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卫星市镇:是指多个市、乡、镇围绕一个或一个以上中心都市为核心组成一个都会区系。在社会、经济上合为一体之市。这些市、镇、乡就称为称为卫星市镇

中心都市

都会区内之中心都市,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人口数达二十万人以上。

居民百分之七十以上居住在都市化地区内。

就业居民百分之七十以上是在本市、镇、乡工作。

成立条件

在一个区域内,中心都市界限以外的市、镇、乡,合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划定为卫星市镇,但不与中心都市或其所属之卫星市镇相毗邻者,应不视为卫星市镇。

该市镇乡内之就业居民,至少有百分之十通勤至中心都市工作者;该市镇乡内之就业居民,通勤至中心都市未达百分之十,但在百分之五以上;且其居民有百分之四十以上是住在与其中心都市属同一个都市化地区者。均未达①、②两项之标准,但其四面皆被卫星市镇包围者。

若一市、镇、乡依其就业居民通勤比率,同时可划入两个相异都会区时,则以通勤比率较高者为准,若比率相同时,则以距离中心都市较近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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