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好圣事sacrament ofreconciliation,也称告解圣事sacrament of confession (强调认罪的成份),或忏悔圣事(强调改变、忏悔的成份)。是天主教会七件圣事之一。“在忏悔圣事中,信徒向合法的圣职人告罪,且对所告的罪痛悔并定改,藉同一的圣职人赦罪后,便从天主获得领洗后所犯罪过的赦免,同时亦与因犯罪而伤害了的教会和好”(《天主教法典》959)。

中文名

告解

外文名

sacrament of confession

程序

省察、痛悔、定改、告明、补赎

类别

天主教七件圣事之一

属于

天主教,东正教

目的及效果

人有七情六欲私欲偏情,稍一放纵就会犯罪,有的罪是出于无意,有的是出于有意。有意作恶在大事情上就是大罪。人人皆有罪一时疏忽而不行善,也可能是罪,为了赦免人的罪过。耶稣才建立了告解圣事,为赦免信徒在领洗后所犯的罪过,并与天主合好,使人从魔鬼的奴役下解救出来重获救恩。帮助信徒痛悔己罪努力向善圣化自己,使人的心与灵得到平安。

告解圣事是平安、喜乐、安慰的圣事。如果这件圣事不产生大的平安,就表明我们告解的态度是不正当的(或不谨慎省察,或不真心痛悔或不信任我们的善牧耶稣)。

告解和圣洗圣事有着密切的联系。教父们称告解圣事为另一种“艰辛”的圣洗;不忠信的教友违反了领洗的誓愿,理应被基督弃绝。但耶稣不愿意任何人丧亡,他在世时常赦人的罪“架上为一切人类的罪过作补赎,然后将这个赦罪的权柄交给了自己的教会。圣体圣事是天主无穷的爱情的圣事,同样告解圣事就是天主无限仁慈的圣事。什么是最伟大、最崇高的爱情?就是宽恕得罪自己的人,不但宽恕而且忘记消灭他的罪,对待他比以前还要仁慈。就如同耶稣治好瘫子(玛9:1-8),耶稣在治愈瘫子之前先赦了他的罪,藉此告诉我们灵魂的健康比肉身的健康重要得多。罪妇玛达肋纳的故事(路7:36-48)......,这表示因爱天主,天主对罪人的仁慈普及全部圣经,宽恕是他的喜乐(路15:5,7)。当天主打发他的圣子降到世上来找寻宽恕、医治罪人,甚至为他们受死,他的爱便到了极点。“到我这里来,我必不把它抛弃于外” (若6:37),耶稣藉着告解圣事延续宽恕罪人的工作,他只要求罪人捧着一颗悔改的心来接受他的仁慈,告解圣事使我们更接近天主。真实的基督徒不以履行严格的命令而感到满足,但他愿意更相似基督。

告解圣事的效果共计四种:

①赦免罪恶,赋给宠爱:灵魂上一切大罪因妥当告解而获赦,或直接或间接。直接或赦是藉告解圣事地本效能,把罪恶直接消减,同时赋给宠爱,恢复超性的生命,宠爱与大罪不能并存,所以若有不故意遗忘的大罪,只要有足够的痛悔,即被宠爱消灭,这就是所说的间接赦免。大罪赦则全赦,不赦则全不赦,不能有赦而有不赦。小罪不然,那条痛改,那条获赦。但若大罪不赦,小罪亦不能赦。大罪获赦,小罪不一定获赦。小罪在告解圣事以外,亦能获赦。

②赦免罪罚:永罚与大罪不能分离,所以赦免大罪不能不赦永罚。暂罚不然,可以全赦,可以全不赦,普通赦免一部分,至于赦免多少,以告解人的热心为准。

③赋给圣事的本圣宠:告解圣事的本圣宠是使人良心安乐,神力增加,助人行善立功,给人避免重陷于大罪的圣宠神佑。

④功劳复原:犯大罪以前所立的超性功劳因大罪而丧失。今因善领告解获得罪赦,先前的功劳,赖天主的仁慈,复还给回头的灵魂。

建立及发展

人的罪恶虽然重大,天主的慈悲却是无穷的。为了拯救人类脱免罪恶,天主派遣圣子来到世界上作为“除罪的羔羊”。为了赦免人类的罪过,耶稣建立了圣洗圣事。又建立坚振圣事坚固领洗者的信德生活,以圣体圣事滋养人的超性者。在教会初期曾有人以为,在领过这三件圣事之后如果再犯大罪,就注定永远丧亡,不可救药。但是耶稣却有比较温和的想法。他的慈悲胜过一切罪恶。为了怜悯领洗后又不幸犯罪,他又建立了告解圣事。

“天主不愿意罪人死亡,而愿意他回头和生活”(则33:11)。正是为了罪人天主降生成人以“拯救迷失了的人”(路19:1)。在传教生活中,耶稣与罪人交往又同他们吃饭(路15:2)。在法利塞人窃窃私议时,耶稣答应说: “不是健康的人需要医生,而是病人;我不是来召义人,而是来召罪人”(谷2:17)。善牧和荡子的比喻都表现出耶稣对罪人的慈爱。他曾宽恕悔过的罪妇,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他宽恕了求助的右盗,以及钉死他的仇人。在十字架上“我倾流了宝血,为赦免罪过”,他自己作了“赎罪祭为赎全人类的罪过”(若一2:2)。正因为他如此爱人,在他复活之后便立刻建立了告解圣事。

圣经的叙述

耶稣复活的第一天晚上,宗徒们聚在一起。耶稣忽然站在他们中间给他们说: “愿你们平安!就如父派遣了我,我也同样派遣你们”。说了这话,就向他们嘘了一口气,说:“你们领受圣神吧,你们若赦免谁的罪,就给谁赦免;你要存留谁的,就给谁存留”(若20:19)。从这一段简短的叙述,我们确知:⑴耶稣把自己由天主父所接受的使命托付给宗徒们,同时也赋给他们执行使命的权能。耶稣的主要使命是为人赎罪。所以宗徒的使命之一也是赦免人罪:“你们要赦免谁的罪,就给谁赦免。”⑵耶稣使宗徒们领受圣神。罪过的赦免也是借着圣神,他是生命的施与者,他是人灵的圣化者。圣神通过宗徒们可以使失落超性生命的罪人获得新生。为此,耶稣先让宗徒们领受圣神。⑶宗徒可以使用赦罪权,也可以保留:“你们若存留(不赦)谁的罪,就给谁存留。”这并不是说宗徒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情绪任意给人存留罪过,而不加赦免。而是说,宗徒们应该看罪人是否诚意悔改,是否定志革新,而后定夺是否应该赦免或者存留。所以在给人赦罪之前,宗徒们需要知道罪人犯的什么罪,他是否真心痛悔。从此,我们知道组成告解圣事的三个要素:痛悔、告明、赦罪。

耶稣建立告解圣事是让宗徒们继续他给人赦罪的使命:“我来不是为召叫义人而是为召叫罪人。”为证明他有赦罪的权能,耶稣曾行奇迹治好多年不能行路的瘫子(谷2:12)。赦罪一如行奇迹的权能只有天主有。赦罪也是最大的奇迹,是使罪人从死中复活的奇迹。在复活之后,耶稣立刻赋给宗徒赦罪的特权,也是他复活后给罪人的第一件礼物。

宗徒们以及他们的继位者自教会的开始就不断地使用他们的特权,以耶稣之名给人赦罪实行告解圣事。

传统的记载

在宗徒时代行告解圣事之开除教籍之权常在一起并用。宗徒们这种作法是受当时犹太教律的影响:假如一个教友犯了重罪,其他的人不得与他交往,或至少不得与他同桌共食。为此,耶稣与罪人共食时,曾受到法利塞人的指责(见路15:2)。罪人只有在改过自新之后,才能再与其他教友互相往来。否则便被隔绝于教会之外。“人要把你们逐出会堂”,这是耶稣对宗徒们的警告,也是犹太人对不忠于律法的“绝罚”。保禄在传教时命令教友与公开的罪人断绝来往: “你们不要同他相交;同这样的人连一起吃饭也不可”(格前5:9-12)。后来如果罪人已经悔过,宗徒便立即宽恕(格后2:5-10)。若望宗徒对待罪人也有相同的作法(见若二10;若三9;默2)。

宗徒们的继位者当然也随从宗徒们的作法:凡是公开地犯重罪的(如背教者、杀人者、离婚者……),即使他们谦诚认罪,并不能立刻获得罪赦。他们须要很久(甚至数年之久)作补赎罪行的苦工:守斋、祈祷、行哀矜、克苦或其他爱德的善工。然后,主教或者司铎(普通是在大瞻礼五)才公开地赦免他们的罪过,并允许他们重新加入教友的团体。关于最初数世纪实行告解的方式,贺而默(Hemas)及戴尔都良((Tertulliano)都有记载。在隐密中所犯的大罪,当然一如现在是于隐密中获得宽恕。但是并不如现在那么容易。原因是那时代的教友看罪恶非常严重,教会要求犯罪者先行赔补,然后才给与宽恕。肯作补赎才能证明一个罪人真心悔过。大约从第八世纪开始,罪人所当行的补赎、苦工等可以用朝拜圣地或大方赒济贫穷来代替。约在第十世纪时公开的补赎,赦罪就不再实行,而采取到今日仍惯用的简单方式。方式改变是因为时代不同,但是告解圣事的本质并没有改变。为获得罪赦,须要诚心忏悔。也须要向主教或司铎告明。在十六世纪时,又有了神工亭的出现,更增加了此圣事的隐密性。因此,此圣事的教会性,至少在表面看来,已不明显。大部分教友都以为去“办告解”是一项个人的事件:个人通过司铎的赦罪权去与天主和好。就是主要为了这个原因。梵二大公会议前所发起的礼仪运动,对于现行的忏悔圣事,也作过多种试验,尤其是忏悔仪式的举行,使教友了解并体会此圣事的教会性。

方式及仪式

告解圣事的礼仪是从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礼仪宪章的出台开始改革的,但是告解圣事礼仪的改革,并不涉及此圣事内基本结构和主要意义。它的改革,正如礼仪宪章(72)所指示的,只涉及“礼节”与“经文”,其目的是使本圣事的性质与效能透过礼节与经文更明确地表达出来。那么如何能清楚地表明呢?首先是“礼节”的革新,也就是“举行仪式”的革新。

个人告解仪式

个人告解是现代教友习惯的方式,教会予以保留,并鼓励教友们以此方式去办告解,只是在仪式的细节方面有所革新。为清楚起见,并先列简表如下:

新 礼

1.接待忏悔者:

(一)划

十字圣号

(二)劝告罪人依靠天主

2. (诵读一段圣经)

3. (念忏悔词)及告罪

4.神父劝告并给补赎

5. (默念悔罪经)

6.神父宣读赦罪经(四端)

宣读时,神父将手伸向忏侮者

7.—

8.请忏悔者退去

旧 礼

1.接待忏悔者:

神父只降福忏悔者

2. —

3.念忏悔词及告罪

4.神父劝告并给补赎

5.念悔罪经表示痛悔

6.神父宣读赦罪经(一端)

(一)宣读时,在忏悔者头上覆手

(二)忏悔者答:阿们。

7.颂谢天主仁慈

8.请忏悔者退去

依照上表所示,可知个人告解的程序基本上没有变化。但是一些革新的细节却具有重大意义。在新告解礼典中这一章“个人告解仪式”,原称“使忏悔者个别修好的礼规”。因此,这个标题已指出个人告解时所应具备的态度,去办告解是去修好,与天主和教会的修好。

接待忏悔者的方式也与以前不同,新礼规容许视情形需要,用不拘形式的语句接待忏悔者。这初步的交换,如果做得好,对忏悔者的妥当告解有很大的助益。“办告解”的教友在开始告罪时通常都有一种紧张和怕惧的心情。神父用一两句适当而亲切的话,可使其心境安定下来,而顺利地进行告解的程序。新订告解礼典提供了一些取自或根据圣经的简短语句,听告解的神父可自由选用,请忏悔者倚靠天主。

“恭读天主圣训”或“诵读圣经”这确是一个新的成份。一直到礼仪改革前,告解圣事的举行从未读过圣经。梵二大公会议的礼仪革新特别强调礼节与言语(圣经)在礼仪中的密切关系,因此“在举行礼仪时,应安排更丰富、更有变换性和更适当的圣经选读”(礼仪宪章35)。从改革后的每件圣事礼仪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上这条宪章的实施:即举行圣事会遭到一些实际困难,如人数过多、时间不足等。不过,如果听告解的神父与办告解者确信诵读圣经的益处,一定可以找到克服困难的办法,如入数过多,神父听告解前,可先与大家一齐阅读一段圣经,稍加解释,然后再去神功架听告解,神父时间不足,办告解者也可在告罪之前,自己先选读一段圣经,作简短默祷。如此,也可获得较大的神益。同时,藉此圣经选读,也可使教友了解,告解圣事也是我们与天主的一种交谈:天主藉圣经给我们讲话,召唤我们回头改过,他乐于宽恕悔改的罪人;而我们通过神父向天主认罪求恕,重新获得天主的恩宠。告解圣事的确是圣经上荡子回头的重演。

读完圣经以后,忏悔者可先念“忏悔词”,然后告明所犯的罪过。这一部分礼节没有改变。只是在礼典前言中给听告解的神父一些牧灵方面的指示。

“悔罪经”:忏悔者告罪、并接受补赎后,要念悔罪经,求天主宽恕所犯诸罪。这悔罪经可以是自动自发的,即忏悔者可用自己的言语表示忏悔求恕之情。但为那些不知如何自我表达的忏悔者,礼典中提供了一些“悔罪经、供人选用。这些经文多数取自圣经,也很简短。教会鼓励选用取自圣经的经文,这悔罪经文最好是用圣经的词句所构成的。

“赦罪经”:此端新订经文是告解礼仪中最主要的改革。首先是仪式的改革:赦罪的神父念赦罪经文时由“举手”而变为“覆手”或向忏悔者伸出右手,这原是本圣事的最古老的仪式。后来,由于圣多玛斯主张任何特殊经文与外在仪式为此圣事均非必要,覆手礼便被放弃。但是在一六一四年出版的《圣教礼典》中,在念赦罪经之前,又引进了“向忏悔者举起右手”的仪式。然而,在习惯用神功架(亭)的世代,这种“举手”似乎是“多此一举”,并无多大意义,因为忏悔者并看不到神父举手的动作。新礼规又恢复了传统的“覆手”是很有意义的,它表示神父呼求天主沛降恩宠,派遣圣神,赦免我们的罪过。这“覆手”仪式也是坚振和圣秩等圣事所用的主要仪式。为了使此仪式真正成为“恩宠的标记”,现行的神功架实有革新的必要。关于忏悔者含悔罪经时的姿态,以及神父念赦罪经时是坐是立,新礼典并没有确定。忏悔者可以以传统方式跪着念悔罪经;但视情形需要,也可以站立;只是应俯首表示罪过、认罪。倘若忏悔者跪着,神父仍可坐着念赦罪经,但为了覆手的方便,站着念赦罪经更好。再者,新礼规指出,神父应等待忏悔者念完悔罪经后,再开始“赦罪经”。这假定忏悔者应用比较大的声音念“悔罪经”,让神父听到。神父也应以清晰可听的声音诵念“赦罪经”。告解圣事是一种交谈,彼此应能互相沟通思想、互相了解。

神父在念完赦罪经后,邀请忏悔者“颂谢天主”。从天主得到了罪赦之恩,应知感谢,这是很自然的道理。耶稣曾治愈过十个麻疯病人,只有一个回来大声颂赞天主。我们通常都像其余九个被治好的麻疯病人,离开神功架就不知去向了(参阅路17:11-18)。因此,神父用一两句简短的语句提醒忏悔者要赞美感谢天主,如:“请赞美感谢天主,因为他是慈善的,他的仁慈永远常存。天主已经宽恕了你的罪过,平安回去吧!”仟悔者则答:“感谢天主。”如此,忏悔者怀着感恩的心退去,高兴地去实行所接受的补赎。

团体告解仪式

此处所谓团体告解是指忏悔者人数多时,先作集体准备,然后“个别”到神父前告罪,并获得罪赦。此种团体告解的主要意义:“集体举行告解圣事能更明显地表示圣事的教会性。因为信友共同聆听那宣扬天主仁慈、劝勉他们改过迁善的圣道,他们就共同努力使他们的生活合乎所听的圣道,并以祈祷互相帮助。每人告罪并得了罪赦后,为了天主给他圣子宝血所救赎的子民行了奇妙的事迹,而共同赞美天主。”

集体举行告解仪式的主要结构是先举行“圣道礼”,在此圣道礼中应注意选择适当的读经;读经后,神父以圣经为出发点,作简短讲道,并指导忏悔者省察良心、痛改前非,皈依天主。讲道后,要有一段静默的时间供忏悔者作省察,也可以由神父或其他人员带领一起作省察。

圣道礼后就是“修好礼”:神父或其他人员请大家跪下或俯首念忏悔词如“我向全能的天主……”。然后起立念一祷文或唱一首圣歌表示痛悔之情。最后加念天主经。在此经文中,我们求天主宽恕我们的罪过,如同我们宽恕别人一样。古代的教友非常重视此经文的赦罪效能。

念完天主经,听告解的神父到指定的地方。忏悔者可任意选定一位神父去告罪,并得罪赦。集体告解通常需要多位听告解的神父,以免使举行此圣事的时间过于延长。众忏悔者告罪和得罪赦后,重聚一起,听告解的神父也在主礼领导下聚集在众教友的面前。主礼请大家感谢赞颂天主大恩。可唱圣咏或圣歌,最后主礼神父念结束祷词。

结束祷词后,神父以隆重祝福式祝福教友。然后,执事或其他人员遣散教友说:“天主已经赦免了你们的罪过。平安回去吧!”教友答:“感谢天主。”

以上所述是《新订告解礼典》的第二章。礼典又提供了第三章,也是集体告解,但告明和赦罪也是集体举行。此章的仪式只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方可采用。教义圣部曾于一九七二年公布了有关集体赦罪的准则。前言(31-34)又重述这些准则,并强调:“个别及完整的告罪与赦罪是信友与天主及教会修好的唯一通常方式,除非有身体方面或心理方面的不可能,是不能免守这种方式的。”因此,集体赦罪只是在主教团或教区主教许可的特殊情形下,方可实行。此种集体告解礼仪除了应适应的几点外,大致与第二章相同(请参阅礼典)。

由以上所述举行告解圣事的各种方式,可看出新订礼规如何表达此圣事的主要意义,尤其是此圣事的团体性、教会性。集体告解虽不能经常举行,但倘能一年内在主要庆节或节期举行数次,一定会使教友更深一层地了解本圣事的意义。

领受人介绍

凡领洗后犯过罪的人,不论大罪小罪,即有领受告解圣事的能力。但为实际获得圣事的效果,必须痛改告明补赎所犯的罪过。在详细讨论这些问题以前,必须先讨论两等领受人:昏迷不醒的病人及异教人或裂教人。

昏迷的病人

苦病人神志丧失以前,曾表示过回头改过的意思,或愿见司铎,可以并应当予以赦免。病人若是一位善良教友,虽未曾表示痛悔求赦的意思,亦应予以赦免,不过必须加一条件,你若有领告解的意思……如果是一个不良的教友,甚至正在犯罪时陷于昏迷,虽无痛悔的迹象,仍可予以有条件的赦免。因为可能在危险中,藉圣宠的助佑改变了态度。只有当病人至最后的一刻,仍然怙恶不悛,倔强拒领任何圣事,昏迷以后,一定没有予以赦免的义务。

死人自然不能予以赦免。但是死有真死假死之别,负责救人的司铎不可不加分辨(见终傅圣事)

倘若不能确定昏迷的病人为公教或非公教人,在公教国家,其人民多数为公教信徒,许可予以有条件的赦免。但在非公教国家,如我国,人民绝大多数为教外人,普通不予赦免。若有一线希望,可能许可予以有条件的代洗。赦免或代洗前,应尽所能,提起病人救灵魂的希望,痛悔前罪等,然后给予有条件的赦免或代洗。

异教或裂教

在普通情况中,天主教圣职人员只能对天主教信徒,合法施行圣事(天主教法典844条一项)。但对东方教会人士,纵然尚未完全和天主教共融,如果自动请求告解,并且也有应有的准备,天主教圣职人员可合法地为之施行忏悔圣事。至于其他教会人士,如果圣座断定,他们对忏悔圣事的看法和东方教会人士相同,则亦可为之施行(天主教法典844条三项)。有死亡危险时,或依据教区主教或主教团的判断,认为有其他迫切需要,天主教圣职人员,也要为和天主教尚未完全共融的基督徒施行忏悔圣事,只要他们自动请求,又无法找到牧师。

请领介绍

天主教徒在正常情形下,不可向非天主教圣职人员请求领受忏悔圣事,但为了需要或神益,并遵守下列条件,可向非天主教圣职人员请领圣事:1、避免错误或信仰无差别论的危险;二、实际找不到天主教神父或很难找到天主教神父;3、该教会内的忏悔圣事是有效的(天主教法典844条二项)。本教会的牧师,且对忏悔圣事表示与天主教有同一信仰,并有适当的准备(天主教法典844条四项)。

行为介绍

按上面讲的,告解人的行为很可能是构成告解圣事的要素,至少是为告解生效不可少的条件。这个问题既然如此重要,所以对于此等行为不得不详细说明,告解人的行为共计五种:一、省察,二、痛悔,三、定改,四、告明,五、补赎。省察是告明的必然准备,所以将与告明一同讨论。

5.1痛悔

5.1.1 痛悔的性质

痛悔是痛心难过,悔恨己罪,巴不得没有犯罪才好,为此定志永不再犯。真诚痛悔不能不包含定改,定改正是真心痛悔的自然表现。痛悔、定改在告解人的行为中,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在不得已时,告明、补赎可有免除的余地,而痛悔、定改则绝对不可或缺,任何情况不能免除。

5.1.2 痛悔的类别

痛悔有本性与超性之别。本性的痛悔,其动机是本性的,如丧失脸面、自由等。超性的痛悔,其动机是超性的,与信德救灵有密切关系,如天堂、地狱、天主的美善恩爱等。

超性的痛悔还分上等下等。上等痛梅,其动机是天主、天主的美善、天主的恩爱、天主的尊严等。下等痛悔,其动机是自已、望天堂、怕地狱、不愿失落灵魂等。上等痛悔在领告解以外,即能赦免罪过使人复义。必须含有愿领告解的意思,不然,不算是真正的上等痛悔。下等痛悔在圣事以外没有赦免大罪的能力。下等痛悔的动机,虽说是自已,但不是奴隶式的绝对自私自利,而是儿女式的对天主的敬畏,怕因罪招惹天主的义怒,希望天主宽赦,重获升天见主的大恩。倘若有人纯为怕受永罚而痛悔己罪,假使没有地狱的话,即将肆无忌惮,这种痛悔不但不能赦罪,其本质就是大罪。

5.1.3痛悔的特点

在告解中,痛悔应备的特点:1、必须是真诚的。即从内心发出来的,诚心诚意在天主前认罪求饶。他在口头上诵念悔罪经,拊胸哀号,甚至流泪恸哭,而内心卸无悔罪的诚意,不够痛悔的资格。真诚的痛悔并不要求悲痛的感觉如丧考妣。痛悔是意志的行为,不是情感的冲动。有时教友感不到悲痛,便恐惧不安,以为自已没有真诚的痛悔。只要他用信德的眼光,承认罪恶为最大的凶祸,恨之过于恨万难万苦万死,并有永不再犯的决心,他可放心,一定有真诚的痛悔。2、必须是超性的。超性的痛悔必须赖圣神的助佑,由超性的动机而产生。3、必须是普遍的。即无一大罪不恨。痛悔是赦免的必要条件,而大罪又不能分别赦免,故对所有大罪,必须无一条不痛悔,方能得赦。但不需要对每一条大罪特别提出来加以痛悔。只要为了普遍的动机(爱天主,怕地狱等)痛悔所犯之罪即可。若以外还有小罪,虽不加以痛悔圣事,仍能有效游。当然不痛侮的小罪是不能得赦的。但如果只有几条小罪,至少必须痛悔其中之一,告解方能有效。4、必须是至高无上的。意思是说,在理智的判断中,认定罪恶是一切凶祸中最大的凶祸,为此宁愿失落天下万福,尽罹天下万苦,不愿获罪于吾至尊至善之主。不需要痛悔的强度达到顶点,因为那是人力办不到的。5、必须是与告解有关的。前面已经说过,痛悔可能是圣事的要素,那么最低限度,应与告解有关,并至少在效力上存续于赦罪之时。预备告解时所发的痛悔,或因痛悔已罪而立志领告解,须与告解有关。因爱主而悔罪或愿承行主旨,这样心情,按几位学者的意见,含有与告解有关的痛悔。故遇到有善意的异教人临终,若不能劝他归正,许可予以赦免(天主教法典844条三、四项)。发痛悔最好在告明以前,但在告明以后发痛悔还不算晚。无论如何,发痛悔必须在赦罪以前方能有效。若告解人在赦罪后立刻又告一遗忘下的大罪,最好在重赦前重发痛悔。但这不是必要的。潜力的痛悔能够存续很长的时间,几个小时,也可几天。有人主张,发过的痛悔,只要没有消减,即能有效。为此在急迫时,若能合理推定病人昏迷以前发过痛悔,即可予以赦免。一犯大罪,先前的痛悔自然消灭。

5.2 定改

定改是定心改过,是不愿再犯罪的决心,有此决心,才算真心回头,才能获得罪赦,定改与痛悔不能分离

5.2.1 定改的特点

1、定改必须是坚决的。所谓坚决,不需要达到极点,只要真心诚意不愿犯罪,即算坚决。犹疑不定,想不犯又想犯,恋恋不舍,确乎不够定改的程度。告解不久重犯同样的罪,普通是没有定改的凭证。怕犯罪的心情或预料仍要犯罪,可能与真正的定改同时存在。2、必须是有效的。有效的定改不是空空拿定主意不再犯罪,而是立志取用一切避免犯罪的必要方法,实际离开犯罪的近机会,尽力赔偿因罪加给人的损害。3、必须是普遍的。即立志不犯任何大罪,但不需要对每条大罪特别立志。对于小罪,普遍的定改不是必要的。如果只有小罪,至少定改其中之一,或立志减少其数目或减少其故意性,告解方能有效。只有小罪的人告解时,特应注意的是发真诚的痛悔和定改。最好每次告解,每次重告一条一定痛改的罪,或指定一条较重的罪,特予痛改。

5.3 告明

5.3.1 告明的性质

告明在告解圣事内,是告解人应有的行为,以获得赦免为目的,把自己所犯的罪过向一位认为有赦罪权的司铎告说明白。这个行为称为“圣事的告明”。即便告的不完全,或冒领告解,或未得赦免,只要以获得赦免为目的,向一位认为有权的司铎告罪,即是圣事的告明。

但若明知一个人不是司铎,或是司铎而无赦罪权,或有赦罪权而非为获得赦免而告罪,不是圣事的告明。只为寻求指导向一位司铎说明自己的罪过,不算圣事的告明。如果诉心后改变主意,愿意获得赦免,至少应按照礼仪规定再行告明,方可获赦。

5.3.2 告明的特点

1、秘密的。告明应是秘密的,意思是说,罪人行告解时,没有公开告罪的义务。为此,在急迫情形中,若不能秘密告解,只要表示悔罪求赦,就可以予以赦免。但是教会也不禁止公开告明己罪,如,利用翻译(天主教法典990条)。2、口头的。告解人普通应用言语告明罪过。但如果不可能,需要用其他方法尽量表明自己的罪过,如,拊胸、手势等姿态。不需要用书面告明,但也不禁止把罪写在纸上念给司铎听。若把纸条交给司铎看,以后告解人仍然须要告明说:“这些罪过我全心后悔,求神父赦免……。”3、诚实的。是说是,非说非,谦谦逊逊地把省察出来的罪告说明白,不添不减、不改变、不折扣。虚言只能欺骗人,不能欺骗天主。对于应当告明的罪况,或重要事件,解罪司铎合法询间时,故意说谎,或故意不答,属于缺少告明,虽被赦免也是无效。如果大体诚实,只在无关轻重的细节上有些铺张失实,则是小罪,圣事仍能有效。旧罪与新罪混合告明时,尤其在总告时,本来不算违法。不过司铎为认识告解人的良心或为出主意更较妥善,加以质询时,则须诚实说明。不然,则犯亵圣的诈欺,足使圣事无效。4、完全的。告明的完全性有两种:一是实质的完全,一是形式的完全。前者是把告解的必要资料一一告明。后者是在现在的情况中应当告明并能够告明的资料完全告明。为使赦免有效,不需要实质的完全,而需要形式的完全。但在普通情形下,形式的完全与实质的完全相混同。告明的完全性只包括确定的必要资料。怀疑的资料,没有告明的必要。惟对良心粗糙旳人,则嘱咐他告明,对良心狭窄的人,则嘱咐他不告。对一般人,更好告明。

凡人故意选择不通语言的司铎,或故意对必要资料言之不明,致使听者不能明了,则是缺少告明的本分。善意遗忘的或合法未告的大罪,虽已与其他罪过间接获得赦免,仍有告明的义务。这个义务不要求尽速领告解,只要求下次告解时,应当特别告明。在冒告解中或无效的告解中所告过的大罪,因尚未获得赦免,仍有告明的必要。但若在同一司铎前行告解,只要他还约略记得,笼统告明即可。

告明的义务不但要求告解人说明大罪的最详类别及其数目,还要求说明改变罪类的重大情节。若说不出准确数目,应说大概的数目。若以后发现所告的数目太小,与实际相差太远,下次告解时应当加以补充。加重罪类的情节本不须告明,但若司铎为善尽解罪的职务加以询间时,当据实答应,如关于犯罪的习惯和机会等。应告明的罪恶类别不是按伦理学的客观理论,而是按犯罪时主观的认识而定。例如教育程度较低的教友,多有不知通奸还犯不义之罪。他们告明犯了邪淫罪,即算完成了义务。若告解时只忆起犯过一条大罪,而都想不起为何罪来,应说犯过一条大罪,

罪恶的要素固然是犯罪的意念,但若外面完成了罪恶行为,只告外表的犯罪行为即可。如犯邪淫,犯杀人的罪,只说愿意邪淫或愿意杀人不够。罪恶的效果本不须告明,但若有特殊情形,如断定赔偿的责任,或是否受到惩罚等,亦有说明的必要。如堕胎已遂或未遂,应当说明。若善意把确定的大罪当作怀疑的罪告明,事后发觉,不必再告。若拿新犯的罪当做旧时犯的罪告,近代学者多有主张,告明够完全,理由是犯罪的事实已经告明,只对犯罪的时间有些虚伪,这不过是一条说谎的小罪,理论上不能说一定告解不妥,但实际上,若犯罪的时间关系重要,尤其司铎追问时,应当据实说明,不然,则是告明不完全。

5.3.3解除告明的原因

告明的义务虽属重要,而非绝对不能解除。普通说来,解除告明的原因是“不能”。“不能”有绝对的,如哑吧;有相对的,即有相当重大的困难。困难有内在的与外在的。内在的困难是由于告明的本身,如麻烦、羞涩、恐惧等。这些内在的困难不是解除告明的充分原因。外在的困难是由于特殊的环境,如解罪司铎是告解人的至亲等。这些偶然发生的困难,若有相当的严重性,可以解除告明的义务,为了此等原因未曾告明之罪,只要真心痛改,即与其他告明之罪,间接获得赦免。后来,困难一消减,第一次告解时,即当补充告明,与善意遗忘的罪同。

绝对不能的情况。1、极端衰弱。如临死的病人无力言语,自然不能高明,只要他表示悔罪之情,就应该予以赦免。2、不能讲话。喑哑者,不懂语言者,只须表示悔罪,如拊胸等,即可赦免。耳聋者能言,故应告明。但因声音过高,应设特别告解,若有困难亦可不必。司铎不宜高声讲话,会有泄露秘密的危险。3、缺少时间。战争、火警、覆舟等危急时无法告明,也可以赦罪。4、愚鲁健忘。只要这类人尽其所能,省察己罪,告解时不故意满罪即可予以赦免。

相对不能的情况。相对不能指的外在的重大困难。此等困难,不论是为告解人、解罪司铎、或第三人,只要相当重大,即可解除告明的本分。但必须遵守三个条件:1、有领告解的必要,不便等待。如须作弥撒、领圣体等。2、缺少其他解罪司铎,或有司铎而不愿听告解。3、只许不告有特殊困难的大罪,其余大罪应当照常告明。

5.4 省察

省察是告明的自然准备。吾主耶稣命人告明,自然也命人作相当的省察。省察当用心,但不须非常用心。如果说需要何等用心,则因人而异。久未告解者、犯罪较多者,自当省察更加用心。无大罪的人本无省察的必要,但若欲领告解多或神益,尤其对于痛悔定改,也要做一番省察的工夫。大罪人若对省察过于疏忽会有遗漏大罪、重罪的危险,但不至使告解无效。如果有久未告解的教友,未作任何省察,贸然来行告解,司铎可以领之退去,反省后再来告解。但对愚鲁之人,更好助其省察。健忘之人,虽然容易遗忘,但也没有严重的必要用书面告明,同样,犯大罪后若不立即告解,会有遗忘的危险,但也没有立即行告解的义务。省察用相当的时间后就可以去行告解。虽然延长省察的时间还能发现新罪,亦无延长的必要。妥当告解后,不必时常作反省以便遗忘下的大罪。但若偶然忆起一条大罪确定未曾告明,也不必心乱不安,等待下次告解时,说明即可。

5.5补赎

5.5.1 补赎的性质

补赎乃解罪司铎在告解内命告解人行的一种善工。罪人藉此善工表示真心悔改,好似向天主道歉赔礼,并获得赦免暂罚,至少一部份。

5.5.2 解罪司铎的义务

解罪司铎对告解人有罚赎的义务,因为他是圣事的施行人,负有使圣事完整的责任。又是代表天主的法官,应惩罚罪人以维护天主的公义。还是灵魂的神医,应当对症下药,使罪人摆脱罪恶的债务,避免重蹈故辙。况特利腾公会及圣教会法典(981条)均有明文规定,更是不容忽视。此项义务虽说严重,除非对有大罪者故意不罚任何补赎,或对于极端严重的罪无故伐以极轻的补赎,不能确定是犯大罪。故罚补赎不甚适当,或对小罪不罚补赎,只是一条小罪。告解人,如临终者,若已失去作补赎的能力,自然不必罚任何补赎。如果病人还清醒,至少应罚一极轻的补赎,如口亲苦像,呼耶稣圣名等。倘在赦罪后,罪人另告遗忘的大罪,虽然严格说来,没有罚补赎的必要,但为了灵魂的利益,最好另罚一个轻微的补赎。若司铎忘记罚补赎,在告解内忆起后或告解认询问时,虽在赦罪以后,还有罚补赎的义务。

5.5.3应罚什么补赎

概括说来,应按罪人的具体状况,罚以有益而适当的补赎(天主教法典981条)。什么补赎算是有益而适当的呢?罗马礼书说:“如属可能,对症的补赎最为适当。”如对肉情的罪,罚守大小斋、克苦肉身。对贪吝的罪,罚以赒济穷人、捐助慈善。对习惯的罪,罚以勤行告解、勤领圣体等。这不是说,对每种罪应当另罚补赎,而是说,对最重要的罪应罚什么补赎。对各种罪恶最普通的补赎就是祈祷,尤其跪拜祈祷或在圣体前热心祈祷。关于补赎的轻重,普通当以罪的轻重为标准。罪重而多,补赎亦应加重,但不必依数学的比例进行,酌情加重即可。有时赦免圣部批示说:“罚已重而且久的补赎。”凡圣教会规定的严格命令的善工,都可视为重补赎,如大小斋、望弥撒、领圣体、玫瑰经、苦路经等。六遍天主经、圣母经、圣三光荣颂及一遍信经,尤其在圣体前跪诵,合起来算是重补赎。长久的补赎至少持续三个月,但不必每日作补赎,如三个月内每周念一串玫瑰经,或守一次大斋,或两三次较长的拜圣体等。对未成年者、工人、老弱、病人、孕妇等,不宜罚守大斋。对贫穷人不宜罚行施舍,对不完全自由的人不宜罚远地朝圣等。总之,补赎不宜过重过难,还当显及人的名誉,对隐密罪恶不宜罚公开补赎。

5.5.4减轻补赎的理由

原则上,重罪罚重补赎,轻罪罚轻补赎。但实际上,有不少的理由可以减轻,甚至可以免罚补赎。1、身体病弱,尤其临终之人,不宜罚补赎过重。2、神力薄弱。补赎过重,则有不完成的危险,或有厌弃圣事的危险。最好用他应做的善工当补赎,如主日望弥撒,不过,还要附加一个轻补赎。3、若罪人以表示非常的痛悔,或已作了烦重的善工,如退省等,可以减轻补赎。4、附带大赦的经文或善工当补赎时可以少罚。5、解罚司铎代作补赎,但应使告解人知道,并不免除他做任何补赎,若告解人不愿接受任何补赎,则是准备不够,不能与以赦免。如果是对所罚的补赎有困难,可以调换一个或指出数种令其自择,或者亦可指定本分内的善工当作补赎。

5.5.5告解人的义务

接受并完成合理的补赎本是告解人的一项重要义务,所以赦罪前如果没有接受一个大补赎的意思,不能获赦。故意不作一个大补赎则是一个大罪,不接受或不完成一个小补赎,则有小罪,不完成大补赎的一大部也是大罪。如过后不能忆起罚的什么补赎,本来已无完成的义务,但是最好下次告解时请司铎另罚补赎,或者亦可自已酌量作一二善工当做补赎。

完成补赎的方式以司铎的命令为准,不需要有作补赎的特别意思,实际完成所命的善工即可。且可与其他本分,如无冲突的话,同时完成,如补赎是玫瑰经,可以主日参与弥撒时诵念。如果补赎是望弥撒,或守大斋,除司铎另有说明外,不能拿主日应望的弥撒或按照教规应守的大斋来完成。若以经文为补赎,自念或与他人同念均可,诵念补赎经时故意分心,虽然有罪,也算完成了补赎。告解后尚未完成补赎而重犯大罪,除非补赎的性质要求无罪,还能完成补赎。若罚的善工含有大赦,完成补赎同时亦得大赦。

何时应当完成补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然是在告解以后,预先行的善工不能代替补赎。至下次告解尚末完成的补赎仍有完成的义务。若时间有所指定,当在指定的时间完成补赎。对于重大补赎延搁过久至有遗忘的危险,或不能完成的危险,或使所命的补赎丧失大部分效力,均为重大过失。

补赎能否更换?遇有正当理由可以更换,不过告解人自已没有更换的权力,解罪司铎在告解内外均能更换,其他司铎只能在告解内更换。更换时并不需要重新告明,把要更换的补赎及更换的理由说明即可。更换以后,告解人对先后两种补赎享有选择的自由。

礼仪及地点

礼仪介绍

罗马礼书规定,凡司铎施行告解应穿小白衣及紫色领带,尤其在圣堂中公开实行告解更当如此。不过各地各有自己的习惯,照例而行可也。我国通行的惯例,在圣堂中施行告解,不必穿小白衣,只佩领带即可(中国公会三三八条六项)。在圣堂外施行告解,如在司铎住室等,不须穿着任何礼服。

地点介绍

实行告解的合法地点是圣堂或教堂。男教友领告解亦可在圣堂以外,私人住宅。女教友应在圣堂内或经堂内行告解,另须设立告解座。应将告解座置于公开显明的地点,在司铎与告解人中间应设立细花棂,彼此能相闻而不能相见。普通在告解座外不许听女教友的告解。但若患病或有其他重要理由,不受此限。主团教对此若有特别指示,应当谨慎服从(法典964条)。

我国多处没有圣堂或经堂,为施行告解,尤其对于妇女及儿童,应守以下条例:1、为行告解宜先选择一个适当而公开的地点,人人可见而不可闻,如此可以避免一切无谓的嫌疑。2、若没有带花棂的座位,应悬挂一张竹帘或布帐。3、妇女领告解时,服装应当端雅,是否须蒙首帕,应依当地习惯。4、妇女及儿童领告解不应在夜间,有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在夜间施行告解时,必须灯光明亮,且必须有伴侣,不许独自一人来领告解,且告解时不许闭门。对守上面的条例如有困难,应向主教请示办法(中国公会三三八条)。

书目介绍

2、《天主教教理》,河北信德社,2014年3月。

3、《天主教法典》(中文版),河北信德社,2003年9月。

4、《神学辞典》,天主教上海光启社,1999年6月。

5、宋宏斌,七件圣事 [M],《公教文摘》编辑部,2006年10月3日。

6、赵一舟,我们的圣事 [M],河北信德室,1999年8月。

7、Matthias Premm,大众神学 [M],赵一舟译,生命意义出版社,1991年9月。

8、张希贤,圣事论补正 [M],光启出版社,中华1988年十二月。

9、Michael Schmaus,信理神学,卷五:教会是圣事 [M],宋兰友译,生命意义出版社,199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