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但是,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

2016年12月19日,中国社科院2017年《经济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在京召开。蓝皮书呼吁尽快实施房地产税和遗产税,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等措施。[1]

中文名

遗产税

外文名

Inheritance tax

别名

继承税

课税对象

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

纳税人

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目的

调节贫富增加社会公益事业财力

合法避税途径

保险

最早出处

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

中国开始时间

1940年7月1日

历史沿革

遗产税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近代各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筹措战争经费,战后即停征。

直到20世纪,遗产税才逐步成为一个固定的税种。主要目的也转变为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作用却大大的削弱了。

近几十年,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遗产税都已纷纷停征。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相继停征了遗产税。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第9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保险避税

大额保单呈增长趋势

据了解,受到“遗产税将开征”的影响,到保险公司去咨询“保险避税”的人明显增多,投保金额超过百万元的保单也有不少。有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寿险公司人身险保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保单同比上涨九成。虽然之前以孩子名义购买房产也可以避税,但受限购政策及今后可能征收房产税的限制,限制不少人转向关注保险。

只有保险是避税的合法途径

每个国家对保险“避债避税”功能的具体规定都不同。比如我国法律规定,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这是因为人寿保险是属于人的生命资产,不需要缴税的,并且受益人的权利是大于债权的,追债的人无权要求保单受益人以保险赔偿金来偿还债务。其实这从根本上是一种对于生命的尊重。

还有我国《保险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干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也就是说,以保险金形式留下的资产具有排他性。并且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所以,将购买保险作为一种将转移财产给下一代方式,也是一种能够逃避高额遗产税征收的方法。更是因为保险的这种功能,所以“父债子还”在人寿保险面前也一无是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你买多少保险,买保险的钱,必须是合法获得的,如果购买保险的钱被证实是非法所得即触犯了刑法,那么购买保险的这笔钱将会被依法追缴,保险合同也会因此被判无效。

另外,我国《反洗钱法》中也有规定,利用保险洗钱,或者保险费来自贪污等渠道的也可以强制退保。

要避税指定受益人很关键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配偶可以相互指定为以对方生命为承保对象的保单的受益人,这可以避免保险金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但如果将来遗产金额和保险金额都很庞大,那么第二位配偶死亡时,继承人可能因累进税率而缴纳更多的遗产税,所以以被保险人或其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为保单受益人更为恰当,信托基金是一种选择,子女是另一种。当保单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就会作为死亡者的遗产。我国《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当保险金作为遗产支付时,将会丧失保险金免征遗产税的优惠,并且处分遗产的行政成本将会增加,因为成本是按遗产公证资产的比例计算的。

一般而言,被保险人死亡后给付受益人的保险金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大多数国家寿险保费也是免税的。在美国,个人寿险保费支出被视为个人费用,不属于免税范围,但一般遗产税法规定父母为子女支出的抚养、教育和医疗费用不列入可课税遗产,父母为子女投保的保险费是否算“抚养费”要视税务部门具体解释。同时,遗产税法都规定,纳税人享有一定的免税额,缴纳保费时应充分运用免税额以达到避税节税之效果。

死亡是免征遗产税的条件

由于各国遗产税主要是对大量有价实物和固定资产折价征税,对于继承人来说,在继承遗产时首先要应付因税款和清偿债务所必须的大量现金需求,而遗产中的固定资产如果急于变现,则损失严重,并且可能因法律的限制不易成交,因为各国普遍实行的总遗产税制规定遗产税及债务的清偿必须在财产分配给继承人之前。因此,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死亡者生前多制定详细的遗产规划,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利用寿险死亡给付的大量现金办理信托,用于交纳税款、清偿债务或购买遗产中的实物资产。

主要分类

遗产税漫画

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但是各国具体执行的遗产税制度有较大差别。总体来看,遗产税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即一般所讲的“遗产税制”或称“死亡税制气这种税制是以死亡人为名义纳税人,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实际纳税人,就死亡人所遗留的全部遗产净额(即遗产总额减去各项扣除项目后的余额),采行累进税率一次性课税。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税设计上不考虑遗产的去向,税率设计依据遗产净额,而不考虑继承人的多少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先征税后继承。其理论上是以死亡人为纳税义务人,具有税制简单、税源有保证、征收管理比较方便、征税成本低等优点。其缺点是有失公平和合理。目前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有美国、英国、韩国、新加坡等。

分遗产税制

“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先将其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所分得的遗产分别征收遗产税。这种模式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税率一般采行累进税率,税负高低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处理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分遗产税制比总遗产税制征管手续复杂,征收成本高,但较为公平、合理。目前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日本、波兰、荷兰、保加利亚等。

混合遗产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总遗产税,再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所继承的财产征收继承税。这种模式是对前述两种课征模式的综合运用,不但有利于源泉控制,而且体现了税收公平,但实务操作颇为不易。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处理上采取“先税后分再税”。目前,采用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意大利、加拿大、菲律宾、伊朗等。

遗产税制度分类表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考虑我国有关财产继承、财产登记、财产评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等因素,我国的遗产税宜采用总遗产税制。这样,才有利于监控税源,便于征管,防止偷漏税。同时,因为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密切相关的两个税种,所以应同时开征,配套实施,以求实效。与总遗产税制相对应,我国的赠与税也宜采用总赠与税制,这样才能达到既简便易行,又能有效防止逃税避税的课征效果。

主要问题

(一)遗产税及赠与税的税率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率均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级次不宜过多,以5级左右为宜,税率应略高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其中,赠与税的税率又应略高于遗产税的税率,以防止财产所有者利用税率低的便利在生前有计划地将财产多次分散赠与,从而少缴或不缴遗产税。

(二)遗产税及赠与税的计税依据

遗产税的计税依据是遗产总额减除法定扣除额和减免额后的余额,赠与税的计税依据是赠与人在纳税年度内所有赠与他人的财产价额减去一定的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遗产税和赠与税应纳税额的计征应考虑以下扣除项目:

1、被继承人死亡前、赠与人赠送前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2、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丧葬费用,赠与双方因赠与行为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3、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费用。

4、给予公益、慈善机构不超过一定数额限制的捐赠。

5、在职公务员死亡后,其继承人领取的死亡抚恤金等。

6、被继承人死亡前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的住房及其他财产。

7、对于有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人或受赠人给予一定的特别扣除额。

8、对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远近不同的继承人规定不同的免税额。

9、已缴纳的境外遗产税和赠与税。

10、法律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另外,还可以规定起征点。

(三)遗产及赠与税的征收管理

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实施公民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

公民收入宜实行“双向申报”,一是公民个人

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收入,二是向个人支付薪金报酬的单位、个人也应向税务部门申报支付的数额。采取“双向申报”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及财产状况,避免税源流失。同时,还应更新传统的财产观念,逐步实行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以防止逃税避税情况的发生。

2、健全和完善各类财产评估制度和体系

科学、合理地评估各种不动产、重要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正确确定应税遗产、赠与财产的价值,是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关键。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现存的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评估力量,着手建立一个高水平、精干、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的财产评估机构,以便从总体上降低财产评估费用,并保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为遗产税、赠与税等税收的规范征管奠定基础。

3、建立和完善与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与协调制度

遗产税的纳税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赠与税的纳税人(赠与人)应按年申报纳税。任何与管理个人财产有关的部门,没有税务机关开具的遗产税、赠与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不得办理相应的转让财产的手续。

4、其他制度规定

遗产税和赠与税应由纳税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义务人应在继承遗产开始之日或赠与事实发生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原则上应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缴纳,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或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实物形式缴纳或分次缴纳。

解决办法

漫画示意图

1、刚开始征遗产税时,征收面不要太宽,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对一般人应采取照顾,这样征收管理就可以简化,而赠与税宜暂慢开征。

2、税率应采取累进税。中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渐细化。条件好的可先开展,然后再推进到全国。

3、着手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这是一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规定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据管理,对凡是没有合法交易票据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资产,均视为非法财产;制定包括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个人财产评估办法。

4、尽快设计出有效防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开征遗产税后有可能引起资本外逃。由于中国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寻找“乐土”。

社会评价

2013年09月28日,针对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的“遗产税将落地”消息引发了广泛热议,对专题进行“你同意征收遗产税吗”的讨论。

专家观点

遗产税漫画示意图

2013年09月28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税务系主任薛刚教授指出:征遗产税存在一定的必要性,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从完善税收体系方面,到2013年为止,已在百余个国家征收遗产税,可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税收体。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财政与税收系教授王德祥则表示:征收遗产税是完善税制,防止偷逃税收,弥补税制不足的需要。通过征收遗产税,一方面运用税收的调节功能,鼓励纳税人积极为社会多作贡献;另一方面向纳税人征收遗产税,可以防止遗产在死者生前发生转移逃税,这是对财产税和个人所有税的一种有效补充。

王德祥教授指出,到2013年为止,中国尚未实行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纳税人所拥有的房产、股票、机动车数量等数据,税务机关很难准确掌握。这对遗产税的开征产生很大阻力。遗产税的起征点及税率高低等核心要素,还需要根据各地区实际差异化进行弹性规划。遗产税的征收需设置专门的机构,避免重复征收。

政府态度

遗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表示,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而定,因为税收不仅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同时也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在研究、制定任何一项税收政策的时候,都应当综合考虑可能会影响的各种因素,权衡利弊之后再作决定。

关于遗产税,他认为,最重要是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统一认识,全社会对开征遗产税要形成一个共识。二是在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要有一个科学的方案设计。提出遗产税的时间很短,所以还没有“时间表”。三是要解决税收征管可能会遇到的难题。遗产税是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征收难度很大的税种之一。要对遗产征税,首先要能够了解个人有多少遗产,遗产在哪里,是不是属于应税的遗产等。

肖捷还表示,关于营改增按改革部署安排,继承在区域和行业扩大试点,有关部门正在准备方案。具体的实施时间,可能要到下半年。

发展趋势

遗产税和赠与税将可能逐渐转为地方税种。遗产税和赠与税在多数国家是放在中央税收中,这与征收这两个税种公平财富分配的目的是分不开的。长期以来强调政府调节作用都是着眼于中央政府,而往往忽视地方政府,但在征收过程中,这两个税的收入不多,所费成本不少,由中央政府征收似不如交给地方政府好。且各国都比较重视地方体系的发展和调整,从调劝地方积极性,便于征管的角度考虑,将其作为地方税种为好。

两税的配合问题将有新的突破:各国寻求解决两税配合问题已有多年。从简化税制、减少征收阻力等方面考虑,这个问题将会有新的突破,发达国家方面可能倾向于将两税合并,而发展中国家可能将两税并为一个税种。从税制模式变动看则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税率设计将趋向简单化和兼顾公平:由于税率是关系到纳税人税负和国家税收收入的核心,税率的设计和变动将更谨慎,今后各国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另外还会根据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税率。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管理将进一步加强:从发展趋势来看,重点将是进一步完善财产评估工作,包括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同时适当修订有关免税规定。而对发展中国家最主要是加强立法,增强公民的意识,改进财产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财产评估制度,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的培养等等。

主要事件

争议遗产税80万起征点若推出恐遭很多反对

3000万遗产纳税1034万

遗产税的征收方法,《新版草案》超额累计税率表的附件对应纳税遗产净额不超过80万的,税率为0;超过80万的部分0-50万、50万-200万、200万-500万、500万-1000万以及超过1000万的适用税率分别为10%、20%、30%、40%、5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分别为5万、25万、75万、175万,遗产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速扣除数”。

七成老人认为遗产税起征点应为1000万以上

2013年6月,中华遗嘱库对500位办理遗嘱登记的老人进行了随机问卷调查,调查显示70%的老人认为遗产税起征点应为1000万以上。

根据调查,在问到“继承多少财产以上征收遗产税比较合理”的问题时,有50%的老人认为应为1000万到2000万之间;有将近13%的老人认为应当为2000万到3000万之间,认为应当为3000万以上的老人占将近8%。而认为起征点应在1000万以下的老人占23%,其中认为应当设置在100万到500万之间的老人不足7%。此外,还有5%的老人对此没有看法。

海外参考起征点

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例,参考美国联邦遗产税(“Federal Estate Tax”),财产赠与配偶或慈善机构的不征此税。赠与子女的,每人有超过5百万美金的免税额度,夫妻二人加起来超1千万美元的免税额度。

根据美国2015现行税率和物价水平,99.85%的房产根本无需缴纳联邦遗产税。

重要案例

2014年5月11日,日本政府正在讨论向日本国民增收社会保障精算税,即所谓的“死亡消费税”。

这种“死亡消费税”是指,从人死亡后遗留下的财产中征收一定比率的税金,以应对日本政府持续加重的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

有评论指出,日本政府的这一做法实为“从摇篮到坟墓”的剥削。因让活着的人承担本应由政府负担的医疗费用会引起不满,所以就企图向不会抱怨的死者征税。

截至2014年5月9日,日本国家债务已高达1024万亿日元(约合人民币62.6万亿元)。对此,日本政府不断采取增税措施。

4月日本消费税增至8%,2015年10月将再次增至10%。此外,从6月开始还将增收“复兴特别居民税”,2015年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控除额也将下调,国民年金保险费将持续上涨,一部分自治体的国民健康保险费也将大幅上涨。

定义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征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一次性征收的一种动态财产税。

制度设计

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的遗产税、赠与税税制的成功经验,我国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立法设计如下:

(一)遗产税及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

我国遗产税及赠与税宜采取总遗赠税制。遗产税的理论(名义)纳税义务人为遗留遗产的财产所有人,即死亡人。在界定纳税义务人应纳税财产的范围时,应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具体可参照个人所得税的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标准。对于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境内外的全部遗产征收遗产税,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但同时,须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相协调。该法第36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遗产税的具体纳税义务人可按下列顺序确定:

(1)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

(2)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3)无上述两类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赠与人。

(二)遗产税及赠与税的征税对象

遗产税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具体包括一切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财产。赠与税的征税对象是赠与人在纳税年度内赠与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