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19]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13]

中文名

党的纪律处分

定义

党对于违犯党纪规定作出的处罚

类型

法律术语

目的

教育党员、维护纪律、纯洁组织

特点

强制性、统一性

种类

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等五种

内容

涉及政治、组织、人事、保密等

概念

党的纪律处分是党的组织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党纪处分是对违纪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组织手段。[17]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7]

种类

严重警告

严重警告是党内五种处分中的轻处分,但比警告处分要重。[18]一般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9]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22][23][24]

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1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25]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做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31]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2][3][4][5][6]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10]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9]

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中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

开除党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16]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28]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11]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15]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27]主要是对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者对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和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的处分。[12]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20]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26]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30]

特征

作为无产阶级先进性的体现,党纪是建立在党员共同的理想、信念的基础上,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具有党员共同遵守的自觉性;无产阶级肩负建立共产主义的艰巨使命,决定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对于违反党纪的党员,情节较重的,必须给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党章规定实行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党员都必须无条件遵守,任何党员违反党纪都必须受到追究,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具有统一性。[8]

内容

包括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群众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等。[21]

目的

目的在于教育党员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和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