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2010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文件。

中文名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外文名

Construction land urban land classification and pl

实施时间

2012年1月1日

编号

GB50137-2011

生成日期

2010年12月24日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时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正文内容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

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2.0.2

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

2.0.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
R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工业用地industrial,manufacturing
W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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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6

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7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8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9

人均绿地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10

人均公园绿地park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11

城市建设用地结构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2.0.12

气候区climate 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用地标准

4.1一般规定

4.1.1

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1.2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4.1.3

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1.4

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4.1.6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2.1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人内确定。

4.2.2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人内确定。

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模≤20.0万人规划人口规模20.1~50.0万人规划人口规模>50.0万人
Ⅰ、Ⅱ、Ⅵ、Ⅶ≤65.065.0~85.0>0.0>0.0>0.0
65.1~75.065.0~95.0+0.1~+20.0+0.1~+20.0+0.1~+20.0
75.1~85.075.0~105.0+0.1~+20.0+0.1~+20.0+0.1~+15.0
85.1~95.080.0~110.0+0.1~+20.0-5.0~+20.0-5.0~+15.0
展开表格

4.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

4.2.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3.1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4.3.1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人)

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气候区III、IV、V气候区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8.0~38.023.0~36.0

4.3.2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人。

4.3.3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人。

4.3.4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人。

4.3.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4.4.1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类别名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25.0~40.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5.0~8.0
工业用地15.0~30.0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0.0~25.0
绿地与广场用地10.0~15.0

4.4.2

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用地分类

3.1

一般规定

3.1.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城乡用地分类

3.2.1

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H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镇建设用地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展开表格续表一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展开表格

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服务设施用地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展开表格续表二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
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展开表格续表三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B3娱乐康体用地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娱乐用地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康体用地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展开表格续表四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
展开表格

附录

附录A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1的格式进行汇总。

A.0.1

城乡用地汇总表

序号用地代码类别名称面积(hm)占市域总用地比重(%)
现状规划现状规划
1H建设用地
其中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展开表格

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A.0.2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2的格式进行汇总。

A.0.2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序号用地代码用地名称面积(hm)占城市建设用地(%)人均(m/人)
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
1R居住用地
2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其中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展开表格

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附录B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资料来源:《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