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
02-10
教育督导,也称“教育视导”。是教育领导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查、督促的职责,对下级机关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指导的活动。教育督导可以使领导机关掌握各级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并能起到协助基层改进工作,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质量的作用。中国督导制度建于1906年,清政府学部颁布《视学官章程》,决定各省提学司设置省视学。中华民国成立后,公布《视学规程》,将全国分为8个视学区,视察普通教育与社会教育。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曾在教育管理机构中设视导组织。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