉封建礼教对人性的迫害。于是,他将这出戏改编为《团圆之后》。

在《团圆之后》剧本中,陈仁鉴将施天文改名施佾生作为主角。施在考中状元后,为年轻守寡的母亲叶氏请旨旌表。但是,叶氏在婚前就与郑司成有情,一直未断。在施佾生婚后第三天深夜,叶氏和郑司成商量欲了断前缘以保名节,但郑不肯。第二天清晨,施的新婚妻子柳氏向婆婆请安时撞见郑司成,叶氏羞愧难当,悬梁自尽。为了施家声誉,施命柳氏暂时认罪,其后又不忍妻子冤死,遂向县令求情。最后,为保施家祖泽和母亲名节,施欲毒死郑司成,却发现郑乃其生父。于是,他将毒酒灌进了自己口中。

版本信息

1957年12月,福建省的《热风》杂志全文刊登了署名“陈仁鉴改编”的《团圆之后》剧本。北京戏剧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传统戏曲剧本选集》也将其收入,改名《父子恨》,署名为“陈仁鉴改编”。

1957年,仙游县鲤声剧团排演《团圆之后》,在福州首次汇报演出获得成功。此后,《团圆之后》成为鲤声剧团的“重头戏”,每到一地演出,都大受欢迎。但是,戏的成功并未给曾遭受挫折的陈仁鉴带来转机。1958年,他被下放回乡。

1959年,《团圆之后》被确定为国庆十周年献演剧目。由于受当时“左”的思想影响,有人提出该剧人物太过灰暗,应该修改后再晋京演出。当年8月,有关方面请陈仁鉴出山,执笔作了部分修改。

《团圆之后》在晋京途中沿路演出。陈仁鉴因政审没有通过,未随行。在途中演出期间,剧本又引发较大争议,由随行编剧林金标等人作了些改动。这个版本由《文汇报》全文刊登,并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单行本,署的都是“仙游县编剧小组”。在京演出时,又有争论声起,演出队又作修改,后刊登在《剧本》月刊,署名也是“仙游县编剧小组”。1960年,周总理指示剧团到长春拍成电影,剧作署名仍为“仙游县编剧小组”。

1998年,长春电影制片厂委托广州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VCD影碟片,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并经销了VCD影碟《电影宝库团圆之后》,但没有署编剧陈仁鉴的名字。1999年初,陈仁鉴的儿子陈纪建发现后,与长影厂交涉未果,于当年10月起诉至福州市中院。

长影厂辩称:电影《团圆之后》是根据1959年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舞台剧本改编拍成的,并参考了《剧本》刊登的剧本。这两个版本均署名为“仙游县编剧小组”。另外,电影摄制完成至1999年已有39年,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遂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由于《团圆之后》在陈仁鉴1957年发表后确实经过多人改编,法院要求陈仁鉴家属先对《团圆之后》进行确权。

陈仁鉴的家属回到仙游,对《团圆之后》的署名权问题征求意见。原仙游县编剧小组组长出了证明,承认他曾参与修改,但对《团圆之后》的主题思想、情节结构、人物形象等,并未作太大更动,仍保留1957年版本的原貌。当时改编者署“仙游县编剧小组”是形势使然。县文化局及编剧小组也均证明:《团圆之后》著作权属陈仁鉴个人。

期间,只有林金标表示了异议,认为他参与改编了赴京演出的剧本,因而保留对剧本的署名权。但是,经法院认定,林金标从未在《团圆之后》的剧本上署过名,因而他表示享有剧本署名权的行为并不影响《团圆之后》剧本原署名的情况。

于是,又回到和长影厂的官司上来。辩论焦点集中于三点:电影《团圆之后》是否是陈仁鉴创作的剧本,原告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关责任的承担。

原告陈仁鉴家属认为,1978年拨乱反正后,中国文坛和有关出版社、杂志社均认定电影《团圆之后》剧本作者为陈仁鉴,并列举大量事实和证明。虽然拍成电影经过了39年,但本案讼争的对象是1998年制作的莆仙戏《团圆之后》VCD影碟。该制作行为构成了对陈仁鉴著作权的侵犯,长春电影制片厂及广州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承担责任。

2月18日,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团圆之后》的剧作者是陈仁鉴事实清楚,其著作权应该依法受到保护。原告作为已故著作权人陈仁鉴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著作权保护期内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讼争的VCD影碟制作于1998年,长影厂主张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依据。福州市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一、长影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2万元,广州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二、广州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在其出版的《电影宝库团圆之后》中署上编剧陈仁鉴姓名,在未署名之前,不得继续发行和再版该VCD影碟。

有关人士认为,这一官司涉及的不仅仅是署名问题,而是老一辈知识分子的著作权受人尊重、对其依法保护的问题,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