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的封建等级制。亦称食田制度。在泰语中,“萨克迪纳”可直译为“对稻田的权利”。萨克迪纳制规定了泰国全体世俗社会成员占有土地的级别,这些级别体现着人们各自在泰国封建社会中的地位。

基本简介

泰国的封建等级制。又称食田制度,可直译为对稻田的权利。萨迪纳制是本着土地王有的原则而建立的。1466年颁行的《文职官员土地占有法令》和《武官及地方官员土地占有法令》,对于全国的王族、各级文武官员(贵族)、王室各种扈从仆役以至所有的农奴和奴婢,详细规定反映他们各自不同的社会地位和身份的级别。这一种级别是以国王授田的等级为标志。19世纪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势力加紧向东南亚地区渗透。1855年泰国接受《泰英友好通商条约》(《鲍林条约》)后,被迫取消进出口贸易的一切限制,从而形成一个不断扩大的大米销售市场。泰国政府相继采取措施奖励垦荒种稻,导致缴纳货币租税代替劳役。土地私有和土地买卖日益盛行,逐渐破坏了萨克迪纳制关于土地使用权和人身依附的种种规定,促成了农奴地位的变化和奴婢制度的废除。1874~1908年,泰国政府逐步禁止以人为奴婢,使的大批奴婢先后变成生产商品稻米的小农。1856年~1908年,王有土地逐渐变成了私有,封建义务变成货币租税,农奴和奴婢挣脱人身依附,萨克迪纳制终于解体。

内容

人类要生存和发展,首先应解决两大基本问题,即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人的再生产。泰族先民也不例外。对于泰民族统治者来说,控制生活资料和人,也就掌控了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命脉,统治者的治国方略体现在历史上暹罗一直实施的萨迪纳制度上。萨迪纳制度就是泰国历史上按等级授田的土地分封制。在泰语中/萨迪指权利、德望,/纳指田。泰国是一个有农耕传统的国家。对于早期生产生活围绕着农业耕作的泰人来说,土地的占有量意味着财富、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的拥有程度。

萨迪纳制度始于何时,至今学界众说纷纭。史料记载,大城王朝(1350-1767年)八世王戴莱罗迦纳(1448-1488年)立法改革萨迪纳制度,此后一直作为统治制度的核心,直到19世纪末解体。在萨迪纳制度中,国王拥有全国的土地,官员和王室成员无俸禄,国王按爵位赐数量不等的土地。王储占有土地高达10万莱,亲王、公爵、侯爵、伯爵、銮、比丘、万户候、沙弥、文书逐级递减,人数较多的平民有25莱,奴隶也有5莱。不过,各阶层人土地实际占有量与规定量是不相等的,

19世纪以前泰国土地制度的一个很大的特点是,土地不能自由买卖,地主只是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对依附于该土地的相应数量的人口的控制权,所以萨迪纳制度实际上也是依附民制度,爵衔不同,依附民数量不等。依附民的多少也就意味着财富、地位和权力的差别。萨迪纳制中的依附民就是平民和奴隶。奴隶的职责是为了(长官)服杂役,做家务,来源以战俘和债务奴隶为主。平民则是最主要的依附民,兵役和徭役的责任主要落到他们身上。大城王朝规定国内平民年满18岁征为新兵,服役两年成为现役兵,直到60岁退役为止。无战事时,现役兵必须每年服役6个月,为乃耕种土地,还要自备粮食。实行萨迪纳统治制度的泰族社会历史上一直存在对依附民的需求。800多年前泰民族第一个政治国家素可泰(1238-1438年)建立时,人口还十分稀少。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人口数量与政治权力、国家财富有直接关系,历代王朝都将保护、扩大人力资源视为大事。/

在泰国历史上发生的与邻国的冲突中,胜者总是要掠去大量的俘虏和居民,有时整村的村民被裹胁至战胜国定居,直至与当地人通婚,繁衍后代。为了进一步弥补依附民的不足,统治者把定居的外籍人列入平民的行列中,这些外籍人主要是华人和印度人。每一个平民必须向一个村登记,服从其管辖,外国人可以用纳税代替服役。由于实施萨迪纳制的泰族社会对外籍人有着潜在的需求,初来暹罗的华人很容易被当地社会接受并由于制度的规定找到自己的合法位置。暹罗华人在当地的合法地位保证华人与原住民历史上一直相安无事,甚至关系和睦融洽,5东西洋考6卷2暹罗条中记载当地/国人礼华甚挚。华人移民与暹罗地当地人和睦相处的结果或者说是现象之一就是族际通婚普遍发生

.20世纪初期以前,由于传统观念束缚、旅行条件艰辛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漂洋过海来到东南亚的中国人中基本上没有女性,所以华人与当地人的通婚一般发生在华人男子与当地女性之间。虽然族际通婚在东南亚各国都常见,但泰国华人与当地民族通婚的比例是最高的。究其根源,就是因为泰国实行独特的萨迪纳制度。萨迪纳制中的平民依附民,包括了女性平民。兵役和每年6个月的徭役则是男性平民的义务,严重束缚了本族男性平民,而且泰国有史以来战争频仍,兵役必然引起本族社会女比例失调;而女性则留守家中,做一个完全的自由人,自然与不用服役的华人男子有较多接触的机会,在本族男女比例失调的情况下,华泰通婚自然非常普遍。

形成

萨迪纳制是泰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形成的。14世纪已略见端倪。及至国王戴莱洛迦纳统治期间,随着国王、王族和贵族对村社土地的占有和村社成员的控制进一步强化,萨克迪纳制也就由国王用法令的形式予以确立。萨克迪纳制是本着土地王有的原则而建立的。66年颁行的《文职官员土地占有法令》和《武官及地方官员土地占有法令》,对于全国的王族、各级文武官员(贵族)、王室各种扈从仆役(包括王室成员的保姆在内)以至所有的农奴和奴婢,详细规定了反映他们各自不同的社会地位和身份的级别。这种级别是以国王授田的等级为标志。在王族中,最高可以达到授田10万莱(每莱约合2.4中国市亩)的级别。最高武官和重要的地方官员的授田级别为1万莱。最低的贵族授田400莱。乡村小吏100~300莱。对于各种农奴规定有授田30、25、20、15、10莱共五级。各种奴婢一律5莱。授田级别与实际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数量并不完全相等,但举国上下却以此区分尊卑。

影响

萨克迪纳制确立以后,泰国社会鲜明地分成两大阶级:封建主阶级和农奴阶级。

• 封建主阶级

占有全国的土地,掌握着国家全部的军事、行政和司法权力,享有各种特权,不事劳动,依靠农奴和奴婢无偿提供的实物贡赋和劳务为生。他们受封于国王,以国王为总代表,并向国王承担一定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的义务。

这个阶级由两部分人组成:一部分是王族,一部分是贵族。最初的贵族主要是由部落和村社的首领转化而来的。贵族是终身的,但不是世袭的,其子孙须另行请求国王授予萨克迪纳级别。贵族在各级政权中担任职务,成为泰国封建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各个时期的贵族级别不尽相同,或为五级(昭披耶、披耶、帕、銮、坤),或为六级(在最前面加颂德昭披耶一级)。

另外,授田级别在100~300莱之间的农村基层小官史、小头领,其经济收入主要得自农奴的劳役和贡赋,他们在当时的社会中虽不算贵族,但实际上是封建主阶级的最下层。由此可见,萨克迪纳制使大大小小的统治者集政治军事权力和经济利益于一身,因而官吏、军官和封建主是合一的,大封建主必须是大军官,大官吏,小封建主必须是小军官、小官吏。

• 农奴阶级

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其中由两部分人组成。

一部分是被称为“派”的农奴,包括直接隶属于国王的农奴、专门从事手工业的农奴和隶属于封建主的农奴。他们按照五个授田级别,通过村社,从封建主那里取得一份土地耕种,同时承担着向特定的封建主缴纳实物贡赋、服劳役和服兵役的义务。年幼的或年老的农奴无力承担封建义务,也就没有份地。按照规定,每个成年的男子农奴都必须向一个封建主登记,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就农奴承担的封建义务而言,租与税是合一的,当兵和务农也是合一的。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自始至终都是泰国封建社会中经济剥削的基本形式。

另一部分是奴仆或奴婢,按其来源可以分为债务奴婢、战俘奴婢、家生奴婢三类。按占有关系则可分为私有奴婢、官有奴婢、寺院奴婢三种。一切奴婢均被当成主人的财产,必须无偿地为主人做各种家务,耕田种地。主人可以殴打或转卖奴婢。但不能打死或杀死奴婢。奴婢可以有私人财产,可以由他们的亲属继承其私有财产,可以同别人订立契约。他们还有一些自己支配的时间,用于从事属于自己的生产活动。奴婢还可以用自身原先的身价来赎身。一旦赎身,也就返回到前一种农奴的行列中去了。

瓦解

19世纪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势力加紧向东南亚地区渗透。1855年泰国接受《泰英友好通商条约》(鲍林条约)后,被迫取消进出口贸易的一切限制。同时,随着西方对东方的侵略,在泰国形成一个不断扩大的大米销售市场。因此,泰国出现大米出口的增长和稻田面积扩大的状况。1858年以后,泰国政府相继采取措施奖励垦荒种稻,并长期实行低租税政策,因而在此之后,特别在1880~1905年间,掀起了一个开荒种稻热潮,严重地破坏了萨克迪纳制关于土地使用权和人身依附的种种规定。泰国大米大量出口,又逐渐在全国范围内造成用货币缴纳租税以代替劳役,使各种农奴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演化为货币契约关系。土地私有和土地买卖日益盛行,促成了农奴地位的变化和奴婢制度的废除。1874~1908年,泰国逐步实行全面禁止以人为奴婢,使大批奴婢先后变成生产商品稻米的小农。1856~1908年,王有土地逐渐变成私有,封建义务变成了货币租税,农奴和奴婢挣脱了人身依附,萨克迪纳制终于解体。它规定的各种称号(除王族称号以外),在泰国1932年革命后才废除,但其影响至今并未完全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