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诵读联合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华诵读联合会理事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理事会代表由各地会员分别选举产生。由理事会选举组成主席团,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推举秘书若干人组成秘书处,设秘书长1-2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中文名

中华诵读联合会

性质

非法社会组织

正文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诵读联合会是中华各民族诵读艺术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平台,是联系广大诵读艺术家、诵读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有声语言艺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坚持与时俱进,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增强诵读艺术在社会正能量引导方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体现四海归心的社会现状,我们将借助自己良好的社会影响力,让诵读扎根于广大群众,推动国家全民阅读战略,积极努力普及全民诵读,主动向社会传播正能量,立志做国家文化生态体系的修复者、中华传统文化的弘扬者、中外文化交流的使者。

第三条

引导和鼓励作家、诗人创作出适合诵读的优秀文学作品。

第四条

广泛团结一切新老诵读艺术家,包括台湾省诵读艺术家、港澳诵读艺术家和海外华侨诵读艺术家。积极推进中外文化交流,增进同世界各国有声语言艺术家的友谊,加强同全世界有声语言艺术家的团结。

第五条

 关心和推动青年诵读艺术家的成长,大力发展和壮大诵读艺术家队伍。

第六条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语言诵读艺术家、地方语言诵读艺术家。鼓励少数民族诵读艺术家、地方语言诵读艺术家使用本民族、本区域语言文字进行创作。

第七条

广泛联系志在繁荣诵读艺术事业的诵读社团。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凡赞成本会章程,在诵读艺术上取得过成就,出版过诵读类出版物、理论著作等的诵读艺术家、长期坚持并形成鲜明的个人风格的诵读爱好者,由本人申请,可以加入本会;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拥有相当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世界各地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诵读协会,全国性的行业诵读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义务;有选举、被选举和罢免权;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享受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积极推进会员的福利事业,如举办个人诵读会、推荐演出机会、出版诵读专辑、出版与诵读有关的著作、免费或优先参加本会举办、协办的各项活动。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华诵读联合会理事会。

第十二条

主席团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秘书处召集。必要时由秘书长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本会在世界各地以及中国各省、市、自治区设立地方分会。根据需要建立各种必要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诵读艺术家、诵读爱好者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解释权属于中华诵读联合会秘书处。

中华诵读联合会

机构事件

2021年4月19日,民政部公布2021年第三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华诵读联合会在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