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复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案件指定承办人员进行审查。

正文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8条的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其中,对于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的可能,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

(二)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三)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处理是否适当;

(七)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八)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飞枉法裁判行为:

(九)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