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内容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如果欺骗、胁迫原告撤诉,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予以训诫,或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甚至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责。

同时,针对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等失当行为,草案规定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在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方面,草案首次提出,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此外根据各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同时,增加了相应的判决形式,规定法院可判决被告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草案在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主体范围基础上,也作了适当扩大,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纳入行政诉讼主体。

欺骗胁迫原告撤诉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拒不到庭可建议处分负责人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一审行政案件可指定跨区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