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①法国封建时代受王室委托承包征收间接税的人。13世纪初开始出现。16世纪时国王为筹措应付紧急情况的费用,实行包税制。由王家司库同一个或多个承包人签约,承包人预先一次将税额交给国库,取得王家税收权,再向纳税人征收。16世纪末期起,包税权逐渐集中某些包税人手中。初将某项税单独承包给包税人。1681年路易十四(Louis XIV,1643-1715年在位)的财政总监*树尔磨尔建立包税总会,将一年5600万利佛尔的各种同接税一并交给一批富商、金融家承包。1691年成立了包税人公司(Compagnie des fermiers generaux),负责管理征税事宜。1726年包税总会改组,由财政总监同其一位代表签订承包合同,为期六年,其余包税人作保。法国大革命中包税制被废除。②印度莫卧儿帝国时期形成的介于帝王、总督、王公与村社农民之间的封建剥削阶层。18世纪初,莫卧儿帝国由盛转衰,日渐流行包税制度。封建主为维持奢侈生活,向高利贷者举债,许多高利货者借此获得了封建主领地上的包税权利,并把这种包税权变成为世袭的权利。这种世袭的包税人在印度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在孟加拉称为“柴明达尔”。包税人除从包税总额中抽取10%的佣金外,还在包税区的1/20土地上拥有征收田赋供自己享用的权利。这部分土地后来事实上成为其世袭领地,他们可以随意向农民征收附加的苛捐杂税,拥有武装力量,可以惩办农民,并蚕食包税区邻近封建主的土地以扩大自己的领地。印度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后,1793年英国总督康华里(Charles Cornwallis,1738-1805)颁布“土地经常整理法”,在孟加拉等地推行固定柴明达尔制,确认包税区的土地为柴明达尔的私有财产,柴明达尔向东印度公司缴纳当年实际地租收入的10/11,由此确定的田赋额以后固定不变。这样,包税人成了新地主,农民失去了自己的土地继承权,变成了包税人的佃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