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距离则是指人员在操作使用电气设备时,为防止触及带电部分需要保持的空间距离。参见GB50061-2010《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中文名

电气安全距离

外文名

Electrical safety distance

属性

电力术语

相关

电气设备

对象

人与带电体、带电体与带电体等

分类

空间距离

目的

避免发生短路、火灾和爆炸事故

概述

3.0.3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具体内容

4 3kV及以上至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区域。架空电力线路与甲类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1.2倍,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12.0.16 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要求,应符合表12.0.16的规定。

至特殊管道的最小水平距离为最高杆(塔)高。

DL/T5092-1999《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16.0.9 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16.0.10 送电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得道多助叉或接近,应符合表16.0.10的要求。

至特殊管道的最小水平距离为最高杆(塔)高。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高州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至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至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间距为1.5倍塔杆高度。

注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 组的规定减少25%;

注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换算得1.15倍塔杆高度)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1.2.1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35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

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GB 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

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0.3的要求。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湿式氧气贮罐至电力回空线1.5倍电杆高度。 GB50058-1992《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设计规范》

第2.1.3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四、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防或控制电气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6.5.12 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 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6.5.12-1 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6.5.12-2 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不得小于10m;

高压储气罐罐区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至架空电力线(中心线)>380V的为2.0倍杆高;≤380V的为1.5倍杆高。

7.2.4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4的规定。

至架空电力线路 (中心线)1.5倍杆高。(气瓶车固定车位储气总水容积大于4500m时)

注:气瓶车固定车位储气总水容积不大于18m3,且最大储气容积不大于4500m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8.4.3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容积等于或小于50m3,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20m3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3 的规定。至架空电力线(中心线)1.5倍杆高。

2 总容积大于50m3 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 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8.3.7 条的规定。

8.3.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7 的规定。半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表8.3.7的规定执行。

9.2.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2.4 的规定。

GB50177-2005《氢气站设计规范》

3.0.2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2的规定。

氢气站或供氢站、氢气罐至架空电力线≥1.5倍电杆高度。

GB50182-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0.4 的规定。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的防火间距,尚不应小于表 4.0.4 的规定。

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路至油品站场、天然气站场1.5倍杆高(其中一、二、三、四级站场同时要求不小于30m);至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一、二、三级站场)40m;至四级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1.5倍杆高且不小于30m;至五级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1.5倍杆高。

35kV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至油品站场、天然气站场;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为1.5倍杆高。架空电力线路至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为80m。

GB50253-200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4.1.7 当埋地输油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其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及国家现行标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的规定。埋地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其距离不应小于上述标准中的规定外,且不应小于10m。 GB50489-200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4.3.3 化工区总变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地区架空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5.11 110kV及以上电压的架空输电线路不得居住区。当在居住区一侧通过时,输电线路边导线至居住区街区建筑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和当地城镇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7.3.5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用可燃性材料建造的屋顶和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装置,以及储存可燃性、爆炸性物料的罐区及仓库区。

架空电力线路的布置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及国家现行标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的有关规定。

GB50156-2002(2006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4.0.4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至埋地油罐不应跨越加油站(一级站),且不应小于1.5倍杆高;

至埋地油罐不应跨越加油站(二级站),且不应小于1.0倍杆高;

至埋地油罐不应跨越加油站(三级站),且不应小于5m;

至通气管管口、加油机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

【实施日期】 1998-01-07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kV——5m

35-110kV——10m

154-330kV——15m

500kV——20m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公安部令第8号[1999])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kV以下——1.0m

1-10kV——1.5m

35kV——3.0m

66-110kV——4.0m

154-220kV——5.0m

330kV——6.0m

500kV——8.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